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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博弈》连载:兴发铝业利用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

在十号文生效之前,内资核心子公司兴发铝业已经变身成为外商独资企业。在后续资产的注入上,兴发铝业并未采取直接收购股权或资产的做法,而是采取吸收合并,从而实现将佛山兴发权益并入境外公司。<br>

  《红筹博弈:十号文时代的民企境外上市》,李寿双、苏龙飞、朱锐 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2月出版

  清科投资界自2010年3月17日起,对本书的部分章节进行连载。

  上一篇:2006-2010年 “冰河时代”——十号文约束下的红筹困境

  利用已有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

  企业案例:兴发铝业

  上市时间:2008年3月31日

  上市地点:港交所

  股票代码:HK0098

  实际控制人:罗苏

  规避方式:利用已有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

  模式简介:在十号文生效之前,内资核心子公司兴发铝业已经变身成为外商独资企业。在后续资产的注入上,兴发铝业并未采取直接收购股权或资产的做法,而是采取吸收合并,从而实现将佛山兴发权益并入境外公司。

  如同其他为十号文小心翼翼斟酌棋步的企业一样,兴发铝业此番香港上市也是辗转前行。除了部分资产重组被十号文打断而不得已采用租赁的方式维持运营之外,兴发铝业在重组中也辟出了蹊径—利用已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来避开商务部的审批。

  成立境内经营主体“兴发铝业”,10号文生效前变身全外资

  到了20世纪末,以罗苏为代表3个自然人开始逐步向当地的经济发展总公司收购各前身公司的股权。到了重组启动时,经营情况是,兴发铝业的前身公司——广东兴发、佛山兴发和兴发创新都在经营铝型材的生产和销售,业务布局相对比较分散(如图1带颜色部分)。2006年初,为了上市的重组正式开始了,而罗苏3人的整体思路是将广东兴发、佛山兴发以及兴发创新3家公司的业务全部集中到一家公司来经营,由于彼时十号文尚未颁布,所以按照转让股权、收购资产的方式,业务重组到一家公司的愿望是可以实现的。

  于是2006年4月,罗苏3人先以相同的股权比例在新加坡设立了一家公司——“兴发SG”。继而5月份,由兴发SG和广东兴发在境内合资成立“兴发铝业”,广东兴发以现金和实物两种方式对兴发铝业出资,其中现金2600万元、机器设备3400万元。兴发SG则是全部以现金4000万元出资。而罗苏3人将通过把广东兴发等3家的股权或资产转让给这家兴发铝业,来整合所有的铝型材业务。

  然而不多久,兴发铝业就从一家中资控股的合资公司,变身为了全外资公司。

  原来,在十号文生效前夕的2006年8月15日(这个时间点极有意味),广东兴发和兴发SG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前者将自己所持有的兴发铝业60%股权以6000万元转让给了后者。而这个转让协议也在2006年8月31日,得到了佛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批准。

  对此举的合法性,兴发铝业的法律顾问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由于十号文是在之后的2006年9月8日开始执行,所以广东兴发与兴发SG之间的股权转让适用的是2003年颁布并生效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进一步即受到《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监管,而根据规定只需要得到兴发铝业的原审准机关——佛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批准即可。

  全外资企业间的合并——兴发铝业合并佛山兴发

  赶在十号文生效前变身为全外资公司的兴发铝业,随即开始整合佛山铝业。

  2006年10月15日,兴发铝业、佛山兴发以及双方的股东兴发SG、恒发签订了合并协议,即将佛山兴发并入兴发铝业,而佛山兴发在资产、负债全部转入兴发铝业之后注销法人资格。

  兴发铝业此时已是全外资公司,而佛山兴发也早在2002年已经是全外资公司,对这两者的合并,其法律顾问找到适用的法律法规,是2001年修订及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需要报批的部门仍是佛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由此无须经过商务部等更高级别部门的审批。

  或许,由兴发铝业来合并佛山兴发,是其他诸多方法里操作相对最便利的一种。由于两者都是境内注册的外资公司,而两者的股东则是境外法人。如果由恒发向兴发SG转让佛山兴发的股权,则不符合集中业务到兴发铝业的初衷。如果由恒发向兴发铝业转让佛山兴发的股权,或许意味着更大的法律风险。

  规避不了的遗憾——租用广东兴发、兴发创新的资产

  兴发铝业在完成了对佛山兴发的合并之后,还剩有广东兴发、兴发创新等主营业务权益依然留在境内。按照常理,要实现红筹上市,这两家同属于主营业务的境内权益,同样要搬到境外上市主体中去。要实现这点,有三种思路供选择:

  第一,如法炮制兴发铝业与佛山兴发的合并模式,将广东兴发的资产负债并入兴发铝业。但是,广东兴发是内资企业,兴发铝业是外资企业,其合并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此策不可行。

  第二,以境外的兴发SG为主体,直接收购广东兴发及兴发创新。但是,此时十号文已经生效,该收购要报商务部审批,通过的希望为0。此乃下下策。

  第三,以境内的兴发铝业为主体,直接收购广东兴发及兴发创新。此举,律师尽管可以解释这是“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行为”,但依然面临重大的法律缺陷,因为十号文11条规定,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方式规避审批。此也下策,不到万不得已不可用。

  如此看来,似乎很难把广东兴发及兴发创新的权益转移至境外了。为此,兴发铝业的法律顾问又提出了一个“另辟蹊径”的解决方案—收购、合并不成就租用吧(如图3所示)。

  所谓租用,即:兴发铝业租用广东兴发及兴发创新的所有固定资产设备,相关人员、业务合约也转移至兴发铝业。这样,广东兴发和兴发创新就单纯变成了设备、物业出租商,不经营任何实际业务。上市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也不存在了,也符合了港交所的上市规则了。

  至此,兴发铝业的重组辗转完成。2007年,罗苏3人在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相继设立了“兴发BVI”、“兴发开曼”。然后,先由兴发BVI向罗苏3人增发收购兴发SG的全部股权,变成罗苏3人全额控股兴发BVI,而兴发BVI全额控股兴发SG。再由兴发开曼向罗苏3人增发收购兴发BVI全额股份。2008年3月,以兴发开曼为主体,兴发铝业在香港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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