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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发布区块链扶持政策,初创企业可获得100万启动资金和免息贷款|投资界链讯

广州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率先出台广东省内首个区块链产业扶持政策——“区块链10条”,加快抢占区块链产业发展高地。该扶持政策,针对区块链产业的培育、成长、应用以及技术、平台、金融等多个环节给予重点扶持。

  2017年底,广州黄埔区与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举办中国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论坛第二届开发大会和区块链产业发展圆桌会议,会上广州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率先出台广东省内首个区块链产业扶持政策——“区块链10条”,加快抢占区块链产业发展高地。该扶持政策,针对区块链产业的培育、成长、应用以及技术、平台、金融等多个环节给予重点扶持。

  以下是该政策原文:

  第一条为大力促进区块链技术创新,推进区块链场景应用,加速培育区块链产业集群,根据国务院《“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国发〔2016〕73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40号)发展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企业或机构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第三条【培育奖励】对新设立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实缴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0%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给予培育奖励,每家企业或机构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并一次性给予30万元技术人才引进补助。

  对落户本区经认定的区块链领域的行业协会,依法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职能部门登记成立的,分别给予每年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

  上述企业或机构入驻本区认定的区块链创新基地、区块链大厦、区块链产业园,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自租用办公用房起3年内,每年每家企业给予最高1000平方米且最高60万元的租金补贴;并一次性给予30%的装修费用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四条【成长奖励】对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0%以上,每年给予50万元技术人才引进补助。

  对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按差额补足方式最高奖励500万元。

  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不含上级补助)。

  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新三板挂牌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500万元、最高200万元奖励(不含上级补助)。

  第五条【平台奖励】对省级以上认定的区块链交易中心、检测中心、数据中心、存储中心等公共平台且取得相关资质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区块链技术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区块链专业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奖励,引进5家以上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的,按每引进1家给予5万元奖励,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推进区块链数字经济示范区建设,对经认定的区块链创新基地、区块链大厦、区块链产业园,给予运营管理机构3年运营补贴,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六条【应用奖励】鼓励以应用需求为导向,加快本区的区块链+应用场景的应用示范,加大财政投入,实施区块链应用示范专项计划,每年重点支持10个区块链应用场景建设,每个应用示范项目最高支持300万元。

  第七条【技术奖励】对参与主导编制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区块链技术及应用标准(规范)列入前3名的企业或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或机构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最高奖励100万元。

  对获得国家、省、市立项资助的区块链项目及奖励予以配套,分别按照资助或奖励金额的100%、70%、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第八条【金融支持】对区块链企业通过商业银行或融资担保的方式获得的银行贷款,给予贷款利息及担保费用全额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金额50万元,补贴期限3年。

  对首次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的区块链企业,按实际获得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九条【活动补贴】对承办国际级、国家级区块链研讨、论坛等高水平交流会议的,经认定备案,最高给予100万元补贴。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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