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富海董事长陈玮日前就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在中国的发展问题接受清科独家专访,他表示“近期新成立的很多基金都采用有限合伙的方式,有限合伙目前还有比较大的市场。有限合伙和公司制都能作为创业投资或者PE设立的结构,我希望允许大家对应自己的能力和偏好来自由选择。——有限合伙和公司制能够同时存在、共同发展。”
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富海/OFC)是由数位在中国创业投资领域从业时间长、有丰富实战经验、优秀投资业绩、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力的以诚信为上的资深专业人士发起设立的一家专注于中国市场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
OFC首期募集并管理境内、境外两个基金,其中境内基金规模为9亿元人民币,境外基金规模为1亿美元。
OFC管理团队有着丰富的创业投资实践经验,主要成员曾经参与管理过中国本土最大的创业投资机构,是中国创业投资事业的先行者和探索者。其他成员也有多年的从业经验,有着良好的投资业绩和案例。
OFC 参照国际模式建立自己的运营机制,公司管理严格规范,投资决策简单高效,并能根据需要为被投资企业提供个性化的增值服务。
以下为采访实录:
清科:东方富海的基金是以有限合伙制的形式设立的,在发展运作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很多困惑,请您就此谈一谈。
陈玮:东方富海过去募集的一期基金和现在正在募集的二期基金都是采用有限合伙制的形式,因为我是做实务出身,所以觉得有限合伙制更有利于投资人和管理人之间的责权利的划分,双方的关系也比较清晰。另外,长期来看,从税收负担上来讲,有限合伙制也相对有优势。而且有限合伙把LP和GP紧密捆绑起来的机制是其他组织形式所不能比的。但是现在有一个疑惑和问题,就是新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制度以来,一直存在一些争论,这也是在中国仅有的几个有争议的法律之一。我们大家都知道,新《合伙企业法》是在2006年底颁布、2007年6月1号生效的,其中加上“有限合伙”这一章,主要是为了使创业投资和PE投资能采用国际惯例的组织结构,但是法律出来后,相关的配套措施,还有观念都没有完全跟上,所以造成了对法律的误读和争论,我觉得这个很正常。有些法律相关配套措施需要完善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现在让我们困惑的是,一是存在所谓“挺”公司制“压”有限合伙制的问题。由于这种争论来自于国家权威之间,给我们实务操作上带来了很多问题。其二是有限合伙企业开户问题一直没有解决,之前有记者说证监会已经批准,但是我还没有看到正规的文件。
清科:有限合伙企业开户问题能解决的话,对很多创投都是个好消息。
陈玮:对于有限合伙的相关问题,目前国家相关的配套措施还不完备,而且创业投资的主管部门也还有一些不同的声音。我一直搞不清楚对有限合伙的争论是主管部门的整体意见还是个别人作为学术讨论的意见,总之我觉得这种争论不妥,因为无论是公司制还是有限合伙,都是创投基金设立的组织形式,应该公平的对待每一种法律组织形式,而不是打压其中任何一种。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税收。有限合伙的税收优势明显是高于公司制的,这一点是肯定的,但是公司制现在有税收抵扣,而有限合伙制没有。实际上,不管公司制抵扣与否都要有两道税,而有限合伙只有一道税,这个优势是无法取代的。只是现在有限合伙本身的税负是不是高,这个问题值得研究,如果像以前一样个人合伙人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一方面有矮化有限合伙制的合伙人之嫌,而一方面LP和GP得税负都很高,这是不合理的。但是就税负本身来讲,有限合伙是比公司制有优势的,因为合伙企业本身是非法人,所以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值得研究的是,有限合伙的税收负担和国外相比是不是过重?我在其他场合也说过,中国目前LP和GP所承担的税收是全世界最高的,这就可能有不合理的地方,需要做适当的调整。
当然也不是说要求给有限合伙企业多么大的税收优惠,因为,第一世界上很多国家对创投都有税收优惠,这是为了鼓励创业投资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为什么中国没有税收优惠?就算中国没有,税负也应该是差不多的,不能让采用有限合伙和公司制在税负上有太大的差异。全世界看来,做创业投资这件事情确实需要政府的支持,我们希望中国也是如此,让更多的投资人愿意投资相对早期的项目,也让更多的LP愿意给予更大的资金支持,来促进中国的创业投资和中小企业的发展。
清科:政府的声音是更支持公司制?
陈玮:这个还不好讲,因为我们还没有看到政府有一个明确的意见来支持公司制,只是无论在税收的抵扣和相关的配套措施上似乎公司制的声音大一些。因为合伙企业法是新法,公司法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了,一个成熟的法律与一个新法比较相关的配套措施肯定要完善很多,希望政府能就合伙企业法相关的配套措施以及对与此法相冲突的有关规章能及时调整,扫清此法在执行过程中的障碍。另一方面目前主管部门有些人确有对有限合伙制的不同意见,但我理解的更多是个人的一种学术探讨性质的。因为我想,国家既然颁布了这样一个法律(新《合伙企业法》),但是让这个法律形同虚设不能执行似乎没有道理,所以我们也希望政府能够给出一个相对明确的说法。其实我们也不是依赖有限合伙,它只是一个组织结构形式,但是既然一个法律出台了,就要有法律的严肃性,就应该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不可能打压一个扶持一个。
清科:您站在发展有限合伙制的立场上又是怎样看待发展公司制的?
陈玮:据我了解,近期新成立的基金很多都是采用有限合伙的方式的,有限合伙目前还是有比较大市场的。有限合伙和公司制都能作为创业投资或者PE设立的结构,我希望的是,允许大家对应自己的能力和偏好来自由选择。――有限合伙和公司制能够同时存在、共同发展。
清科:您觉得国内发展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的利弊分别在哪里?
陈玮:公司制是要依托于《公司法》的,其治理结构必须是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最高的决策机构,无论采用什么方式都不能绕开这样一个法律规范。原则上,谁出钱多,谁就是大股东,就声音大。创业投资行业的特点是“有钱出钱有力出力”,而公司制绕不开其自身的机制,所以有大股东会干预公司的经营和决策这样一个问题,LP和GP关系不够清晰。另外,公司制每一次投资决策都需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虽然可以通过授权经管的方式进行,但被投资企业在上市、退出和转让过程中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是必备的,这在实务操作过程中,特别是投资人众多的情况下要完成相关的法定程序实际上是非常难的。
公司制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因为基金都有期限,公司制要资金到位才能做投资,从这个角度来说,公司制就不如有限合伙。另外在清算的时候,公司制是把企业的经营建立在假设企业是持续经营的基础上的,所以在资金到位和清算时确实会不方便,因为据我所知,有的企业做清算要经过非常漫长的一个法律程序,就不像有限合伙这么方便,因为有限合伙是契约型的,需要清算的时候根据契约就会比较容易就清算了,比公司制要相对方便一些。
清科:如今在投资领域有外资人民币资金之说和本土人民币资金之说,很多的外资企业都采取了你说的有限合伙或非法人制的这样一种形式。
陈玮:我还要加一条,我觉得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如果我们对有限合伙开户不放行,就造成新的不平等,因为从实务上已经有外资的非法人资金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如果说,不给有限合伙开户,实际上就会造成新的不平等,就是外资可以,内资不行。如果从非法人角度否认有限合伙,那是没有道理的。我们希望监管层早一天完善公司注册开户的相关政策,希望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不要相互的打压,都成为中国创业投资的选择方式,有大家自主的选择。
清科:那你希望哪些法律法规尽快补充完善?
陈玮:我想首先应该把有限合伙开户的问题解决。二是借鉴世界上成功的经验,予以“有限合伙”合理的税收负担。还有应该尽快把全国性行业协会建立起来,让行业协会成为与相关部门沟通、法规执行、征求意见,行业自律的组织,指导全行业规范发展,引导创业投资的发展壮大。
清科:如果按照目前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平行的来发展的话,你如何看待将来的发展形式和前景,哪种形式会成为发展的主流,你怎么看待未来的发展趋势。
陈玮:我相信最终有限合伙会成为中国做PE的主流,因为世界实践经验已经证明,相对而言有限合伙是一种比较科学符合有利于LP、GP发挥作用的法律组织形式,因为中国的PE行业刚刚开展,所以我想中国现在是一个不断认识不断完善的过程,也可以理解。
清科:现在业内有些人认为发展有限公司不错,有些人认为发展有限合伙不错,如果从长远来看在中国发展有限合伙你觉得政府或者企业要做那方面的努力?
陈玮:有限合伙这种机制产生最根本的原因就是LP对GP信任度和GP成熟的问题,我们都知道有限合伙所GP承担管理责任的更大,LP承受的投资责任大,LP对GP基本上在决策权上更多的让渡给GP了,我想随着中国LP的逐渐成熟,中国资本市场和相关市场的不断完善以及中国相关法律的完善,特别是中国的GP创造越来越多的成功案例,不断提高投资管理水平,有限合伙这种机制会成为中国未来创业投资的一个比较好的组织形式。
这样的一个组织形式怎样可以有利于这个行业的发展呢?我觉得政府包括企业在这方面都应该做一些相应的工作和努力,最起码的工作不应该歧视一个打压一个,要尊重法律的严肃性。我希望《有限合伙法》这个法律能够得到相关的部门和一些执行机构的支持和尊重。
清科:你觉得需要政府哪方面的支持?
陈玮:要做到配套完善首先要修改与有限合伙法相抵触或相冲突的法律和条文,让法律尽快得到实施,再一个是,在税收方面尽快的让有限合伙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与国际惯例接轨,建立在一个公平合理的税负上。
有限合伙证券开户问题就造成了新的不平等,造成了“宁与外人,不与家奴”的景象。我觉得是部门利益在作怪,这种机制造成法律实施的一种困难,因为公司制和有限合伙是不同的部门(在监管),我担心部门利益之争造成法律难以实施,这是当前中国最可悲的。我想是不是有这样的原因在里面,如创业投资的管理办法是发改委制定的,而合伙企业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这就给人造成了一种部门利益之争的感觉。应该给我们合伙人有一个宽松的环境,大家可以在一个公平的条件下做相同的事情。因为,这毕竟是一个法律,既然是法律,就要维护它的严肃性,就要尊重这个法律。否则,就不要出台这个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