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落实广东省委、省政府有关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重要举措,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切实缓解其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十二届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组建方案》,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指导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广东省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广东中小微基金”)。为规范和指导申报程序,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基金概况
广东中小微基金由广东省级财政出资15亿元作为引导,目标总规模为150亿元,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主要采取“母子基金+项目直投”的模式,通过股权投资方式,重点投资于符合广东省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或创新性强、掌握核心技术或资源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农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
广东中小微基金的运作主体为广东省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母基金”),母基金管理人为广东粤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申报要求
(一)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历史业绩。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必须是国际或国内*的基金管理机构(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证券公司等),其控股股东或其本身管理的基金至少有2个通过IPO、并购、收购等方式成功退出的案例,或在拟投资领域有1个IPO、并购、收购等方式成功退出的案例。
2.相关资质。子基金管理机构在中国大陆注册,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已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取得基金管理人资格,对在拟投资领域有出色投资记录、全国权威行业排名在前50名的机构所管理的子基金优先考虑。
3.管理团队。子基金管理机构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团队稳定,核心团队中应至少2人有过3年以上合作共事经历。主要成员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管理团队具备相关产业的过往从业或投资经验,并且掌握一定的优质项目储备,提供3个以上投资创业企业的成功案例。
4.管理机制。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投资管理机构具备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和独立的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完备的投资管理制度和完整的投资档案体系,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5.投资进度。子基金管理机构已经具有一定数量的项目储备,为所申报的子基金制定了*阶段的投资计划。子基金管理机构实际在管基金总体投资进度不低于70%。每家子基金管理机构每次只能申报一个子基金。
6.募资能力。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募集社会资本的能力。
7.跟投出资。子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的跟投出资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1%。
8.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拟投新设子基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子基金必须在广东省内注册,可以选择公司制或合伙制形式设立。
2.子基金总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可分期实缴。广东中小微母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其他出资人,对子基金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实际出资额的30%,且原则上不成为子基金的*大出资人。
3.子基金投资于广东中小微企业一般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的60%。如果母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未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则子基金投资于广东中小微企业一般不低于母基金出资规模的3倍。
4.子基金投资的重点领域应符合母基金的要求,重点投向广东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
5.子基金所有出资人应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均以合法的资金认缴出资,出资总人数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6.子基金已经具有一定数量的项目储备并制定了*阶段的投资计划。
7.子基金应定期向母基金提交运作报告,原则上至少每半年一次,半年度报告应当在该年度8月31日前提交,年度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应当在下一年度4月30日前提交。
(三)申报广东中小微基金对已设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须符合新设子基金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已经实际缴纳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的20%。
2.子基金出资人根据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通过决议,同意广东中小微基金按原始价格入股(入伙)。
3.子基金管理机构、子基金均已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四)子基金管理要求
1.母基金管理公司需对子基金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违法、违规、违反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事项,母基金管理公司具有否决的权利。
2.母基金管理公司向子基金派驻观察员,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并视情况派出代表进入子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
3.母基金要求子基金在银行设立托管账户,由托管银行划拨投资款项。
(五)退出方式
1.投资子基金终止清算的,广东中小微基金以所持出资比例分配本金和收益;投资子基金发生破产清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执行;
2.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子基金的投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一般通过上市、并购、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报经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批准。
3.其它合法方式退出。广东中小微基金应当与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在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相关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广东中小微基金经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1)子基金投资方案经批准后超过一年,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广东中小微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子基金的账户超过一年,子基金未开展业务的。
(3)子基金未按照子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其他约束性文件约定投资的。
(4)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或相关投资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已经不符合相关协议的。
(六)风险控制
1.广东中小微基金禁止从事的业务
(1)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广东中小微基金参与投资子基金的,应当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广东中小微基金所投入到子基金的资金不得被用于上述禁止从事的业务。
此外,广东中小微基金所投入到子基金的资金,也不得再用于投资其他子基金或投资性企业;在子基金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
2.广东中小微基金仅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子基金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得成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人。
3.投资款项划拨。托管银行接受子基金管理机构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协议进行管理。
三、操作程序
广东中小微基金选择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申报机构统一将申报材料提交报送至广东粤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投资初审。广东粤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不符合本申报指南要求的,不予通过初审。
(三)尽职调查。对通过初审的申报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四)投资决策。根据申报资料和尽职调查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上报广东中小微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决策。
(五)社会公示。对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广东粤财基金管理公司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申报材料的提交与受理
申报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完全责任。对于以虚假材料骗取广东中小微基金投资的,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申报材料的格式见本申报指南附件,应按要求准备齐全,填写规范(签名齐全\盖章齐全\日期齐全),不能留白,不符合的应直接划掉或填写“不适用”。
(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四份(A4纸装订),电子版一份。申报材料纸质版应盖有申报机构公章,纸质版侧边应加盖骑缝章(公章)。申报材料一经提交,恕不退还。
(三)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广东粤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广东中小微基金工作组
电话:(8620)8392
0910、8392
0940
电邮:zhongxiaoweijijin@utrust.cn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1号粤财大厦40楼
邮编:51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