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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联盟发布P2P行业自律公约 P2P身份被明确

昨天,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发布了修订后的小额信贷信息中介机构(P2P)行业自律公约。除了将银监会10条原则纳入新的公约中外,公约还规定,P2P平台必须有第三方托管账户或者银行进行资金的托管。

  来源:投资界 采访撰文:赵娟

  随着监管原则日趋明朗,P2P行业也开始根据银监会监管原则进行合规性调整。昨天,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发布了修订后的小额信贷信息中介机构(P2P)行业自律公约。除了将银监会10条原则纳入新的公约中外,公约还规定,P2P平台必须有第三方托管账户或者银行进行资金的托管。

  P2P性质定义为信息中介

  小额信贷联盟秘书长白澄宇介绍,公约所称P2P信息中介机构在性质上按照新的说法,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而在会员P2P业务范围上,新修订的行业自律公约则做了这样的规范:为民间小额借贷双方提供借款的风险评估,出借咨询等信息风险的咨询,以及为交易提供撮合,为交易的贷前匹配和贷后管理提供中介服务。无非是两个方面,一个是咨询,一个是交易的中介服务。

  规范要求会员机构业务必须要公开透明,要经得起公众和监管部门的检验,而且要实行第三方资金托管及清、结算分离。最后要求必须要接入征信系统,从业人员要具备一定的资质,要承担客户保护责任即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责任。

  在资金管理方面,公约规定P2P机构只提供风险评估、出借咨询等服务,不得占据、集取、挪用、控制客户的出资资金。P2P信息中介机构的运营资金与所服务的出借人、借款人的资金必须完全分离。P2P信息中介机构应有足够的运营资金,覆盖基本的运营成本,以保证即使没有新的业务增长或业务停止,现有的业务也可以持续到将所有的贷款都逐笔收回等。

  公约规定,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及P2P行业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此公约,负责向P2P信息中介机构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维护P2P信息中介机构的正当权益,并对P2P信息中介机构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平台自身不得提供担保  小贷加P2P“同床异梦”

  关于被关注已久的去担保问题,信而富CEO王征宇博士提出,P2P应该遵循信息中介的本质,平台自身不得提供担保。他认为,P2P行业从未有过真正的担保,所谓担保只是大部分P2P机构市场营销的噱头和获取客户的手段,小额分散、公开透明以及依托大数据核心技术的风控体系才是实现行业去担保化的路径。

  而针对普遍存在的很多平台推出金融超市的现象,白澄宇认为现象背后的主要原因在于小贷公司缺少融资渠道。其中,小贷公司把自己的资产打包放在平台发售的做法在白澄宇看来,它实际上是一个资产证券化的业务,并不是P2P业务。白澄宇解释,这种资产证券化业务,实际上平台承担了一个对小贷公司整体业务的资产评价的作用。他表示,不反对小贷公司拿自己的客户来平台上借款,小贷公司以第三方来提供担保的行为。

  对于引发无数业内人士兴趣的小贷加P2P的想象空间,融通汇信李天鹏认为,国内所谓的P2P领先平台一是没有自己的资产获取能力,二没有核心风险定价能力和风险把控能力,有着致命的痛点。线上和小贷的合作模式风险早已显现,小贷和P2P公司合作前景无疑是“同床异梦。”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原名为“中国小额信贷发展促进网络”,由国内小额信贷机构以及国内外支持小额信贷事业的机构和个人组成的全国性首家小额信贷行业协会。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于2012年成立P2P行业委员会,2012年12月发布并签署了P2P行业自律公约,目前已经有130余家机构签约,69家机构成为正式P2P行业委员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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