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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

深圳南山区——地处南海之滨,南山区东南隔深圳湾与香港元朗比邻,西南隔珠江口与澳门、珠海相望。拥有4300多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国硅谷”,散落着200余家上市公司。2022年,南山区GDP为8035.88亿元,经济总量连续10年稳居广东省区(县)第一,综合实力连续5年位居中国百强区之首。

投资界(ID:pedaily2012)消息,8月30日,深圳市南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区引导基金管理,根据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南山区实际,区国资局会同区属国企汇通金控公司对原《南山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市南山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就该文件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8月30日至2023年9月30日。

深圳南山区——地处南海之滨,南山区东南隔深圳湾与香港元朗比邻,西南隔珠江口与澳门、珠海相望。拥有4300多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国硅谷”,散落着200余家上市公司。2022年,南山区GDP为8035.88亿元,经济总量连续10年稳居广东省区(县)第一,综合实力连续5年位居中国百强区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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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深圳市南山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原文

深圳市南山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文件精神,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规范南山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区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引导基金是指由南山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其宗旨是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国有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投向南山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等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领域,促进社会资本、优质创业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南山区集聚,助力南山打造总部经济和创投集聚区。

第三条 区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区财政拨款、区引导基金留存收益和社会捐赠等。

第四条 区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单独出资或与其他资本合作,以新设、增资或份额受让等形式投资各类子基金。区引导基金通过单独出资或合作方式投资的基金统称为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经区政府授权南山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投委会”)批准,区引导基金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等其他投资方式。

第五条 区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杠杆放大、协同联动、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一)政府引导。加强区引导基金的政策导向,充分发挥产业部门和区国资局在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的政策目标制定、绩效评价中的主导性作用,推动实现政策目标。

(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市场化公开择优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区引导基金主要通过投资子基金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方向。子基金的日常管理、项目投资、 (三)杠杆放大。区引导基金建立对社会资本的多元化激励机制,在子基金层面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发挥国有资金杠杆放大作用。

(四)协同联动。加强与国家级和各省级基金合作联动,强化市区、区各有关部门之间协作联动,充分发挥与其他财政金融工具协同作用,着力提升区引导基金使用效能。

(五)防范风险。对区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实行绩效管理和风险预警,建立健全投后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 区政府设立深圳市汇通金控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金控公司”),由南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根据区政府授权作为出资人将对区引导基金的出资以资本金形式注入汇通金控公司。

第七条 区投委会为区引导基金重大投资事项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决策。区投委会经区政府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区引导基金发展战略和规划,并根据南山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确定区引导基金主要投资方向;

(二)审议区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审定区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区投委会议事规则、区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制度等引导基金管理制度;

(三)审定区引导基金投资方案及相关事项;

(四)听取区引导基金年度总体投资运营情况报告;

(五)审定区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及应用方案;

(六)审定区引导基金运作中其他重大事项和区政府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区国资局作为汇通金控公司的出资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代表区政府对汇通金控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汇通金控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损失;

(三)经区政府授权安排和筹措财政出资资金,统筹做好区引导基金的年度预算工作,对尚未开展投资的资金按程序进行调度,履行对汇通金控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四)开展对汇通金控公司的财务监管、收益收缴和风险控制,对汇通金控公司年度经营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区国资局作为出资人对汇通金控公司单独开展审计,并协助审计部门开展审计;

(五)审核区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区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区投委会议事规则等引导基金管理制度,按程序报区投委会等决策机构审定;

(六)作为区投委会日常事务的牵头和召集部门,负责将区引导基金投资方案及相关事项,按程序报区投委会等决策机构审定,并视需要以汇通金控公司股东决议的形式发布区投委会议定事项和公开文件;

(七)对区引导基金绩效自评进行再评价。可组织对区引导基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主要评价政策目标实现、财务效益和管理水平等;

(八)协同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区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运作中的合理诉求,推动政策目标实现;

(九)区政府或区投委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汇通金控公司作为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具体负责区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按照子基金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履行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的出资人职责。汇通金控公司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公司法和汇通金控公司章程,建立健全公司内控机制和治理体系,落实必要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提高管理效能;

(二)拟订区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区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区投委会议事规则等引导基金管理制度;

(三)根据本办法,拟订区引导基金投资方案及相关事项;

(四)依照本办法和汇通金控公司章程开展子基金的具体投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征集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子基金组建方案,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专家评审和入股谈判,拟定子基金协议(或公司章程)、投资事项公示、资金拨付、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

(五)对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运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区国资局等部门报告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运作情况,发生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偏离目标领域或影响区引导基金合法权益等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告;

(六)督促子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托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情况进行跟踪,并在子基金协议中进行明确;

(七)按要求开展区引导基金绩效自评工作,配合做好区引导基金绩效自评的再评价和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协助各主管部门做好主管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协助相关监管部门、审计部门等开展检查和审计等工作,督促子基金管理机构做好审计和绩效评价发现问题的整改、信息报送等工作;

(八)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和市场化机构为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提供对接服务;

(九)区投委会或区国资局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投资主管部门是由区政府或区投委会明确对区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主管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的政策目标,建立健全主管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制度,安排专人专岗对主管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和风险预警,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完成审计整改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情况;

(二)做好产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与区引导基金投资项目对接工作,形成产业专项资金与区引导基金联合投资机制;

(三)协同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主管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运作中的合理诉求,推动政策目标实现。

第三章子基金运作管理

第十一条  区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分为政策性子基金和市场化子基金。

(一)政策性子基金是指经由区政府或区投委会决策设立,聚焦南山区产业战略部署,具有明确政策目标的子基金;

(二)市场化子基金是指由汇通金控公司按照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自主申请设立的子基金。

第十二条  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依据子基金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汇通金控公司可向子基金派出代表,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原则上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子基金协议(或公司章程)应约定汇通金控公司对子基金违反其投资承诺的投资项目,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三条 区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原则上应在南山区注册登记;

(二)区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

(三)在子基金投资期内,子基金投资于南山区注册登记企业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区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5倍。若子基金从被投企业完全退出前,被投企业迁出南山区的,则不纳入返投计算;

(四)子基金应委托具有一定资质、具有基金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第十四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则上在南山区注册登记,其在南山区注册登记的关联方在子基金担任普通合伙人的除外;

(二)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如为新设机构,必须在区引导基金实际出资前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相关登记备案资质;

(三)依法设立,治理结构、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具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历史业绩优秀,为投资基金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

(四)有健全的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

(五)接受汇通金控公司涉及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根据汇通金控公司需要,及时向汇通金控公司报告有关情况或提供相关资料;

(六)管理机构及所管理的子基金在3年内无重大行政处罚;

(七)有良好的募资能力,对于在子基金方案中明确的募资金额,应在区引导基金决策前,出具出资承诺函。

第十五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战略入股为目的的定增、协议转让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可转债除外,但不得从事明股实债);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章直接投资运作管理

第十六条 直接投资项目分为直投项目和项目型子基金。

(一)直投项目是指经区政府或区投委会决策,由区引导基金直接对特定项目开展的专项投资;

(二)项目型子基金是指经区政府或区投委会决策,由区引导基金通过投资子基金,间接对特定项目开展的专项投资。

第十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申请机构应当履行直接投资的前置性程序,尚未完成前置性程序的直接投资方案,不得提交决策程序。前置性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直接投资应当专题研究、专文申请,不得在其他文件中附带提出直接投资的申请;

(二)开展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明确直接投资的依据和方式、拟投项目所属行业现状及前景、风险和收益预期等;

(三)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进行项目估值的合理性分析,提出明确的项目政策目标及绩效评价指标等;

(四)明确清晰的退出路径,建立提前退出的量化指标等。

第十八条 区引导基金开展直接投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直接投资项目符合南山区战略发展及产业布局,与南山区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

(二)项目型子基金原则上须注册在南山区;

(三)对于项目型子基金,投资主管部门或申请机构在申请区引导基金出资时,须完成除区引导基金外其余全部份额的资金募集,并相应提供出资承诺函,且应有一定的社会资本;

(四)项目型子基金不得按照政策性子基金和市场化子基金的标准收取管理费,除维持子基金正常运作的必要费用外,其他费用原则上不予列支。

第十九条  项目型子基金管理机构遴选条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执行。

第二十条 直投项目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中,被纳入或曾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与领投机构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相同,或彼此存在控股关系,或其他可能导致非法利益输送的关联关系;

(四)控股股东存在对赌失败且未履约回购或补偿的失信行为的;

(五)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对第三方进行担保,直投项目存在承担无限责任的;

(六)其他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和区投委会认定不符合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出资、退出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引导基金出资应与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挂钩,未达到子基金协议(或公司章程)相关约定的,区引导基金有权暂停出资并要求基金管理人整改。且区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原则上应分期缴付且不早于其他社会出资人。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为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出资引导作用,区引导基金可以在保证本金收回的前提下,向子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出资人建立适度让利等激励机制,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法律、行政法规、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原则上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按子基金协议(或公司章程)相关约定的程序办理。

政策性子基金存续期未满时,如政策性子基金出现政策目标提前实现,或未达到政策目标经评估需要提前退出的情形,汇通金控公司可主动发起提前退出,由汇通金控公司制定方案,按程序提请区投委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区引导基金投资经营及日常管理由汇通金控公司运营,汇通金控公司按照要求编制年度经营预算,报请区国资局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区引导基金投资收益扣除汇通金控公司经营开支后的净收益,应当按照区国资局要求上缴或留存区引导基金滚动发展。区引导基金尚未投资的资金,按照区国资局等相关部门的要求调度、使用和管理。

区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退出归属区引导基金的本金和收益,应及时退回区引导基金,原则上不得留存在子基金或直投项目账户。

第二十六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操作,由汇通金控公司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参考行业惯例协商确定,并在子基金协议(或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

区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以母基金方式运行的,管理费应采取包干制,区引导基金不得承担多层级子基金的管理费。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引导基金由区国资局对其进行财务监管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汇通金控公司应确保子基金协议(或公司章程)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并约定子基金投资方向、投资地域和出资比例等事项。对违反相关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汇通金控公司可采取扣减管理费、扣减收益分成、取消下期合作资格、提前退出并依法追究责任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汇通金控公司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运作,按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区引导基金应当按照有关约定退出子基金。同时,在退出时有权要求收回投资本金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之和,如有收益部分则按照有关约定享有收益分配:

(一)子基金未按子基金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二)汇通金控公司与子基金管理机构首次签订子基金协议后,子基金管理机构未完成子基金商事登记超过6个月的;

(三)子基金完成商事登记后,其他出资人未在6个月内完成首轮出资的;

(四)首轮出资拨付至子基金账户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6个月的;

(五)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查处的;

(六)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按子基金协议(或公司章程)履行相关程序的;

(七)子基金出现重大审计问题,经整改未达标的;

(八)子基金未达到子基金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政策目标,经整改未达标的。

第三十一条 汇通金控公司应当加强对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的监管,掌握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初向汇通金控公司提交上季度子基金运营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子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子基金年度运营报告及子基金年度银行托管报告。同时,汇通金控公司应定期将上述子基金报告及区引导基金相关报告提交至区国资局。

第三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区引导基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区引导基金等行为,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区引导基金投资运作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建立和实行尽职免责机制。对依照区政府有关决策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的基金设立和直接投资等投资行为,在充分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仍造成损失或没有实现预期目标的,依法依规免除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市、区联动共同参与投资决策的产业集群政策性子基金和重大产业项目投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南山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深南府办规〔2018〕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有关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的管理事项,按照已生效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约定继续执行。

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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