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界(ID:pedaily2012)3月4日消息,2月28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长春现代化都市圈,打造“三强市、三中心”,推进“六城联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长春市汽车产业集群和高端装备、光电信息、生物医药、农产品加工、能源、文旅等产业集群,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和《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长春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长春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长兴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长兴基金,是指由长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四条 长兴基金资金主要来源包括市级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公共预算安排、其他政府性资金、长兴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长兴基金规模可根据我市产业引导的需求、市场容量及财力情况确定,逐年分期到位。
第五条 长兴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鼓励创新”原则投资运作。
第二章 基金设立
第六条 长兴基金募集规模为300亿元,通过“1+6+N”的模式,形成资本力量与产业发展的高度匹配融合,推动长春振兴发展率先突破。“1”指长春市总的基金品牌,名为“长兴基金”,满足企业发展不同阶段的资金需求。“6”指六个主导方向,包括汽车产业、现代农业、光电信息、生物医药、科技创新、文化创意。“N”的内涵指六个主导方向下,设立N支子基金,围绕政府招商引资、本地产业发展促进等细分专项基金。
第七条 长兴基金将通过设立子基金、直接投资等方式支持长春市主导产业,包括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等各个阶段的产业项目。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八条 市财政局牵头成立长兴基金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局、市文广旅局、市政数局、市合作交流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协调委员会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等方式,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或审核:
(一)审定长兴基金管理运营实施细则;
(二)审定长兴基金投资的产业方向;
(三)审定长兴基金拟参股子基金的投资方案;
(四)审定长兴基金对单一企业(项目)及其母子公司一次性或累计低于5000万元的直接投资;
(五)审核长兴基金对单一企业(项目)及其母子公司一次性或累计超过5000万元(含)的直接投资,并报市政府审定;
(六)需要审定或审核的其他重要事项。
协调委员会不干预子基金的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项目确定。
第九条 协调委员会在市财政局设立办公室,承担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召开协调委员会会议;
(二)指导召开子基金设立及直投评审会议;
(三)受理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市政府批准牵头发起单位报送的基金征集申请;
(四)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局所属长春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集团)的全资子公司长春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权基金公司)作为长兴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行使经营管理职责,具体承担长兴基金经营管理过程中各项工作:
(一)选择子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子基金;对市政府确定的项目或自主开发项目进行直接投资;
(二)组织召开子基金设立评审会议,开展子基金设立谈判、评审、签约等工作;
(三)行使子基金出资人职权,向子基金委派出资人代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
(四)监督子基金运营,按照法定和约定维护出资人权益;
(五)根据市政府提出的投资基金支持重点和领域,主动发掘优质的产业化项目。对审批通过的产业化项目,参与其投资实施及投后监督管理;
(六)做好与国家有关部门设立基金的对接、配套入股、投资合作等事项;
(七)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投资运营
第十一条 长兴基金的管理运营要突出政策性、引导性、市场性,主要通过参股设立私募股权基金或直接投资方式,全方位支持各个阶段的产业项目。
主要投资运营方式:
(一)围绕长春市汽车产业、现代农业产业、光电信息产业、生物医药产业、科技创新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等市政府鼓励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参股设立天使、创投、产业子基金;
(二)国内基金管理人通过在长春市新设管理公司的方式,管理运营长兴基金参股的子基金时,长兴基金可适当参股该新设管理公司;
(三)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项目企业,可以对项目企业以股权方式进行直接投资;
(四)子基金投资于政府重点扶持或鼓励的市内企业或创业早期企业时,长兴基金可适当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对该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
(五)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十二条 子基金可以采取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组织形式。子基金应符合国家行业监管政策和自律要求。子基金一般应在长春市注册,应优先投资于长春市范围内的企业。子基金设立应当满足长兴基金规定的门槛标准、投资比例、市内投资比例和投资时限等要求。
第十三条 股权基金公司面向全国公开选择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风险控制和财务管理机制健全,有较强的募资和产业运作能力,符合长兴基金规定的门槛标准。
第十四条 子基金设立遴选一般经过公开征集、方案初审、专家评审、协调委员会审定、尽职调查、结果公示、协议谈判等程序。
第十五条 长兴基金直接投资及跟进投资一般经过项目立项、尽职调查、专家评审、投资决策、投资退出等程序。
第十六条 股权基金公司与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出资人完成协议谈判后,报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签订合伙协议或章程,注册成立子基金。
第十七条 子基金及直接投资项目根据协议、章程等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长兴基金一般通过子基金及直接投资项目回收分配、到期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方式实施退出。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引导基金行业特点和市场规律的投资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子基金按协议、章程等约定向子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用。
第五章 激励和容错机制
第十九条 建立政策激励机制。
(一)长兴基金对子基金管理人实施业绩奖励,对其他出资人给予让利。奖励和让利一般不超过长兴基金应享有增值收益的60%,对于子基金全部投资到长春市或主要投资于市内种子期、初创期等早期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和市政府特殊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具体奖励让利标准可适当提高,一般应不超过长兴基金应享有增值收益的80%。长兴基金与省内政府出资人或省内国有企业出资人之间互相不让利;
(二)符合条件的子基金享受长春市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
(三)对子基金投资的企业项目,符合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应优先予以支持;
(四)支持和帮助子基金与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机构建立全方位联动机制,对子基金投资企业给予融资支持。
第二十条 鼓励长兴基金先行先试,对国家有政策规定的,可按照国家政策开展业务,积极吸收借鉴其他地区先进做法;鼓励长兴基金在符合国家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管理运营新思路、新模式,创新基金投资运营方式;鼓励子基金向中早期创业创新企业和政策支持领域投资。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容错机制。协调委员会、金控集团及股权基金公司在推进长兴基金管理、投资、运作过程中,符合相关制度规定和工作程序,决策程序透明,且已履职尽责,但由于客观条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发生变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的情形,依法免除相关责任,不作负面评价,不影响绩效考核。上述容错机制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在推进长兴基金管理运营模式改革、调整、体制机制创新过程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因政策变化、客观形势变化、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损失的或未实现资本运作目的的;
(三)其他符合容错机制相关情形和条件的事项。
前款所称的不作负面评价,具体包括: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可以在考核上不作负向评价或者经认定后不纳入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二)提拔任用、交流轮岗、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第六章 风险控制与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 长兴基金以及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实行专户管理。托管银行要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当具备相应的托管资质,依法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由长兴基金以公开招标或遴选方式选择确定托管备选银行。
第二十三条 建立长兴基金风险规避机制。长兴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协议、章程中约定,当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管理人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长兴基金和其他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按出资比例承担。长兴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结构化设计的子基金中,长兴基金只能作为优先级。
第二十四条 长兴基金及其参股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定向增发、协议转让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五条 长兴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报送长兴基金资金托管季度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长兴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长兴基金应当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强化风险防范,子基金管理人和托管银行应当依据合伙协议、章程和托管协议等定期向长兴基金提交子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和托管情况报告。长兴基金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但子基金的管理运营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长兴基金可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并报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长兴基金要建立健全投资决策、风险管控、财务管理、绩效评价等制度体系,完善业务流程,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保障长兴基金安全有效运营。长兴基金应当定期向市财政局提交长兴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和会计报告,并在发生重大情况时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长兴基金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向协调委员会通报,并向市政府报告。对长兴基金的绩效评价按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主要从整体效能出发,对职能作用发挥、政策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不对单支子基金或单个项目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长兴基金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对基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长兴基金参股中央级、省级引导基金,或与中央级、省级引导基金共同参股设立子基金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长兴基金参股或股权基金公司受托管理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由协调委员会研究确定,重要事项报请市政府审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对长兴基金管理运营中的具体操作要求,市财政局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协调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