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武汉市加快发展股权投资若干支持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细化明确《武汉市关于加快发展股权投资行业若干支持政策》(武政规〔2023〕6号)中各项奖补政策的支持对象、支持标准、申请材料及申报、审核、拨付流程,提升政策执行的便利度和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我局牵头起草了《武汉市加快发展股权投资若干支持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市场主体和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制订的质量,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者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whsjrgzj@yeah.net,或邮寄至: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261号111室(邮政编码:43001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4日。
附件:武汉市加快发展股权投资若干支持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2023年8月14日
附件
武汉市加快发展股权投资若干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股权投资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3〕6号,以下简称《支持政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支持标准及申请材料
相关市场主体申请《支持政策》所涉奖励、补贴项目,须符合支持对象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实施细则所列明材料),按照对应标准享受奖励、补贴。
(一)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落户奖励
1.支持对象
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及本政策实施前已在我市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
2.支持标准
(1)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实缴出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含300万元,下同),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实缴出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本政策实施前已在我市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对其新增实缴注册资本(新增实缴出资金额)的部分,按照前述条款给予奖励。
(3)奖励资金按照4∶3∶3的比例分3年兑现。
(4)市、区政府引导基金财政出资部分(财政出资指经市、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决策机构批复同意出资的财政资金,或者经市、区政府批准由国有企业代为出资的部分,下同)不享受奖励。
3.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证明
(3)信用报告(包括企业在“信用中国”网站上下载打印的信用报告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打印的信用报告,下同)
(4)验资报告
(5)注册资本变更核准通知书
(6)在汉纳税证明
(7)申请拨款账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8)承诺书
(二)股权投资基金落户奖励
1.支持对象
新设立或者新迁入及本政策实施前已在我市注册设立的且资金托管账户设在我市的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新设立或者新迁入及本政策实施前已在我市注册设立的且资金托管账户设在我市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其管理机构或者其管理机构注册在我市的子公司。
2.支持标准
(1)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且资金托管账户设在我市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以公司制形式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注册且实缴出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缴出资金额的0.5%给予其管理机构或者其管理机构注册在我市的子公司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2)对本政策实施前已在我市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对其新增实缴注册资本、新增实缴出资金额的部分按照前述条款给予奖励。
(3)奖励资金按照4∶3∶3的比例分3年兑现。
(4)市、区政府引导基金财政出资部分不享受奖励。
3.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
(3)信用报告
(4)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5)验资报告
(6)注册资本变更核准通知书
(7)托管账户证明材料,包含托管协议、托管资金到账银行回单等
(8)在汉纳税证明
(9)申请拨款账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10)承诺书
(三)提供免费办公场所
1.支持对象
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者股权投资基金。
2.支持标准
(1)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由注册地所在区结合实际情况,优先为其免费提供不超过3年办公场所。
(2)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基金,其管理机构在异地但在我市派驻管理团队的,可以由股权投资基金注册地所在区结合实际情况,为其免费提供不超过3年办公场所。
3.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证明
(3)信用报告
(4)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汉纳税证明或者股权投资基金派驻我市管理团队在汉纳税证明
(5)承诺书
(四)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购房补贴
1.支持对象
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
2.支持标准
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购房总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3年内不得对外出售。
3.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证明
(3)信用报告
(4)购房合同
(5)购房发票
(6)不动产权证书
(7)在汉纳税证明
(8)申请拨款账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9)承诺书
(五)投资奖励
1.支持对象
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我市非上市企业或者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
2.支持标准
(1)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我市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自投资划款之日起满1年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2%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仅限首次投资)。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自投资划款之日起满2年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15%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仅限首次投资)。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3)市、区政府引导基金财政出资部分不享受奖励。
3.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证明
(3)信用报告
(4)项目投资证明材料:包含投资项目明细表、投资协议、打款回单等
(5)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关于被投企业符合《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条件的说明
(6)在汉纳税证明
(7)申请拨款账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8)承诺书
(六)投资损失补贴
1.支持对象
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我市非上市企业或者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
2.支持标准
(1)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且5年内实际发生投资损失的,按照项目首轮投资实际损失金额的20%给予其管理机构补贴,每个项目最高补贴300万元。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每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2)市、区政府引导基金财政出资部分不享受补贴。
3.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证明
(3)信用报告
(4)项目投资证明材料:包含投资项目明细表、投资协议、打款回单等
(5)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关于被投企业符合《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条件的说明
(6)项目实际损失证明(如: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相关损失的书面申明,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7)在汉纳税证明
(8)申请拨款账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9)承诺书
(七)产业招商奖励
1.支持对象
对通过项目资源重组、并购、分拆等方式,将符合我市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法人企业总部、优质项目等投资标的(经相关产业链牵头部门认定符合稳链、补链、延链、强链等要求的)迁入我市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
2.支持标准
(1)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并全额奖励给其管理团队。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2)市、区政府引导基金财政出资部分不享受奖励。
3.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证明
(3)信用报告
(4)重组、并购或者分拆后在汉注册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简介
(5)重组、并购、分拆交易合同或者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与迁入我市的符合全市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法人企业总部、优质项目等投资标的之间的投资合作协议等
(6)注册资本变更核准通知书
(7)银行交易流水证明
(8)在汉纳税证明
(9)申请拨款账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10)经相关产业链牵头部门认定符合稳链、补链、延链、强链等要求的证明
(11)承诺书
(八)股权投资机构引才育才补贴
1.支持对象
经市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达到《武汉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实施意见》相关标准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
2.支持标准
给予10万元到50万元补贴。
3.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证明
(3)信用报告
(4)与股权投资领域核心专业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
(5)为股权投资领域核心专业人才缴纳个税的纳税证明、缴纳社保清单
(6)股权投资领域核心专业人才个人简历、执业资格证书
(7)符合《武汉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实施意见》引才育才积分标准的证明材料
(8)在汉纳税证明
(9)申请拨款账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10)承诺书
(九)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专业人才奖励
1.支持对象
经市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股权投资领域核心专业人才(连续在我市从业满1年,且依法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2.支持标准
按照年工资薪金8%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申请材料
(1)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营业执照
(2)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证明
(3)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信用报告
(4)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进入近三年清科、融中、投 中年度榜单的证明
(5)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与股权投资领域核心专业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股权投资领域核心专业人才缴纳个税的纳税证明和缴纳社保的清单
(6)股权投资领域核心专业人才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执业资格证书、银行卡复印件、担任合伙人或董事、监事、高管证明
(7)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汉纳税证明
(8)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领域核心专业人才承诺书
(十)股权投资管理优秀团队和人才荣誉
1.支持对象
由市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工作领导小组结合上年度对我市经济发展贡献度、投资项目数量、投资金额、首投项目和投资早期科技项目等情况评选出的排名前十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管理团队和个人。
2.支持标准
颁发奖励证书。
3.申请材料
(1)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营业执照
(2)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证明
(3)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信用报告
(4)项目投资证明材料:包含投资项目数量、投资金额、首投项目和投资早期科技项目等投资项目明细表,投资协议,打款回单等
(5)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与股权投资领域核心专业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股权投资领域核心专业人才缴纳个税的纳税证明和缴纳社保的清单
(6)股权投资领域核心专业人才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执业资格证书
(7)符合《武汉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实施意见》相关标准的证明材料
(8)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汉纳税证明
(9)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领域核心专业人才承诺书
(十一)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1.支持对象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公司制、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2.支持标准
可以按照投资金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包括: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十二)设立二级市场基金奖励
1.支持对象
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
2.支持标准
(1)按照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在我市实际投资金额的1%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市、区政府引导基金财政出资部分不享受奖励和补贴。
3.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
(3)信用报告
(4)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5)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6)注册资本变更核准通知书
(7)项目投资证明材料:包含投资项目明细表、投资协议、打款回单等
(8)在汉纳税证明
(9)申请拨款账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10)承诺书
(十三)举办相关活动奖励
1.支持对象
经各区金融工作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
2.支持标准
对经各区金融工作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与市、区联合举办的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行业培训、项目路演、上市辅导等活动,可以按照每场活动实际支出的50%给予中介服务机构补贴,每家中介服务机构每年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信用报告
(3)各区金融工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材料
(4)活动实际支出发票
(5)申请拨款账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6)承诺书
二、申报、审核及拨付流程
(一)受理
“一(十一)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由市(区)税务局受理,市、区金融办(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衔接;其他申报事项的申报主体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提交上年度或本年度上半年奖励和补贴申报材料至税务登记地所在区金融办(局),若未按时提交,可递延至下一年申请。申报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提交,若同时申报享受多项政策,应列明清单,详细说明拟申请的奖励和补贴项目及对应奖励和补贴金额,并附证明材料。
(二)审核
“一(十一)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由市(区)税务局审核,市、区金融办(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衔接;各区金融办(局)对其他申报事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对申请的奖励和补贴额度进行核算。其中,各区金融办(局)于每年7月10日前将经过初审的“一(八)股权投资机构引才育才补贴”企业申报材料及时汇总提交至市地方金融局,由市地方金融局请示市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市人社局复审;各区金融办(局)于每年7月10日前将经过初审的“一(十)股权投资管理优秀团队和人才荣誉”企业申报材料及时汇总提交至市地方金融局,由市地方金融局会同市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评定工作。
(三)拨付
各区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所涉奖励和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统计当年实际拨付金额,形成奖励和补贴资金拨付报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市、区各承担50%比例,计算市、区两级应负担奖励和补贴资金,报至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汇总后,送市财政局办理市区财政结算。
三、有关说明
(一)享受本政策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在市级股权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建成后及时接入。享受本政策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应当保持注册地、主要经营地、投资活动地在我市;若10年内迁出我市的,需退还一次性落户奖励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自享受本政策落户奖励的当年度起,存续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实缴出资金额(由于向投资者分配而减资的情况除外)。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纳入市级股权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黑名单,不再享受本政策各项支持措施;已获得奖励或者补贴资金的,责令予以返还;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本政策“一(一)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落户奖励”和“一(二)股权投资基金落户奖励”资金按照4:3:3的比例分3年兑现;“一(一)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落户奖励”“一(二)股权投资基金落户奖励”“一(五)投资奖励”“一(六)投资损失补贴”“一(七)产业招商奖励”“一(十二)设立二级市场基金奖励”中,市、区政府引导基金财政出资部分不享受奖励和补贴;“一(五)投资奖励”“一(六)投资损失补贴”“(七)产业招商奖励”兑现时采取“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者同一股权投资基金不得就同一被投企业申请不同奖励和补贴资金。
(三)各区牵头实施部门以合适的方式每年面向社会公开上一年奖励和补贴资金兑现情况;各区牵头实施部门应根据《关于调整信用承诺信息归集上报数据标准的通知》(国信用字〔2022〕21号)有关要求,在收集信用承诺书后按照规定格式及时、准确、全量上报至市信用平台。
(四)股权投资行为涉及多个区(开发区)的,由申报主体税务登记地所在区先行受理、审核和拨付奖励和补贴。若申报“一(五)投资奖励”“一(六)投资损失补贴”“一(七)产业招商奖励”的基金管理机构与被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所在区不在同一辖区,应由被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所在区承担由区级承担的奖励和补贴资金;若在市内跨区流动导致税务登记所在区发生变更的,迁入区应支付给迁出区由区级承担的奖励和补贴资金。涉及各区之间返还的资金,统一由申报主体税务登记地所在区兑付奖励和补贴资金,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市地方金融局汇总,送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通知各区财政部门办理跨区结算。
(五)本细则中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六)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股权投资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3〕6号)保持一致。
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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