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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化工新材料产业引导基金招GP

基金围绕煤化工及新材料相关产业链上下游开展投资,支持和引进化工及新材料补链延链强链项目。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构筑“四个世界级产业”目标任务,支持我市化工新材料产业发展,根据《鄂尔多斯市促进产业基金高质量发展五年行动方案(2024-2028年)》(鄂府办发〔2024〕18号)、《鄂尔多斯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资本发〔2024〕28号)文件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引导基金建设的决策部署,经市政府批准,由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市国投集团”)牵头设立鄂尔多斯市化工新材料产业引导基金,引导产业链向我市集聚发展,现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基金管理机构。

一、遴选原则

本次遴选按照“公平公开、综合评价、优中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在本基金投资领域有优秀投资能力和丰富产业资源的优质基金管理机构。

二、基金设立要求

(一)基金核心要素

1.基金名称。

鄂尔多斯市化工新材料产业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

2.组织形式。

基金原则上应为有限合伙企业,基金普通合伙人应为有限责任公司。

3.存续期限。

原则上不超过10年(含延长期)。

4.注册地址。

基金的注册地优先选择鄂尔多斯市。

5.基金规模。

基金目标规模为50亿元,其中市国投集团出资占比不超过30%,剩余部分向各旗区和社会资本募集,分期缴付,首次缴付出资比例视基金拟投项目总量而定。鼓励申报机构根据自身情况,以更高比例撬动社会资本出资。

6.管理费用。

可按市场规律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根据基金协议或章程约定收取,原则上不超过基金已实缴金额的1%/年。鼓励申报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在申报方案中提出更低的管理费率或是固定费用。

(二)投资要求

1.投资方式。

基金投资方式包括投资子基金,以及直接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拟上市公司战略配售及并购重组,原则上直投比例不超过30%。

2.投资方向。

围绕煤化工及新材料相关产业链上下游开展投资,支持和引进化工及新材料补链延链强链项目。

3.返投要求。

鄂尔多斯市化工新材料产业引导基金存续期内,累计投资于鄂尔多斯市内项目的资金总额一般不低于市国投集团实缴出资金额的1倍。以下情形视同返投或加计计算返投金额:

(1)鄂尔多斯市化工新材料产业引导基金所投资的鄂尔多斯市外企业,其总部注册地迁往鄂尔多斯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倍计算。

(2)鄂尔多斯市化工新材料产业引导基金所投资的鄂尔多斯市外企业被鄂尔多斯市内企业收购(限于持股比例大于50%的收购)的,按实际投资额计算。

(3)鄂尔多斯市化工新材料产业引导基金所投资的鄂尔多斯市外企业在鄂尔多斯设立子公司的,按子公司在鄂尔多斯实际建成后的投资额(具体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计算,最高不超过基金的投资额。

(4)鄂尔多斯市化工新材料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到鄂尔多斯市内企业的,按实际投资额计算。

(5)鄂尔多斯市化工新材料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到鄂尔多斯市外企业,其总部注册地迁往鄂尔多斯或被鄂尔多斯市内企业收购(限于持股比例大于50%的收购)的,按实际投资额计算。

(6)经鄂尔多斯市产业基金发展运作联席会议认可的其他方式。

4.投资负面清单。

鄂尔多斯市化工新材料产业引导基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拟上市公司战略配售及以并购重组为目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领域和行业。

(8)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5.投资决策机制。

基金按照市场化机制运作,基金管理人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议事规则,市国投集团有权参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

6.投资限制。

(1)鄂尔多斯市化工新材料产业引导基金投资项目时原则上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

(2)鄂尔多斯市化工新材料产业引导基金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原则上不再用于滚动投资。

(三)风险控制

1.资金托管。

鄂尔多斯市化工新材料产业引导基金原则上应当委托鄂尔多斯市内有托管资质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托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基金按约定方向投资,定期向基金公司提交银行托管报告。

2.专注度要求。

鼓励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和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加大对本基金专注度,锁定关键人士服务期限。

3.基金备案。

基金应在募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三、管理机构申报要求

(一)管理机构申报条件

1.在国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基金管理机构或管理团队经营管理基金实缴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亿元,具备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及丰富的项目储备。

3.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优先考虑彼此之间有3年及以上合作经历的基金管理团队。

4.基金管理机构或管理团队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有3个及以上行业成功投资案例(含已成功上市和已申报IPO)。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至少1名团队成员常驻鄂尔多斯市办公。

6.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7.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3年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8.优先考虑拥有较强的产业资源及整合能力、投后服务及产业赋能能力。

(二)基金设立时限要求

中选机构应在中选公示结束后,确保基金按时完成以下事项:

1.公示结束后2周内完成与市国投集团的框架合作协议签署。

2.在3个月内完成基金首期资金募集、合伙协议签订及工商设立登记。

3.原则上在1个月内完成中基协备案。

4.在基金备案后6-8个月内开展投资业务(以签署投资协议为准)。

(三)特别说明

1.申报材料提交后原则上不能再变更申报主体,另有要求的除外。

2.基金申报机构、基金管理人和普通合伙人就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并共同受承诺事项之约束。

四、评审程序

由市国投集团聘请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机构申报、初审、反向尽职调查、现场答辩、终审等遴选评审工作。

(一)机构申报

按照本《申报指南》要求及附件1—6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并分别附有关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国投集团提交申报材料。

(二)资料初审

对提交的资料是否规范、完整,是否符合申报的条件等进行初审,确定若干家管理机构进入反向尽职调查。

(三)反向尽职调查

对通过资料初审的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反向尽职调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是否符合遴选要求进行复核,对不配合尽职调查、申报材料虚假不实的,取消入选资格。

(四)现场答辩

对进入现场答辩环节的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提问,管理机构现场答辩,评委根据评审规则对管理机构现场答辩情况和尽职调查情况逐一进行评价。根据综合评审情况,确定前三名作为入围的管理机构。

(五)终审

根据评审情况,将中选管理机构报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最终确定基金出资方案和基金管理机构,并报基金联席会议备案。中选基金管理机构将在市国投集团指定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启动相关调查程序;公示无异议的,进入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的起草、谈判环节,形成最终版本后申请市国投集团(或子公司)签署盖章和资金拨付。各出资人需按照基金管理人缴款通知书有关要求,同比例实缴资金,市国投集团实缴资金不得早于其他出资人实缴出资。

五、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请按照《鄂尔多斯市化工新材料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申报指南》(见附件)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完整性承担完全责任。申报材料应与《申报指南》附件要求的格式一致,不得擅自更改。纸质材料须左侧胶装,加盖骑缝章,封面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中各类数据的基准日为2023年12月31日。

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26日。申报材料包括纸质版(一式七份)和电子版(U盘),电子版包含与纸质材料完全一致的PDF文档和可编辑文档(WORD、WPS、EXCEL等格式)。

未按规定的形式和数量递交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逾期递交不予受理,材料递交后不接受补充或更改(另有要求的除外)。申报日期以邮寄发出时间为准,无需通过邮箱发送电子版。申报材料邮寄信息如下:

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巨力广场A座7层704

联 系 人:王永玲、王强

联系电话:19904776699

附件:鄂尔多斯市化工新材料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公开遴选申报指南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7日

来源:鄂尔多斯国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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