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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上虞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发布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由区府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财政局(国资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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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更好发挥产业基金对地方重大产业引进培育的引领带动作用,切实规范我区产业基金运行管理,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绍市财企〔202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产业基金是由区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按照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有机结合,推动地方主导产业、科技创新以及国有资本高质量发展。产业基金根据政府方出资比例,分为政府全资基金和非政府全资基金。

(三)产业基金投资项目是指围绕我区支持引导的新兴产业、传统产业以及其他符合我区产业布局、经济发展、国有资本运营导向的项目。具体包括重大战略性产业项目,强链补链项目,省市县长工程项目,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等,重点聚焦半导体、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生命健康、先进制造、数字智能、低空经济、元宇宙、文化旅游等赛道以及专精特新、科创人才、技术改造、股改上市等板块;贯穿种子期、成长期、重组并购期等产业周期。

二、基金设立和职责分工

(一)产业基金设立由区级项目主管部门、“三区一镇”或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基金发起单位)牵头研究提出基金组建运作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基金规模、出资主体、运作方式、投资方向、运行期限、基金决策管理、基金管理公司选聘、绩效评价考核等内容。基金资金原则上由基金发起单位自筹或统筹解决。

基金规模小于10亿元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设立;基金规模大于10亿元(含)的,经区委财经委员会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审议同意后设立。基金设立后,涉及财政或国企分期出资的,母基金每期出资需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子基金每期出资按母基金成立时决策明确办法或投资协议相关约定执行;其他基金出资参照母基金执行。

(二)产业基金基本运作管理框架包括项目推荐单位、基金发起单位、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健全基金运作管理机制,实现基金规范高效运作。

(三)项目推荐单位(母基金直投类项目推荐单位或子基金发起单位)负责项目引荐,提出投资需求,牵头组织召开项目立项、决策审议、投后重大事项管理、项目退出等相关会议。

(四)基金发起单位负责基金管理公司制定选聘方案,组织开展选聘工作;制定基金政策目标和绩效评价体系;监督基金日常管理运作相关事项;委派相关人员以投委会成员或观察员身份参与基金投资决策会;与国家级、省级、市级基金开展合作。子基金发起单位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视同项目推荐单位管理。

(五)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区长任主任,项目推荐单位分管区领导任副主任,主要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办或区府办、项目推荐单位,可视情邀请相关区领导及其他部门单位负责人作为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筹资及投资规划,投决审议,重大事项的协调、会商以及决策。根据工作实际,区长可授权常务副区长牵头履行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职责。本办法施行前组建的产业基金保持原管理运作模式不变。

(六)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及投资项目的管理;负责做好项目投资前期洽谈、对接和研判,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意见,协同项目推荐单位做好项目立项;组织召开基金投资决策会;履行项目入股谈判、协议审核、签署及出资工作;负责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落实协议条款,处理投资退出事宜;负责定期编制、报送财务报告及工作报告;全面配合做好基金相关审计、监督检查。

(七)区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全区面上基金工作的政策制定和业务指导,开展年度基金绩效考核评价,定期向区委区政府及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区面上基金运营管理情况。

(八)政府全资基金必须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非政府全资基金必须规范内部研究决策机制,按照市场规则参与基金管理公司选聘。

三、投资原则和要求

(一)基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和我区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围绕区域产业培育集聚、招商引智、政策引导等方面,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二)基金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等方式。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统称为子基金。

(三)对于政府全资基金,采取直接投资的,最高出资金额不得超过5亿元或基金规模的20%,持股比例不超过被投资项目的20%;采取定向基金的,最高出资金额均不得超过5亿元或基金规模的20%,持股比例不超过定向基金规模的50%;采取非定向基金的,最高出资金额不得超过3亿元或基金规模的20%,持股比例不超过非定向基金的30%。产业基金不能为第一大股东。

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报请区政府研究确定的项目,可另行商议。

(四)直接投资项目,需要资产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市场化方式投资。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基金参与本轮投资的,可将该类机构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

(五)产业基金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同比例到位资金,原则上不优先于其他出资人出资;

2.投资期一般不超过5年,确需延长的,按原审议决策程序审议同意后可延长2年,总投资期最长不超过7年。

(六)产业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筛选条件根据产业基金的规模和类型,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管理程序

产业基金项目投资管理一般程序为:立项入库、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

(一)立项入库:基金发起单位或项目推荐单位,会同基金管理公司等要围绕产业导向及基金特点,合理设定项目的入围门槛,切实加强前期项目筛选甄别,高标准建立动态的储备项目库。

(二)尽职调查: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开展项目尽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项目投资方案,项目投资方案应当包含项目总规模、产业基金出资比例、政策目标、退出安排等事项。

(三)投资决策:政府全资基金经基金投资决策会决策通过后,再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非政府全资基金可按照市场化决策机制决策。对于市场化(效益类)项目,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以授权项目推荐单位审议决策。

(四)投后管理:基金管理人履行管理人职责,重点关注被投资项目的经营状况、核心技术、市场竞争、投资损益及法律规范等情况,加强对项目投后管理。涉及投后重大事项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置,没有约定的按原决策程序报批处置。

五、费用和收益管理

(一)产业基金一般按年度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委托管理费用。政府全资母基金,原则上按照每年不高于实际投资金额的0.6%确定,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分档支付,具体比例需在协议中明确。考核评价体系设置需突出奖惩导向,在标准设置时拉开档次,充分体现差异性、激励性。其他基金,原则上按照每年不高于实际投资金额的2%确定。

(二)基金公司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和业绩奖励。基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

六、基金退出

(一)产业基金可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合伙人)回购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二)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在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年限或退出条件时,由基金管理公司按约定程序退出;其他情形下需要退出的,按原投资决策程序报批后,交由基金管理公司实施。

(三)产业基金原则上应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退出价格执行。章程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行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章程或协议中约定受让方的,产业基金原则上应按章程或协议约定的受让方转让股权(份额)。章程或协议没有约定受让方或未按约定转让的,需按原决策程序报批后,由基金管理公司具体办理退出事宜。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场交易的,应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公开挂牌方式退出。

(五)产业基金应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产业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产业基金投资后1年以上,子基金或被投项目企业未按投资计划开展投资业务或未实际出资的;

3.未完成返投目标等子基金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且造成产业基金重大损失的;

4.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运作方案政策导向的,或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5.发现其他严重危及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七、绩效考核和风险防控

(一)区委区政府对全区产业基金运行绩效进行评价,由区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具体实施。

(二)产业基金合作方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按协议约定处理。

(三)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当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四)基金发起单位定期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运作风险。

(五)各相关部门单位、国企要按照职责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

(六)遵循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的客观规律,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对于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已履职尽责,程序合规的,且不存在假公济私、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知故犯、恶意串通等情形的,应予以容错免责,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不承担相关责任。根据产业基金投向、周期等因素,综合评价产业基金对区域产业培育、科创人才、经济效益的实绩实效,特别是对未来产业、投早投小等方面的支持引导,给予产业基金损失容忍。

八、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基金发起单位或项目推荐单位报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基金发起单位或项目推荐单位提交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基金发起单位或项目推荐单位报告,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处置。

九、附则

(一)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由区府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财政局(国资办)承担。《关于鼓励区属国有企业参与对外股权投资的实施意见》(虞政办综〔2021〕13号)与本办法条款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上虞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虞政办发〔2022〕113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组建的产业基金未退出项目按原投资协议约定执行,原投资协议约定不明确或无法按照原协议约定继续实施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区委区政府等决策通过的项目,具体运作管理按章程、协议等实施,投后管理和基金退出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批,按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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