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2014年11月27日,国务院正式公布“国发〔2014〕6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清理各地方针对企业的税收、财政补贴等相关优惠政策。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开展专项清理,并于2015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专项清理情况,再由财政部汇总报国务院。2014年12月22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具体落实国务院62号文。随着国务院规定的截止日期2015年3月底“大限”已至,各地方税收政策清理和创新创业大潮下的税制走向牵动市场各方神经。
62号文下发后,深圳、北京、天津、新疆等地正陆续对PE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2015年2月16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停止执行地方性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温馨提示》,深圳地税局表示将按照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要求,称停止执行2010年7月9日印发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中针对自然人LP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这意味着自然人LP按20%的比例计征个税的优惠不再,调整为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至此,深圳成为*个取消合伙制PE区域优惠政策的城市,此举令PE市场反应强烈。
国务院62号文发力,PE税收优惠政策清理终结套利终结
国务院62号文件通知称,近年来,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了优惠政策。一些税收等优惠政策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该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认真排查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特别要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
通知要求,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其他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逐步加以规范。
不可否认的是,优惠政策的确曾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也对一些地方的产业集聚起到了促进作用。但从全局范围来看,过多过滥的优惠政策,导致“税收洼地”遍地都是。执行过程中,有些优惠政策缺乏透明度,使一些早该被市场淘汰的企业,靠着政府补贴活到现在,挤占了真正需要扶持的小微企业发展空间,干扰了市场正常的优胜劣汰。
对于PE行业来说,区域性返还税收等优惠政策加剧了PE机构之间不公平的竞争。过去几年中,注册地在全国多个地方转来转去的股权基金频频出现,这类现象的背后都是源自于对利益的追逐,地方政府在发展GDP过程中抢夺PE资源给予的各种优惠政策,成为了各个投资机构套利的源动力。中央在近期明令税收法定后,各地的政策洼地将逐步取消,全国各地统一税率或将成必然趋势。在全国税率统一的情况下,各地对PE行业的吸引力将从原来的税收、财政优惠转变为政府体制的改革、营商环境的优化、法制水平的提升、创新环境的营造等软实力和硬实力上,这将对PE行业起到明显的积极鼓励作用。
国家积极鼓励创新创业,“一刀切”式的清理和政令恐与此相悖
2014年至今,中央高度重视和鼓励大众创新创业,不断加快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主动适应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市场要活、创新要实、政策要宽,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市场主体创新的政策制度环境。李克强总理关于大众创新创业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释放民智民力,增进大众福祉,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
2015年2月16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停止执行地方性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温馨提示》,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税[2014]415号)的要求,于2014年12月1日起停止实施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措施。至此,深圳实施不到五年的合伙制PE个人所得税税率将由20%调整为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在2010年7月9日深圳市下发的《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对于有限合伙制PE,个人LP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为20%。此次停止执行的内容包括: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个人所得税规定以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的企业所得税规定。
中央鼓励创业投资及新兴产业的发展,深圳却突然取消合伙制PE税收优惠政策,此举对深圳本地PE机构影响颇大,未来这些机构或许会考虑迁址。由于对有限合伙企业征税尚存在诸多不明朗的地方,以后个人LP可能会将股份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资管计划分配利润或者转以公司实业名义进行投资,从而减轻高达35%的税率负担。
截止目前,深圳*个取消“合伙制PE”区域优惠政策的城市。深圳“合伙制PE”个人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实施不到五年。对深圳合伙制PE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消,创投行业的反响强烈。取消优惠政策主要影响的是有限合伙制PE,公司制PE则不在影响范围内。个人LP和基金产品是受影响*的两类主体。作为创新之城,为支持创投业的发展,深圳曾出台了扶持力度很强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断促进深圳的创投市场的发展。如今税收优惠取消,将会拒绝一大批的风险投资人、天使投资人。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大量出现个人投资者积极参与天使和股权投资,应把他们投资后的个人所得视为股息红利,按照股息红利标准进行征税,才有利于调动更多的自然人投资。而新的税收政策就是把自然人LP视为个体工商户,这将严重影响个人投资和具有投资能力的自然人参与创业投资行业的积极性。
此前,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税总局于2014年12月发布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发布一方面规范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环境,同时增加了投资人税负压力,亦在市场上引起了不小的反响。就此,清科研究中心认为,如何在规范税收政策环境的同时进一步通过税制改革激发和促进国内创新创业活力,已然成为政府和国税总局面临的重要课题。
中央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意见多项提及要发挥税收政策的积极作用
2015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共9个部分30条。意见指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意见多项提及要发挥税收政策的驱动作用。
提高普惠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调整创新决策和组织模式,强化普惠性政策支持,促进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意见要求,坚持结构性减税方向,逐步将国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方式转变为以普惠性财税政策为主。统筹研究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重点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研究天使投资等相关税收支持政策。意见指出,研究制定天使投资相关法规。按照税制改革的方向与要求,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统筹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研究扩大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限制,并在试点基础上将享受投资抵扣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范围扩大到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
推进资源税改革和环境保护费改税。发挥市场竞争激励创新的根本性作用,强化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对创新的引导,促进优胜劣汰,增强市场主体创新动力。意见提出,运用主要由市场决定要素价格的机制,促使企业从依靠过度消耗资源能源、低性能低成本竞争,向依靠创新、实施差别化竞争转变。
形成要素价格倒逼创新机制。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完善市场化的工业用地价格形成机制。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实现劳动力成本变化与经济提质增效相适应。
结合个税改革研究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创新的政策。意见要求,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建立促进国有企业创新的激励制度,对在创新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权激励。积极总结试点经验,抓紧确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标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结合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究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创新的政策。
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制度环境和政策法律体系,为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提供有力保障。人才、资本、技术、知识自由流动,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协同创新,创新活力竞相迸发,创新成果得到充分保护,创新价值得到更大体现,创新资源配置效率大幅提高,创新人才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真正落地,进而打造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创业的新引擎,构筑参与国际竞争合作的新优势,推动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新格局,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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