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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外资新政出台 鼓励外资设立创投企业

继国务院去年12月30日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后,4月13日,国务院正式对外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对与VC/PE行业密切相关的产业投资、投资方式、行政审批和外汇管理做出了规定。

  清科投资资讯4月14日消息,继国务院去年12月30日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后,4月13日,国务院正式对外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对与VC/PE行业密切相关的产业投资、投资方式、行政审批和外汇管理做出了规定。

  产业投资方面,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开放领域,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国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的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投资方式方面,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及自身发展需要到境外上市,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不断提高竞争力;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善退出机制。

  行政审批方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由地方政府有关 部门核准;全面清理涉及外商投资的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间。改进审批方式,在试点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格式化审批,大力推行在线行政 许可,规范行政行为。

  外汇管理方面,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对依法经营、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延长出资期限。

  据悉,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将对相关的政策进行进一步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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