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筹博弈:十号文时代的民企境外上市》,李寿双、苏龙飞、朱锐 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2月出版
清科投资界自2010年3月17日起,对本书的部分章节进行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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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2006年“十号文前传”——逐渐转向民企红筹的监管
1999年,随着民企红筹开始涌现,有观点认为,“九七红筹指引”只指国企而言,因而民营企业不受该文监管。民企裕兴电脑试图绕过“九七红筹指引”的闯关行为,最终引爆专门针对民企红筹的“无异议函”制度。
伴随“无异议函”于2003年4月的取消,民企经历了红筹上市畅通无阻的短暂狂欢。但伴随而来的资本外逃问题又严重起来,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2005年外管局11号文、29号文接连而至。
在强大的利益集团的游说之下,11号文及29号文半年之后被废止,民企红筹重启。可是,这种状况持续了不到一年时间,2006年8月,六部委联合发布十号文,境外上市进入冰河期。
应当说,“九七红筹指引”的规定是相当明确的,并没有把民营企业排除在外。但有一种观点认为,“九七红筹指引”在酝酿阶段,只指国企而言,即国有企业才是适用对象,民营企业仍可不经证监会批准在境外间接上市。但1999年7月1日生效的《证券法》,则在第29条中明确指出: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到此,明确指出了应报证监会审批的企业,包括“一切境内企业”和“一切境外上市方式”。实际上,早在1997年3月17日,证监会办公室就曾经给深圳信达律师事务所发过一个回函,即《关于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问题的复函》(证办法字[1997]1号),其中明确表示,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并将其股票在境外上市,都必须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审批;未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任何境内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任何认为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不需要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的法律意见都是没有依据的。出具此类不正确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但对于一家民营企业而言,获得证监会审批这点让人望而生畏。尽管“九七红筹指引”和《证券法》第29条言辞确凿,但仍然有人“巧妙”地绕道上市。1999年2月8日,鹰牌控股首次在新加坡股市公开交易,其背后是广东佛山鹰牌陶瓷公司,这是中国第一家在新加坡上市的乡镇企业。1999年2月17日,侨兴集团下属侨兴环球在纳斯达克上市了,这也是中国首家民营企业在纳斯达克上市。下一个是裕兴,人们记住它是因为它带来了一个时代——“无异议函”时代。
1999年8月,祝维沙和公司另外一名控股股东分别购买了南美一个小国的护照,转变身份为持有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华侨。同时,北京金裕兴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16名创始股东中的12人,通过协议方式将股权转让给了另外4名股东。据说这样做的目的仅是为了便于操作,有一大堆文件协议要股东一一签字,16个人签太麻烦了。祝维沙个人的股份由此变为35%。这4个人分别在英属处女岛注册了两家公司,名称分别是“宝龙”和“裕龙”。然后由这两家公司合资成立了“裕兴电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Yuxing Info-tech Holdings Limited),这正是准备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在上市公司和北京金裕兴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保荐人又设计了一道“防火墙”,在英属处女岛注册了“金裕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由上市公司100%控股。同时,“金裕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又持有“北京金裕兴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99%的股权,后者另有1%的股权由来自永兴的一个加工厂持有。与此同时,在保荐人的建议下,宝龙和裕兴这两家公司(以外国人身份注册的外国公司)还出资80万美元,通过控股公司直接买下了北京金裕兴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资产。经过股权置换和资产重组后,北京金裕兴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改头换面,成了一家中外合资企业。
此时,裕兴准备上市,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声称裕兴上市不需要证监会批准。此举惹怒了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对为北京金裕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间接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的北京竞天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徐耀武作出通报批评,6个月内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徐耀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中国证监会法律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北京金裕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在北京注册的公司,为了达到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目的,通过在境外设立公司和向境外转移股权的方式在香港创业板申请上市,从而逃避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徐耀武律师明知北京金裕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做法属于逃避国内监管部门监管的行为,而且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当面向其明确指出中国证监会需对此事作进一步调查、了解,在调查、了解期间律师不能出具法律意见的情况下,仍然为北京金裕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不需中国任何政府机关批准”的法律意见。他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监会发行部负责裕兴案件的杨志凌还指出,中国证监会积极支持香港创业板,积极支持和鼓励内地企业通过正当合法途径到香港创业板上市或国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坚决反对逃避监管的行为。1999年12月初,证监会副主席高西庆表示,只要本质是大陆企业,其境外上市就必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香港联交所高级执行总监霍广文随即作出表态:如大陆企业不符当地法律,联交所不会批准其上市。
但很快,在北京金裕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的上市保荐人补办了有关手续后,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1月批准裕兴在香港创业板上市。2000年1月31日,在百慕大注册的“裕兴电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在香港创业板成功上市的第一家内地民营企业,募集资金4.2亿港元。2000年5月,维达纸业以境外造壳方式,通过了证监会批准,成为继裕兴之后成功通过证监会审批的第一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