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创:我和2个朋友在2011年3月共同注册了一家公司,注册时三人凑了1w元注册费,按比例我占30%,A占40%,B占30%。在公司运营过程中每人陆续投入了数万元。注册公司时,按照约定A负责业务,我负责技术,B做项目管理。但到现在为止,A一直未实质参与公司管理,在外面做自己的生意。B也没有把精力全部投入公司,在外面做了一个兼职,平时上班也不尽力。我成了公司的实际管理者,把全部的心血投入到了公司,现在公司逐渐有了起色,我考虑原来的股权结构对我不公平,想让另外两人退出,或减少股份,给他们补偿一些钱,由我从股权上实际掌控公司,但初步沟通下他们都有自己的想法,感觉有些困难,这种情况下应该怎样处理。非常期待您的建议,谢谢。
阿律:首先,注册一间责任有限公司*需要3万元,你们1万元就注册了一间公司,所以我不清楚是如何做到的。
(新颁布的《公司法》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现在你们要重新分配股权,步骤如下:
1,三方达成协议;
2,召开股东大会,形成股东会决议;(有朋友问怎么召开股东大会?根据新《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所以,在上述案例中持有30%表决权的创始人完全有能力召开股东会会议。)
3,修改公司章程;
4,到工商局备案。
显而易见,问题的关键在于股东之间如何达成协议。
在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当时公司注册时的注册资本是多少?如果是10万,那么按照“我”30%,A40%,B30%的比例,就是“我”3万,A4万,B3万。根据你的叙述,这中间很可能存在出资不足。而《公司法》规定,股东不按期、按法定方式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而且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里的“违约责任”,要看当初各方是怎么约定的。具体到这个案例,其他股东因出资不足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对“我”是有利的。此时可以利用其他股东的出资不足收购他们的股份——“我”补足你们缺少的份额,降低A和B的股权比例,增加“我”的股权比例。这是*种方法。
(律师的作用不仅仅是教你合规,还包括控制风险和利用风险,显然律师的建议正是利用风险)
第二种方法是,“我”对公司增资,从而提高“我”的股权比例。但是《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限制比较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增资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然而法律是很奇妙的,上面提到了“表决权”,《公司法》又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股东的表决权可以比他所持有的股权比例高,比如“我”持有30%的股份,但只要公司章程有规定,我可以拥有67%的表决权。这样就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我”的表决权,进而实现对公司的增资,最后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
需要注意的是,上面两种方法的最终结果,都*是“我”占股份比例超过50%,*达到67%。
(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所以,律师最后对创始人的持股比例的提议,正是出于帮助核心创始人控制公司的目的)
当事人反馈:感谢法律顾问的帮助和律师的回答,我说明一下,公司的成立源于一个项目,所以出钱的时候三人只凑了公司注册费用1万元。实际出资采用的垫资的方式,注册资金是500万元。
因为法律顾问的建议,我采取了第二种方案。对公司的股权进行了调整,经过三个股东的协商,为了公司的健康发展和大家的长远利益,基本达到了我的期望,还好没有损害朋友之间的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