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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30亿元新材料产业基金招GP

基金目标规模为30亿元,基金投资于电子信息材料和前沿新材料产业链上下游,及新材料相关辅助研发技术和服务的规模不低于基金可投资金额的50%,其他部分可投资于高性能高分子材料、先进金属材料、绿色建筑材料、生物医用材料等新材料细分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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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遴选深圳市新材料产业基金管理机构的公告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和“20+8”产业集群“一集群一基金”战略部署,为进一步支持我市新材料产业集群发展,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深圳市引导基金牵头发起设立深圳市新材料产业基金,现公开遴选基金管理机构。

一、遴选原则

本次遴选按照“公平公开、综合评价、优中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在新材料产业有优秀投资能力和丰富产业资源的优质基金管理机构。

二、申报方式

(一)资格自评

申报机构可在深圳市财政局网站(http://szfb.sz.gov.cn)、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http://gxj.sz.gov.cn)等渠道查阅《关于公开遴选深圳市新材料产业基金管理机构的公告》和《深圳市新材料产业基金设立和管理机构申报要求》(附件1),自行评估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获取申报指南

自评符合要求的机构可发送加盖公章的申报承诺函(附件2)至邮箱yusuanchu@szfb.sz.gov.cn,接收到申报承诺函后,《深圳市新材料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公开遴选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将在24小时之内邮件发送。

(三)提交申报材料

请申报机构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完整性承担完全责任。申报材料应与《申报指南》附件要求的格式一致,不得擅自更改。纸质材料须左侧胶装,加盖骑缝章,封面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中各类数据的基准日为2023年8月31日。

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9日。申报材料包括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U盘),电子版包含与纸质材料完全一致的PDF文档和可编辑文档(WORD、WPS、EXCEL等格式)。申报材料邮寄至深圳市财政局基金办(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李女士,0755-83938869),无需向邮箱发送电子版。申报过程不提供窗口指导。

未按规定的形式和数量递交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逾期递交不予受理,材料递交后不接受补充或更改(市引导基金另有要求的除外)。申报日期以邮寄发出时间为准。

后续深圳市引导基金将牵头组织开展初审、尽职调查、现场答辩等工作。

投诉渠道:深圳市财政局,联系人:崔先生,投诉电话:19928818208。

附件:1.深圳市新材料产业基金设立和管理机构申报要求

2.申报承诺函

深圳市财政局

2023年8月30日

深圳市新材料产业基金设立和管理机构申报要求

一、基金设立要求

(一)基金核心要素

1.基金名称。

深圳市新材料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

2.组织形式。

基金原则上应为有限合伙企业,基金普通合伙人应为有限责任公司。

3.存续期限。

原则上不超过10年(含延长期)。

4.注册地址。

基金的注册地要在深圳市宝安区;基金普通合伙人的注册地要在深圳,如果基金有多个普通合伙人,则多个普通合伙人均应注册在深圳。

5.基金规模。

基金目标规模为30亿元,分期缴付,首次缴付出资比例视基金拟投项目总量而定。

(二)出资架构

1.市、区引导基金统筹协调安排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基金目标规模的70%。

2.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关联方认定标准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下同)合计认缴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基金目标规模的5%,其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出资须不低于基金目标规模的1%。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分离的,基金管理人应指定其在深圳注册且为关联方的普通合伙人出资不低于1%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深圳各级国资和引导基金合计认缴出资比例不超过基金目标规模的70%,深圳国资成分穿透计算,出资不视为社会资本出资,不享受市、区引导基金超额收益让利。

(三)投资要求

1.投资方式。

基金投资方式为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及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其中定向增发投资总额不超过基金可投资金额的20%。

2.投资方向。

基金投资于电子信息材料和前沿新材料产业链上下游,及新材料相关辅助研发技术和服务的规模不低于基金可投资金额的50%,其他部分可投资于高性能高分子材料、先进金属材料、绿色建筑材料、生物医用材料等新材料细分领域。

二、管理机构申报要求

(一)基本条件

1.注册资本和净资产。

在本基金中认缴出资的普通合伙人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实缴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在本基金中的认缴出资额。申报时未满足上述要求的,需在申报方案中承诺在首期缴款通知书发出之前,按上述要求实缴到位。

2.管理资质。

(1)基金管理人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暂未完成登记的,需在申报方案中承诺在首期缴款通知书发出之前,按上述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2)基金管理人未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列为异常机构且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等情形。

(3)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团队配置。

基金管理人承诺要为本基金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10名专业投资人员(含财务、法务专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新材料产业领域投资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至少要满足3名高管两两之间有3年以上合作经历。管理团队主要成员(合伙人或董事总经理及相应级别以上)均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4.管理和运行。

基金管理人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建立了良好的运行机制和全面的制度、流程,运作规范,具备科学的投资决策程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能力要求

1.投资管理经验和能力。

基金管理人或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或3名以上管理团队主要成员以合伙人(主要股东)、董事总经理身份共同累计管理规模(含基金和自有资金投资;含人民币和其他币种)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如果基金有多个普通合伙人,上述管理规模中,不担任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其管理规模不计入。

2.历史投资业绩。

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管理团队主要成员(合伙人或董事总经理及相应级别以上)过往已投资于新材料产业项目数量不低于20个或已投资于新材料产业项目投资金额不少于30亿元,至少有3个新材料领域的成功案例,原则上投资项目IPO方可被认定为成功案例。

3.产业资源和服务能力。

对深圳相关产业熟悉了解,拥有较强的本地化投资和服务能力、产业资源及整合能力、投后服务能力。

4.储备项目。

拥有较强的行业研究能力和项目发现能力,拥有丰富的优质项目储备资源,并在申报方案中提出基金首年度投资计划。

(三)基金设立时限要求

中选机构应当在公示期满收到中选确认函之日起,确保基金按时完成以下事项:

1.在2个月内完成基金全部资金募集及合伙协议签订;

2.在3个月内完成基金工商设立登记;

3.在4个月内完成基金所有合伙人的首期出资款缴付;

4.在基金所有合伙人首期出资款缴付到位后6个月内开展投资业务(以签署投资协议为准)。

(四)特别说明

1.申报材料提交后原则上不能再变更申报主体,市引导基金另有要求的除外。

2.基金申报机构、基金管理人和普通合伙人就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并共同受承诺事项之约束。

来源:深圳市财政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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