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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办出台外资PE试点实施办法细则 将进行两级备案

为深化股权投资试点工作,近日,在国家相关部门的支持下,上海市金融办、上海市商务委和市工商局制定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试点工作将正式开展。

  投资界1月11日消息,为深化股权投资试点工作,近日,在国家相关部门的支持下,上海市金融办、上海市商务委和市工商局制定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试点工作将正式开展。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包括境外投资者在内的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对境内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并向企业提供技术、管理和市场等增值服务的新型金融机构。通过开展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吸引优质境外长期资本,带动国内社会资本,有利于促进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引进国际优秀股权投资管理团队,培育本土管理人才,有利于促进国内股权投资行业发展;加强投向引导,聚焦新兴战略产业,有利于促进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同时,集聚一批国际一流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基金入驻本市,有利于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辐射和服务功能。

  发展股权投资企业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2008年8月,上海市出台了《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启动了规范、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工作。2009年3月,国务院关于上海“两个中心”建设的19号文中明确要求“加强金融机构和业务体系建设,鼓励发展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同年6月,上海市结合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在国内率先出台了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关办法。2010年3月,根据国务院和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上海市在全国率先成立了合伙制外资股权投资企业。2010年4月,上海市出台《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2011年1月,《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对外颁布,标志着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为更好地完成试点工作,上海成立市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推进本市外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试点工作,对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设立、开户、结汇、投资等方面实施全程管理。一是加强设立审查。《实施办法》对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定了一定的条件,并由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审核,明确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准入门槛。二是开展试点评审。《实施办法》拟对本市依法设立的,并有外汇业务需求的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评审,选择国外养老基金、慈善基金、大学基金等长期机构投资者参与的外资PE给予试点企业资格。同时,《实施办法》要求前来申请的管理公司须具备曾管理过境外长期机构投资者资金和在我国三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经验。三是实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对本市设立的外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实行市区两级备案管理,即“区初审,市备案”。通过备案建立外资股权投资企业重大事件报送制度,加强对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融资渠道和境内投向监督。四是引入强制托管。《实施办法》要求外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必须要有托管银行,托管银行每季度要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外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最新托管资产运作情况等信息。通过托管银行,定期获取试点企业在募集、投资和退出时资金流向的真实信息,有效防范试点企业的投资风险。五是明确投资管理。《实施办法》明确本市依法设立的外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按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同时,还明确了外资股权投资企业禁止从事的业务范围,如二级市场交易、金融衍生品交易、非自用不动产等。如发现外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有违规行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对其依法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罚款、吊销执照等措施,加大处罚力度。

  下一步,上海市有关部门将遵循“有步骤、有效率、有层次、有规模、有导向”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

  一是工作开展有步骤。试点工作拟分为筹备、实施、评估、再实施和阶段总结等阶段,分步骤、有计划地做好试点组织实施工作。

  二是组织实施有效率。简化试点企业审批流程,建立“一站式”服务机制。借助国际知名FOF(投资基金的基金)、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力量,吸引境外优质PE参与试点;引进托管银行,全程监控资金流向,有效防范风险;发挥区县作用,推荐优质企业,配合做好日常管理、促进发展等工作。

  三是试点企业有层次。除引进大型并购型股权投资基金外,还将吸引投资于科技型、创意型和就业型中小企业的成长型股权投资基金,使得试点企业更加多元化。

  四是引进资本有规模。试点将对与政府、国有企业等境内资本合作的股权投资企业优先。在引进优质境外资本的同时,争取带动一定规模的社会资本,培育境内长期机构投资者。

  五是投资领域有导向。试点企业投资领域须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但对投资区域不作要求,使这类基金设在上海,投向全国,充分发挥上海的辐射和服务功能。同时,对于投资新兴战略产业、高新技术领域以及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外资PE优先享受试点政策,引导试点企业为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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