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近日向海淀法院起诉称,电视机顶盒产品小米盒子盗播湖南卫视王牌节目《天天向上》,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侵害其作品网络传播权。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称,其经合法授权享有湖南卫视节目《天天向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在被告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小米盒子”中,用户可通过影视点播功能点播包括该节目在内的影视作品,同时另一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就涉案节目的播放与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合作关系。两被告均未对涉案节目的传播使用取得合法授权。
据此,该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早在8月初,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也曾将将小米科技公司告上法院,称后者生产的小米盒子设置影视点播功能,盗播其电影《武侠》、《泰囧》,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据广电总局181号文规定,互联网电视集成机构所选择合作的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只能*连接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终端产品不得有其它访问互联网的通道,不得与网络运营企业的相关管理系统、数据库进行连接。
181号文还规定,拥有电视版权的内容方可以借助和播出机构的合作开展影视剧的点播服务,但不允许在互联网电视上与设立在公共互联网上的网站进行相互链接。内容必须为电视播出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