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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基创投陈友忠:政府应为外资创投“上岸”提供方便

智基创投总裁暨管理合伙人陈友忠表示“从2005年的‘75号文’来看,政府也希望VC/PE能够‘上岸’。既然要‘上岸’,那么到底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还是非法人制注册成立,就是很重要的题目。政府怎样才能为外资创投‘上岸’提供方便,如何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措施,也是重要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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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基创投总裁暨管理合伙人陈友忠日前就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在中国的发展问题接受清科独家专访,他表示“从2005年的‘75号文’来看,政府也希望VC/PE能够‘上岸’。既然要‘上岸’,那么到底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还是非法人制注册成立,就是很重要的题目。政府怎样才能为外资创投‘上岸’提供方便,如何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措施,也是重要的课题。”     

     

      智基创投在大中华地区运作九年,有最稳定的团队及本土化的投资经验,为最专业及最有影响力的创投管理公司之一,投资重点在大中华地区的高科技及高成长企业,包括广义的IT产业、新能源环保行业以及消费类产品与服务。智基创投总部设于上海,在北京及台北设有办事处,现有八位合伙人及六位投资副总裁进行项目投资和投资后管理。 

        以下为采访实录:

  清科:就您所了解的情况,国内创投基金多采用的是公司制还是有限合伙制?

  陈友忠国内人民币基金,比较早期的内资基金应该全部为公司制。合伙企业法2007年6月生效之后,相当一批人民币基金以有限合伙制设立。另外,近两年由外资负责经营的人民币基金,绝大部分是“非法人制”(合伙人制)

  清科:您刚才讲到海外创投大多采用的是合伙人制,那他们募集的是外币基金还是人民币基金?

  陈友忠:外资创投基金大多为注册在开曼的有限合伙制美元基金。过去两年,外资创投开始在国内募集人民币基金,绝大部分是非法人制,而不是有限合伙制。2007年6月生效的新《合伙企业法》,只规范内资创投的人民币基金募集,不能用来规范海外创投的中外合资基金。比如智基创投在2007年申请在国内成立中外合资人民币基金,就无法用合伙企业法来规范。外资创投依据的法律是2003年的外资准入条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其中规定基金可以用公司制和非法人制来设立,大部分外资创投用非法人制来设立外资管理的合资人民币基金。

  清科:那您觉得公司制和非法人制主要的区别是在哪方面?

  陈友忠:公司制遵循公司法的规定,虽然在国内公司法、税法、行政法规中对创投仍有不友善的部分,比如国内公司法要求资本金一步到位且对外投资只能用到资本金的50%,但是创投资金是分期到位的且创投绝大部分资金(除管理费外)都要进行投资,所以在2005年发改委牵头其他九部委制定创投特别立法,对这些阻碍VC运作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在内资的创投机构用公司制成立,可以援引那个立法。但是,国内对创投的一些特别规定,外资创投都比较难享受到,所以,国内绝大部分外资创投都用在海外比较熟悉的非法人制(合伙人制)成立。

  清科:政府政策大多都是针对公司制的,但是很多海外基金和晚期的本土基金都在采用有限合伙制,政府声音却仍比较倾向于公司制,您觉得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现象?

  陈友忠:有关公司制的立法已经完整,操作细则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配置都很完善,创投如果采用公司制,受到的限制比较小。有限合伙人制或非法人制都是全新的,虽然有了一个上层的立法,但下层后续的配套措施及执行细则,包括相关人员的训练,都未完善,相关单位还没做好内部沟通工作。也许需要几年才能完善。

  这半年来,最大的争论是,合伙人制人民币基金投资企业如果需要上市,能不能开立证劵账户,证监会一直还没有落实。这是一个相当的悖论,在2007年6月合伙企业法生效后,依法成立的合伙人制基金,现在竟面临所投资公司不能上市的问题。

  还有更早前,在2007年下半年合伙企业法刚颁布的时候,以合伙制创投投资的公司成立时,要在工商行政单位注册登记时,在深圳、上海都没问题,但如果公司是在比较偏远的地方,当地的工商行政人员会说中国从来没有过合伙企业的股东,还要在内部请示、交流,需要很多时间。

  有关有限合伙制这个法律组织形式,相关的配套措施不完善,各地方及跨部委的解释标准也不一样,这是目前面临最大的问题。所以在这个时间点,有些政府官员就觉得不要去搞什么非法人制、有限合伙人制了,认为那是自找麻烦,就采用公司制就好。

  清科:发改委的一个处长曾经公开表示,大家要多采用公司制,这也是因为政府觉得在合伙制的细则推出需要更长时间,才更倾向于发展公司制么?

  陈友忠:从政府的观点,可能是这样的。合伙制最大的优点是没有双重课税,合伙制创投不是一个课税标的,其缴税责任由LP来负担。合伙人制的运作一般也比较独立,LP出资人比较不会以股东的身份干预投资决策。如果是公司的话,就有运营收入、有利润、有所得税的缴税义务。创投公司缴了税,LP、GP还要缴税,存在双重课税的问题。

  当然公司制基金的税收,可以透过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在投资高科技企业超过一定比例及两年之后,可申请享受税收减免。但税收减免,总还要经过申请及审批,而且在中国的创业投资也不一定完全在“高科技”的范畴。

  清科:政府的顾虑主要是因为合伙制的法规仍不完善?

  陈友忠:政府的观点应该是合伙制的配套还不完善,也比较不利于政府的监管。另外像台湾的创投业也做得很好,但台湾就不采用合伙制,而采用公司制。

  清科:您觉得目前合伙制所遇到的情况是不是对智基创投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

  陈友忠:是有一些困扰的地方。但是合伙制及非法人制都是政府正式公开的法律规范规定的,政府应避免自我矛盾。但我相信这些行政及法规的障碍,仅是阶段性的,最终将会得到处理。

  清科:从37号文到159号文当中,政府都倾向于公司制创投,这会不会影响国内合伙制的发展?

  陈友忠:可能会有影响。很多创投管理公司在募集人民币基金的时候,可能会考虑是用合伙人制还是用公司制,通常会考虑采用后者可能会简单一些。

  清科:您刚才的发言中好像倾向于发展合伙制,基于怎样的理由?

  陈友忠:创投这个业态基本是舶来品。从硅谷照搬进来的,硅谷的创投基本上100%采用合伙人制来运作,这是经过三四十年的酝酿演进而来的,当中一定有他的优点。中国发展完善这个新业态,可以借鉴前人的经验、借鉴已经完善的运作模式,再考虑如何配套,并做得更好。硅谷模式仍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政府对合伙制的另一个顾虑,是国内的商业环境发展时间比较短,人们相互之间的信任关系尚未建立,尤其是合伙制中GP和LP的关系模式还不太完善。海外基金GP和LP之间签署授权管理合约,是完全信任关系。国内目前没有这样的氛围,LP仍认为自己是大股东,要成为董事,要参与决策,不太放心把钱交给GP去操盘管理。在这种氛围下,投资人可以以股东的身份介入到基金的投资决策,这也成为公司制在现时特殊环境下的优势。在国内的LP不够成熟的环境之下,公司制受到鼓励还是有道理的。

  清科:您如何看待国内的创投环境,未来组织形式的趋势会如何?您更倾向于公司制还是合伙制?

  陈友忠:我认为,目前公司制略占上风。但目前中外合资基金中,绝大多数采用非法人制。这在引导基金盛行的地区(如中关村、苏州、天津、浦东、西安等),所参股投资的基金中,有极大比率是非法人制(中外合资)及合伙人制(纯内资),可得到印证。新《合伙企业法》发布实施以后,据以成立的内资有限合伙制人民币基金也有几十支,都不是个小数目,而且我认为已经设立的基金是不会再去做调整的。

  未来外资再设立的中外合资的人民币基金绝大部分,还都会采用非法人制。虽然目前可能会遇到困难,有一些细节需要调整和优化,但是中长期看来,有限合伙制基金仍会占较大比例。

  清科:您的意思是目前公司制占主流,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非法人制也会存在,合伙制会成为主流,是吗?

  陈友忠:对,非法人制的很多规范细节会慢慢优化和改善。

  清科:短期来讲,要发展公司制的话,政府还需要做哪些调整?

  陈友忠:公司制方面。第一,解决“双重课税”的问题。税收抵免政策有待调整。比如,政策要求投资高科技,但创投是否完全等于高科技?我个人认为不是,如创投支持的如家、蒙牛、小肥羊等成功的案例,都不属于高科技项目。税收抵免政策要求创投要投资高科技,还要认定是否投的是早期,但是一个运营了6年的公司获得A轮投资(第一次对外融资)算不算早期投资?所以,感觉政策中还很多地方不够清晰,有待调整。第二,LP以董事会的形式参与管理运营,这对创投产业的运作不好。创投产业就是“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一个行业,LP选定了GP,GP就应有完全的决策权、负完全的成败责任,LP如果参与进来,那么如果没做好该是谁的责任?这也是公司制的一些弊端。

  清科:您觉得进一步发展有限合伙制,业界和政府应该做哪些努力和调整?

  陈友忠:有限合伙制的法律框架已经存在。2003年以后,已经有200多家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成立,接下来应该解决证劵账户设立等方面的问题。政府内部应该更好的落实人员及相关配套措施。

  创投在中国这十几年来基本是“两头在外”发展过来的。从2005年的“75号文”来看,政府也希望大家不要游离在外面、希望大家能够“上岸”,在国内募集成立人民币基金,并在境内退出。很多外资创投也认为这才是发展正道,是中国创投业中长期发展的主轴。过去的“两头在外”模式是因为国内募集和退出都有困难,法律法规不完善,才会存在这样一个过渡方式。

  既然要“上岸”,那么到底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还是非法人制注册成立,这对大家来讲都是很重要的一个题目。从政府的角度看,怎样才能为外资创投“上岸”提供方便,如何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措施,创造更好的外部环境,也是一个很重要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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