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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 | 省政府出台《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的政策措施》

据悉,《政策措施》根据当前正处在疫情防控关键期和全年发展起步期的实际情况,从聚焦年度目标,坚持稳中有进,注重防中复产三个方面研究制定。

2月17日,青海省正式印发实施《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

政策措施主要目的是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秩序恢复,稳增长、稳预期、稳供应,*程度降低疫情影响,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支撑和保障,努力实现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根据当前正处在疫情防控关键期和全年发展起步期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政策措施》时,我省在不折不扣落实中央精神的基础上,重点把握了聚焦年度目标、坚持稳中有进、注重防中复产三个方面,具有覆盖领域广、针对性强、含金量高、责任明晰四个特点。《政策措施》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已有明确期限的,按已规定的期限执行。

《政策措施》共六个部分27条具体措施。

压实开复工责任。主要有:特派工作组或特派员进驻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单位,宣传、指导、对接政策落地;对各地政府组织的进城务工人员返岗包车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对疫情期间采购网络服务软件灵活办公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采购合同金额50%的补贴;实施审批“直通车”制度,重大项目在线审批30天内完成,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在建和新开工项目随到随批,24小时内予以签复,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优先配置要素指标。

加大财税支持。主要有:在落实好国家财政贴息政策的基础上,对省级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重大项目、农副产品供应企业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受疫情重大影响的企业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给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对交通运输、旅游、住宿、餐饮、快递等服务收入依法减免税费;强化政府投资引导,加大向公共卫生和疫情防控项目的倾斜力度,优先保障疫情防控项目资金需求;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企业;建立物资奖励机制,对保质保量完成政府下达采购任务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强化金融支撑。主要有:支持企业稳定授信,对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适当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逾期贷款暂不调整贷款分类;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对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从省级支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设立省级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池,提供透明化低费率的续贷周转业务;有信用贷款需求的生活服务保障企业、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分别降至1.5%和1%以下。

减轻企业负担。主要有:适当延长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征收期,最多延长6个月;继续执行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可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承租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标准化厂房、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可减免6个月租金;对防疫期间生活必需品重要保供企业给予50%的房租补贴或资金奖励;无法按时履行与国有企业合同义务的,可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优化要素保障。主要有:在治疗、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不能正常到岗职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将应急性生产、重大项目建设所需物资等纳入应急运输绿色通道;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50%的物流费用补贴;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电、水、气,可申请缓缴3个月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

精心做好服务。主要有:对具备生产条件的防疫物资项目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实行生产、检测、办证“三同时”;对有产能可以生产但资质受限的,特事特办,先生产,再走程序、补手续;支持送餐平台、电商平台、商超、连锁便利店、生鲜果蔬经营企业开展同城配送服务;落实网上审批、网上办税、企业职工在线培训、网上招聘等服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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