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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吃货”专撸电商?下单633笔,退款成功612笔……

一个月时间疯狂下了633笔订单 ,收货后,不是急着拍买家秀和评价,而是申请退款,而且光退款不退货…

       下单633笔申请退款624笔却拒不退货

买家周小丽(化名)是一位不到20岁的湖南妹子。去年,她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淘宝账号后开始疯狂下单。

其中,去年6月7日至16日,疯狂下单了289笔。不过收到包裹之后的周某,并不像大多数买家一样急着收货和拍买家秀,而是找卖家退款。

仅在那个月,申请退款281笔,其中退款成功277笔,实际退款金额3854.54元。

尝到甜头之后 ,她又如法炮制。去年7月1日至7月5日5天时间里,又疯狂下单了344笔,然后陆续申请退款343笔,其中退款成功335笔,实际退款金额18842.53元。

这样下来,在一个多月时间,周某总共下单633笔,申请“仅退款”624笔,退款成功612单,金额3.2万余元。

一连串的数字背后,是商家的愤怒:周某仅退款而不退货。

这种异常的举动引起了淘宝卖家和淘宝网的注意,周小丽被认定为是一名 " 职业吃货 ",这是一种变换了手法的职业索赔人。

“职业吃货”就是在网购、外卖等互联网平台疯狂下单,收货后却立即申请“仅退款”而拒不退货,继而以职业投诉等方式威逼商家妥协。

为什么这么多笔都退款成功了?

633笔订单,申请仅退款624笔,也就是说,只退款不退货,其中612笔还成功了,这是为什么呢?

比如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淘宝推出了先行垫付规则,而针对优质消费会员还推出了先行赔付极速退款等特权,也就是说,买家申请退款后,由平台先垫付和赔付,买家再慢慢寄出商品。

目的是让在淘宝网上交易诚信记录良好的会员享受到尊贵的退款服务,快速拿到钱款,减少退款的等待时长。

万万没想到,这些特色服务和消费者特权,反而被职业吃货利用了。

每次下单后,周小丽都会以“假货”、“商品品牌与实际不符”等理由向卖家发起“仅退款”申请,并根据卖家的不同态度及回应,以直接发起仅退款、虚假物流等各种手段达到仅退款不退货的目的。

在她填写的退款理由中,表述高度一致,比如很多地方连错别字都一样。在收到平台货款之后,通过购买虚拟订单号或者发空箱的方式完成退货流程。

而很多卖家因为太忙,有时候只是把快递签收了,直接点了同意退款。等事后打开包裹才发现是空包。甚至有些心大的卖家,并没有留意有没有收到包裹就同意了退款。

除了虚假退货,周小丽还通过加微信或者电话等方式要求卖家支付五六百元不等的赔偿金,存在恶意退款并涉嫌敲诈卖家以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淘宝起诉“职业吃货”*案胜诉

随后,淘宝网于2018年12月19日将周某起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诉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淘宝网经济损失1元、合理支出(律师费)1万元。

根据数据分析,淘宝网方面认为,周小丽在下单时明显是通过输入某一类型商品,然后根据搜索结果在同一时间大批量快速下单购买。周小丽的恶意退款行为属于滥用会员权利,违反服务协议,给淘宝网造成了经济和商誉上的严重负面影响,应赔偿损失。

淘宝网方面认为,平台每天会发生大量的交易纠纷,这些纠纷能够得到普遍解决而没有上升到诉讼案件的原因,很多是基于卖家在一些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愿意担责,被告正是利用了卖家这种肯于担责的心理。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证据所反映的具体数据足以说明,被告周晓丽发起的仅退款申请明显不符合常人的购物习惯,且退款理由重复单一。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周小丽的恶意退款行为明显不符合常人的购物习惯,损害了平台正常运营秩序。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周小丽赔偿淘宝网经济损失 1 元及合理支出 ( 律师费 ) 1 万元。

国家出手 关闭“职业索赔”恶意投诉之门

事实上,此类恶意行为,近年来并不鲜见。

在各大电商平台中,活跃着一群特殊的“职业打假人”,通晓法律和平台赔款流程,通过关键词检索锁定“目标”,然后向商家索要赔偿,否则就以留言差评和举报投诉甚至诉讼等方式进行敲诈勒索。

“职业打假”的主要种类有“吃货”、索赔和“极限词”举报等类型。其中,“吃货”的意思就是收货后申请退款不退货,周小丽就属于“职业吃货”。

由于“职业吃货”相比于“职业索赔”,既不需要本钱,也不需要太多专业知识,也被称为“0撸”。

目前,周小丽案是淘宝网起诉恶意退款系列案中,法院*个作出判决的。

而值得一提的是,社会各界呼吁规范“职业索赔”的声音已引起国家层面的重视。12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

“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而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这意味着,以“打假”等名义实施恶意投诉的“职业索赔”、“职业吃货”行为将受到规制。该《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邱宝昌表示,该条规定既是整部《暂行办法》的亮点,也是难点。

“这一条规定既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又关闭了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人’的投诉之门,还能减轻监管部门的负担,所以是一大亮点。

“与此同时,以生活需要为目的消费认定仍然是一个难点。监管部门在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投诉的自然人不是以生活需要为目的?”

不过,电商平台也应积极行动起来,将政府和商家的力量结合起来,共同遏制和打击“职业索赔”、恶意投诉,维护好商家维权通道,保护好商家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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