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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科创母基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科创母基金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重点支持投资于数字经济、双碳产业等武昌区重点支持产业。

为加快推进武昌区科创产业培育与集聚,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11号)、《武汉市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工作方案》(武政办〔2022〕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武昌区实际情况,我局组织起草了《武昌区科创母基金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2年9月13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wcqdfjrgzj@163.com

联系电话:027-88937150

联系人:余玉瑶

武昌区地方金融工作局

2022年9月3日

武昌区科创母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武昌区科创产业培育与集聚,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11号)、《武汉市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工作方案》(武政办〔2022〕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武昌区科创母基金(以下简称科创母基金)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科创母基金是由武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支持区属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专业化基金。通过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我区产业投资领域,吸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等各类投资主体集聚,促进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

第三条科创母基金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重点支持投资于数字经济、双碳产业等武昌区重点支持产业。

第四条科创母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区财政安排的支持资金;(二)武昌区国有企业出资资金;(三)科创母基金资金存放银行或者购买国债所得等收益;(四)科创母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和投资退出返回的本金及收益;(五)其他资金来源。

第五条科创母基金总规模50亿元,首期规模15亿元,存续期为10年,可根据需要延长。引导设立规模超150亿元的子基金,力争支持符合武昌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近500家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科创母基金采取管理、决策、评审、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科创母基金管理组织架构主要由武昌区科创母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科创母基金出资机构、科创母基金管理人组成。

第七条理事会为科创母基金的决策机构,由武昌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长,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理事长,区发改局、区科经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政府国资局、区地方金融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科创母基金重大事项决策。具体职责如下:

(一)审议科创母基金相关管理制度;(二)选定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三)审议科创母基金的年度投资计划及预算安排;(四)对科创母基金设立、变更、解散、注销等事项进行审议;(五)对属于区委区政府重大项目,需要科创母基金出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审议。由理事会审定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六)对科创母基金实际运行过程中,需要突破本管理办法的事项,进行“一事一议”决策;(七)其他需要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理事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理事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地方金融局,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二)拟定科创母基金管理办法,报理事会审定;(三)拟定科创母基金考核办法,对科创母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报理事会审议;(四)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科创母基金出资机构为区属国有企业,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管理办法,审核投资管理细则、投资负面清单、年度申报指南及其他管理性制度,并报理事会审议;(二)拟定科创母基金管理人遴选方案及遴选初选结果,报理事会审议;(三)拟定科创母基金组建方案,报理事会审议;(四)负责设立科创母基金,初审科创母基金管理人起草的科创母基金变更、撤销、清算等事宜的相关方案,并报理事会审议;(五)选定科创母基金托管银行,并报理事会办公室备案,对科创母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六)初审科创母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及预算安排,报理事会审议;(七)核准科创母基金出资金额为5000万元(含)以下的子基金设立方案,以及科创母基金直接投资额为5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并向理事会办公室备案。对超过上述出资金额的子基金或直投项目报理事会审议;(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理事会选定投资管理机构作为科创母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科创母基金日常运营和投资运作事宜,具体职责如下:

(一)执行理事会、科创母基金出资机构的决议;(二)负责发起设立子基金,实施直投项目投资工作,依照分层决策机制,在授权范围内对母基金投资做出决策,并向理事会办公室备案;(三)起草科创母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及预算安排,报科创母基金出资机构审议;(四)负责科创母基金的变更、撤销、清算等事宜相关方案的起草,报科创母基金出资机构审议,并根据最终的审议结果执行落实;(五)组建科创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有关议事规则;(六)完成科创母基金年度投资计划,与投资子基金签订有关章程、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七)监督子基金投向,以及负责子基金相关投后工作,对科创母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进行管理,并适时以市场化方式退出;(八)及时向科创母基金出资机构汇报子基金设立及运作情况、直接投资项目情况,每半年形成科创母基金运作情况总结报告报科创母基金出资机构,并报理事会办公室备案;(九)完成理事会、理事会办公室、科创母基金出资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投资运作

第十一条科创母基金原则上通过参股设立子基金或直接投资方式开展投资,具体投资可通过出资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产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子基金,及根据区政府招商引资和推进重大产业项目实施的需要开展直接投资等。直接投资可根据需要,搭建专项基金或SPV对重大项目、重点企业进行投资。科创母基金优先与具备产业背景的出资人及基金管理人合作、优先与国内外知名市场化投资机构合作,重点支持深耕武昌,有投资武昌项目业绩的基金管理团队。

第十二条科创母基金发起设立或参股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应当在协议(章程)中落实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科创母基金投资子基金的主要要求如下:

(一)投资规模。科创母基金的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对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成果转化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出资比例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超过45%,且不成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科创母基金原则上以引导为主,鼓励以较小的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二)基金投向。加大基金对落户本地项目的支持力度,子基金在存续期内投资于武昌区注册企业的实际投资金额不低于科创母基金参股出资的资金额的1.5倍(下称返投)。鼓励子基金、子基金管理公司、子基金管理公司的关联机构及其管理的其他基金将已投资的项目引进武昌区。(三)基金运行。新设子基金及新设基金管理公司原则上注册在武昌区,且选择在武昌区注册纳税且数据纳统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行,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四)规范运作。子基金管理团队管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治理结构、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行为,建立健全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子基金管理人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负责对子基金的日常投资和管理。

第十四条科创母基金参股子基金返投认定范围及标准为:

(一)子基金直接投资武昌区企业的,按实际投资金额计算;(二)子基金投资的区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武昌区已有企业的,以实际投资企业金额计算;(三)子基金投资的区外企业在武昌区投资设立新企业的,以新设立企业的实际投资金额计算;(四)为支持武昌区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投资到武昌区企业由武昌区母公司控股且纳入母公司合并报表的区外子公司的,以实际投资金额计算;(五)子基金、子基金管理公司、子基金管理公司的关联机构及其管理的其他基金将已投资的企业和项目引进武昌区的,以新增落地武昌区的实际投资金额计算;(六)子基金管理公司在管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武昌区企业的,以实际投资金额计算。(七)其他可认定为投资武昌区企业的。

第十五条科创母基金直接投资或参与设立的子基金达到可退出状态时,应当按照协议(章程)中约定的条件退出;达到退出状态但未达到约定条件或未约定退出价格的,科创母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基金份额或者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依据。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退出方案后,按照投资决策与退出决策的一致性原则,根据该项目或子基金投资决策时对应的分层决策层级进行退出决策。

第十六条在子基金或专项基金到期前,科创母基金中财政出资部分及国有企业出资部分的份额可让利转让给子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受让方,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投资本金加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单利计算的利息之和,具体让利政策条件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科创母基金投资期7年,退出期3年,根据需要可申请延长。投资期间,从子基金退出收回的本金及收益,由理事会统筹决议,根据投资计划安排,可滚动用于投资。

第十八条鼓励科创母基金管理团队(含管理人股东,按照相关规定不得参与投资的人员除外)主动参与子基金的投资管理,对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子基金投资项目无差别参股跟投。

第十九条科创母基金管理费每年按照不超过上年末实缴出资总金额的1.2%收取,管理费采取延后支付的模式,经理事会审议确定年度考核合格后,从基金资产中支付上一年度管理费。原则上母基金管理费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管理费不得用于分红。为扩大母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实现更好的招商引资效果,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武昌建设发展,鼓励母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团队发挥自身优势,进行市场化募资(不含科创母基金出资机构募资部分),管理团队募得资金部分所产生的管理人收益(含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可适当放宽奖励给管理团队。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科创母基金应当建立有效的防范风险和控制机制,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信托产品、理财产品、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或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七)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子基金原则上只得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活动,不得投资其他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第二十二条科创母基金对子基金出资可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但不优先于其他社会资本到位,且上述子基金主发起人不得先于科创母基金退出。科创母基金出资机构应通过银行预留印鉴等方式加强管理工作,科创母基金管理人应进一步强化对子基金专户资金进行监管。

第二十三条科创母基金需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协议(章程)中约定,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科创母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退出该子基金:

(一)子基金出资人签订协议(章程)后3个月,子基金及管理公司未按照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的;(二)子基金完成设立手续后3个月,其他出资人(不包括基金管理人)均未按协议(章程)要求对子基金进行实缴出资的;(三)科创母基金资金拨付到子基金账户后超过6个月,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四)子基金实际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五)子基金未按照协议(章程)约定投资的。

第二十四条子基金对单一项目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且不超过被投资项目总股权的30%。

第二十五条科创母基金出资机构和科创母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其中科创母基金出资机构应当设立专门部门统筹管理科创母基金,并形成制度文件并报理事会办公室备案,加强对子基金运行情况的掌握和监督,保障科创母基金运行安全。科创母基金管理人应每年度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对各子基金进行核查,必要时对子基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科创母基金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由科创母基金出资机构对科创母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并接受监察、审计的依法监督。

第二十七条科创母基金理事会对科创母基金出资机构、管理人在科创母基金投资管理方面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科创母基金管理人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对科创母基金建立容错机制,在其投资子基金或项目出现亏损时,若科创母基金决策及相关人员已按规定程序尽职且无违反相关廉政规定,应综合其带来的经济收益贡献,对其给予尽职免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武昌区科创母基金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武昌区科创母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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