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在49号文基础上一是将创投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职能统一调整为市发展改革委承担;二是需要向创投领导小组报告和决策的重大事项,改为向市政府报告和决策;三是对文中关于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标准进行调整,和国家的新标准保持一致;四是对事中事后管理等内容表述,根据目前的新要求统一进行了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一)天使引导基金通过鼓励天使投资企业发展,最终支持初创创新企业成长。
天使引导基金目前由上海创业接力科技金融集团负责管理。上海市发展改革委行使政策制定和监督考核等职能。
(二)天使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是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天使引导基金运作各项收益。
(三)天使引导基金支持对象,原则上应是注册在上海的天使投资企业,规模不低于3000万。其中天使引导基金出资不超过3000万元,持股比例不超过50%。
(四)天使引导基金操作程序包括公开征集、尽职调查、专家评审、媒体公示、备案管理。
(五)1500万以上的项目投资,由受托管理机构决策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1500万以下的项目投资,由受托管理机构决策,抄报市发展改革委。
(六)天使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在参股后五年时间内可以申请以原值退出。
(七)天使引导基金存量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固定收益证券,不得用于股票、房地产等投资。
(八)市发展改委对天使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合规审核、绩效评估等事中事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