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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促进创新发展加快推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措施》

对新引进或新获批国家级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资质的给予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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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促进创新发展加快推进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推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着力释放创新资源要素潜力、激发创新主体活力、优化创新生态环境,加快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引领性关键技术重大突破,集聚前瞻性科研成果就地转化,促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赢得国际科技竞争主动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 总体思路

聚焦前沿产业方向和我区优势产业领域,围绕解决行业重大技术问题和培育自主可控产业集群目标,打造一批以人才团队高端、体制运行灵活为特征,在全国、全市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充分发挥我区地理区位优势、国际人才密集优势,引导社会资本加大科技研发投入,突出企业创新主体作用。突破一批“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涌现一批世界领先的独角兽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推动三大主导产业加速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世界级高精尖产业集群,以科技创新助力我区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章 直接支持类科技项目

第一条 打造企业开放创新中心平台。

(一)支持内容

鼓励龙头企业牵头,与高校院所、中小企业共建创新中心,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对新引进或新获批国家级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资质的给予资金支持;新引进或新获批北京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科技研发机构、工程研究中心等资质给予资金支持。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申报主体应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经营,并形成一定区域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就业、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等)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高校院所在顺义区设立的研发机构。

2.申报主体为年度内新引进或新获批科技部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年度内新引进或新获批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统称研发机构)。

3.上述资金支持,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即,只按照支持对象所获最高级别资质给予相对应的资金支持,对于所获多个同级别资质的只给予一个资质资金支持。获得更高级别资质时,可以补足支持资金的差额。

4.对新引进、资质在有效期内的研发机构给予支持。

5.对非新引进、资质有效期满后复核通过的研发机构不予支持。

6.对新引进、资质在有效期内的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核查,查看是否在顺义区内有实际办公场所和人员。如没有,则不予支持。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分别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资质给予1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市级资质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二条 大力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一)支持内容

支持开展科技创新研发投入活动,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贡献,首次认定、新入区及再次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申报主体应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经营,并形成一定区域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就业、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等)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申报主体为年度内首次认定或再次重新认定,以及由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或北京市其他区迁入且资质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申报主体具有税收贡献。

4.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对首次认定和新入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对再次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三条 打造专业化孵化服务平台体系。

(一)支持内容

支持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培育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并落地顺义区发展。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申报主体应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经营,并形成一定区域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就业、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等)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在顺义区内运营满2年的专业创新孵化服务平台。

2.申报单位在上一年度内获得国家级、市级、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质,或获得国家级、市级众创空间资质。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对新认定国家级、市级、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60万元、50万元资金支持;众创空间按50%比例支持,国家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已获得顺义区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给予支持。按出孵成效,出孵企业落地顺义区发展的,每出孵1家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

第四条 支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

(一)支持内容

支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或新引进的市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支持。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申报主体应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经营,并形成一定区域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就业、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等)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主体为年度内新获批或新引进且资质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对首次认定、新引进且在有效期的市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五条 鼓励本区企事业单位参与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

(一)支持内容

支持在顺科研仪器设备拥有单位向社会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并提供创新服务,并支持其申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开放单位将能够对外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并向社会开放共享和提供相应服务,具体如下:

1.有较强意愿加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并拥有稳定的对外服务队伍和能力,管理规范。

2.拥有一定量的可开放科研设施与仪器,并具有较好的开放共享基础。

3.能够对接“三城一区”、服务企业创新需求,并具备支撑和服务高精尖产业发展,助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能力。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根据设备开放量和服务水平,对经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年度考核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并具备20%及以上订单服务区内科技企业创新需求的,给予对外开放单位市级补贴的50%配套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大力促进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发展。

(一)支持内容

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发展,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实现放量增长的给予奖励。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申报主体应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经营,并形成一定区域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就业、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等)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

2.申报主体年主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含)、3亿元(含)、5亿元(含),且同比增速超过20%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50万元、80万元资金支持。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对应级别进行资金支持。

第七条 提升区域主导产业综合性研究水平。

(一)支持内容

支持在我区开展的与主导产业和重点领域相关的科技创新研究项目,采取“揭榜”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通过公开征集,围绕我区重点产业领域,聚焦科技发展过程中的共性问题,解决制约企业技术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前补助方式给予支持。经专家评审,对揭榜主体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八条 促进技术市场发展。

(一)支持内容

支持企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促进技术交易,实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申报主体应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经营,并形成一定区域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就业、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等)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科研院所。

2.技术卖方需注册在我区,且当年在科技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成交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含)以上且实现同比增长。

3.技术成交额累计5000万元(含)以上至1亿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累计1亿元(含)以上至5亿元以下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累计5亿元(含)以上至10亿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累计10亿元(含)以上,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

4.上述资金支持,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即,只按照支持对象所获最高级别给予相对应的资金支持。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创新主体按照对应级别进行资金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本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首都科技创新券。

(一)支持内容

支持符合首都科技创新券政策要求的企业因开展科研创新创业活动、实施技术创新项目需要,申请首都科技创新券。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申报主体应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经营,并形成一定区域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就业、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等)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在职正式职工不多于100人(含),注册资金不高于2000万元(含),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不含),且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3.主营业务方向符合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等高精尖产业领域,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市场前景和较好成长性。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对申请创新券补贴的企业进行配套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与实验室业务金额支付现金部分的50%,补贴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支持领军企业形成国家战略科技力量。

(一)支持内容

支持获得国家及北京市科学技术奖项的单位。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申报主体应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经营,并形成一定区域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就业、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等)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

2.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或获得北京市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对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金奖励,对于获得北京市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优秀技术经纪人。

(一)支持内容

开展优秀技术经纪人评比,按对接成效对其所在机构给予支持,用于对优秀技术经纪人的支持。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每年根据有效技术需求挖掘数量、促成技术合作数及总金额、组织的技术服务次数等,在我区技术交易机构中遴选出一批 “服务之星” 技术经纪人,按照 “金牌”“银牌” “铜牌” 三个梯度,对其所在非盈利机构支持。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按照梯度,对其所在非盈利机构分别予以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通过机构给予技术经纪人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科普基地。

(一)支持内容

支持首次被命名为市级科普基地的单位。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申报主体应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经营,并形成一定区域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就业、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等)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科普基地。

2.被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命名为北京市科普基地。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为20万元。

第三章 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支持类科技项目

第十三条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区发展。

(一)支持内容

支持新入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择优以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给予项目租金支持。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申报单位应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经营,并形成一定区域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就业、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等)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

2.采取择优原则支持。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方式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租用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部分,按当年度实际发生租金的50%给予支持。同一法人主体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累计不超过三年。

第十四条 支持重点领域科技攻关。

(一)支持内容

支持事关区域产业核心竞争力、自主创新能力的关键技术、关键零部件和重大装备项目科研攻关。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申报主体应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经营,并形成一定区域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就业、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等)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市场主体。

2.项目应为聚焦顺义区重点高精尖产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科技攻关,或在提升社会建设、城市管理、民生服务等领域开展科技研发。

3.对承担科技部或北京市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不超过科技部或北京市科技计划支持额度的50%给予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支持。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科技研发专项经费方式给予支持。根据项目的技术含量、市场前景、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经专家评审,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引导科技资源在顺义布局。

(一)支持内容

支持国内外高校院所、领军企业、科学家在我区设立创新研究院、研发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申报单位应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经营,并形成一定区域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就业、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等)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

2.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资金支持。

3.对区域经济社会、创新生态做出巨大贡献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方式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国内外高校院所、领军企业、科学家,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推动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及应用。

(一)支持内容

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产业化前景和需求的创新成果在顺义转化落地。根据在区内中试、转化成熟度、产业应用、商业化水平,给予资金支持。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申报主体应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经营,并形成一定区域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就业、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等)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

2.科技成果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行业先进性。

3.科技成果可直接应用于顺义区重点发展的高精尖产业,且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4.科技成果于上一年度内在顺义区中试转化。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方式给予支持,经专家评审,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支持技术交易机构在顺发展。

(一)支持内容

支持技术交易机构在顺发展。技术交易项目落户顺义区的,核准实际履行金额后,给予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支持。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申报主体在上一年度内应有技术交易项目落户顺义。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方式给予支持。对优秀技术交易机构年度实现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支持,每个优秀技术交易机构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资金来源及支持方式

做好相关经费保障,资金管理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并接受科技、财政、审计及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科技项目资金仅限于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技研发投入,如项目单位迁出顺义区,须全额退还科技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组织实施及管理机制

顺义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在全区范围开展科技项目征集,同一项目在全区范围内择优、不重复兑现。探索实行公开竞争、直接补助、后补助、“揭榜”、股权(债权)投入等多元化资金支持方式和组织方式。开展科研项目“里程碑”式管理试点,根据阶段性考核结果给予分阶段支持;探索建立政策效果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条 本措施由顺义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本措施有效期为4年,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都科技条件平台顺义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顺政发〔2017〕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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