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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促进风投创投产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本措施支持范围包括落户奖励、经营贡献奖励、 人才团队奖励、项目投资奖励、S基金运营支持、外商投资试点奖励、政策性担保支持、办公用房租赁补贴、办公用房购置补贴、行业活动奖励、招商引荐奖励。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南山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机遇,实现南山建成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目标,同时规范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南山区风投创投产业发展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支持范围包括落户奖励、经营贡献奖励、 人才团队奖励、项目投资奖励、S基金运营支持、外商投资试点奖励、政策性担保支持、办公用房租赁补贴、办公用房购置补贴、行业活动奖励、招商引荐奖励。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第八条、第十四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报第八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三)申报本措施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四)申报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措施内容

第五条 落户奖励。

对新引进的实际管理规模超过5亿元的风投创投机构,且托管在南山区金融机构的,最高按照实缴规模的1%,给予最高5000万元落户奖励;对落户西丽湖国际科教城的,实际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且托管在南山区金融机构的,最高按照实缴资金规模的2%,给予最高1亿元落户奖励。

第六条经营贡献奖励。

(一)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或利润总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风投创投机构,最高按上年度项目退出时产生投资收益的3%对管理企业给予经营贡献奖励。

(二)对注册地位于西丽湖国际科教城,实际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且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南山区企业达到规定比例的,最高按上年度项目退出时产生投资收益的5%对管理企业给予经营贡献奖励。

第七条人才团队奖励。

(一)对近三年新增实际管理规模超过5亿元且实际经营地位于南山区(或近三年新增实际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位于西丽湖国际科教城)的风投创投机构高管、资深从业人员给予每人每年最高200万元的人才贡献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根据机构管理规模、投资南山企业资金规模及比例、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规模及比例、权威榜单排名等指标综合评分分档确定,每家机构不超过10人。

(二)对符合条件的知名榜单内的风投创投机构且实际经营地位于南山区的,给予核心成员最高100万元的安居补贴,对所在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位于西丽湖国际科教城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安居补贴,每家机构不超过3人。

第八条项目投资奖励。

(一)对投资南山区企业(含外地迁入)1年以上的风投创投机构,根据其实际投资南山区企业的累计金额,每投资5000万元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项目投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

(二)对投资辖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辖区内风投创投机构,按照上年度实际投资额最高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资助500万元。

第九条 S基金运营支持。

对在南山区设立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最高按照其实际投资规模的1%,对基金管理人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对注册地位于西丽湖国际科教城的S基金,最高按照其实际投资规模的2%实施。

对中介服务机构撮合基金份额累计成交规模超过5亿元的,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十条外商投资试点奖励。

对获得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WFOE PFM)试点的风投创投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政策性担保支持。

发挥政策性担保作用,区属融资担保公司对南山区符合条件的风投创投机构和科技企业按不高于0.8%/年的优惠费率收取担保费。

第十二条办公用房租赁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风投创投机构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分3年累计给予最高1000万元房租补贴;对入驻西丽湖国际科教城区域内政策性产业用房的风投创投机构,租金价格可享受参考价格的30%。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购置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风投创投机构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在西丽湖国际科教城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最高5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实施,总额最高2000万元,分两年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

第十四条行业活动奖励。

对在南山区举办具有股权投资行业影响力的全国性峰会、论坛等活动,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经批准举办的具有重大行业影响力的活动,根据实际发生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招商引荐奖励。

对推动产业链集聚发展贡献突出的风投创投机构、推动风投创投机构集聚发展贡献突出的中介服务机构,将其纳入招商引荐奖励范围,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措施所称的风投创投机构是指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深圳市南山区,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并接入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务平台的私募投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产业投资主体、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等。

第十七条本措施所称西丽湖国际科教城范围东、西、北至南山区行政边界,南以塘朗山山脊线、平南铁路、广深高速为界。

第十八条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落户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风投创投机构,经前海管理局认定,可同时享受本措施(同类型除外)。

第二十条 本措施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不得同时享受;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不得同时享受。

第二十一条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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