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5月14日在记者见面会上称,国务院已出台的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有关措施相比,5月1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36条”)有很大突破。
2005年,国务院发布“非公经济36条”,全面系统推出了非公有经济发展的36条政策规定,对促进民间投资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非公经济36条”中一些政策措施并未真正落实到位。在市场准入的条件方面,非公经济明确规定,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非公经济资本进入,但根据有关方面的调研情况看,目前全社会80个行业中,允许外资进入的有62个,允许民间资本的只有41个。民间投资在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所占比例非常低。据统计,在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中占13.6%,在教育中占12.3%,在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中占11.8%,在金融业中占9.6%,在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中占7.8%,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占7.5%,在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占6.6%,在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中占5.9%.
为此,“新36条”将破除、拆除民间投资发展中存在的“玻璃门”、“弹簧门”等现象作为重点,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非公经济36条”等文件中有关放宽市场准入政策的规定,提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相关行业的领域和具体范围、途径方式、政策保障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并努力增强可持续性、提高文件的可执行力。一是明确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准入范围的总体要求。二是明确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的具体行业和领域。三是,提出鼓励民间投资进入的具体途径和方式。四是,通过推进体制改革、健全收费补偿机制、实施政府补贴和政府采购,给予信贷支持和用地保障等多种方式,提出鼓励民间投资进入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