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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服务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公开征集合作创业投资机构的公告

苏州市服务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二期,是由苏州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投资运作方式为参股创业投资企业。

  为大力推进苏州市经济转型升级,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放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有效引导创投资金投向苏州市区域内现代服务企业,发展培育本市现代服务业,根据《苏州市服务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苏州市服务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公开征集合作创业投资企业评审办法》等有关规定,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引导基金概况

  (一)本基金为苏州市服务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二期,是由苏州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投资运作方式为参股创业投资企业。

  苏州国发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发创投”)受托作为引导基金管理人,承担引导基金日常运作管理。

  (二)引导基金要素:

  1、引导基金规模:二期人民币4500万元;

  2、存续期限:5年;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

  4、引导基金决策机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

  5、参股规模:引导基金参股创投企业中,引导基金出资额不超过该创投企业总股本(基金总规模)的20%;

  6、参股合作成立的基金投资要求:

  (1) 重点投资于符合苏州市功能定位和现代服务业政策的初创期和成长期创业企业;

  (2) 投资于现代服务业企业的金额应不低于创业投资企业全部出资额的70%;

  (3) 优先投资于苏州市范围内的创业企业,投资额应不低于创业投资企业全部出资额的70%,或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5倍;

  (4) 投资于初创期、成长期企业的资金应不低于创业投资企业全部出资额的70%;

  (5) 对单个创业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出资总额的20%;

  (6) 基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合格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承诺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首期出资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并承诺剩余出资2年内全部到位,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2、有至少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的主要管理人员受托管理一家以上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且管理业绩优良,有已成功投资两个以上创业企业的经验;

  3、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4、重点投资于现代服务业领域中的初创期和成长期创业企业;

  5、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注册于江苏省苏州市。

  三、申请方式

  1、申请人根据附件三要求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2、申报材料需要正本1本副本4本。

  3、请将申请材料报送至苏州国发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苏州市太湖东路290号,邮编:215128,联系电话:0512-65126432,联系邮箱:qinyidai@126.com,联系人:戴沁怡、周莉

  4、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受理申请。

  苏州市发改委、苏州市财政局

       2017年2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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