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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秀洲区创立10亿元产业基金,重点投向新能源等产业

产业基金的宗旨是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加大对我区实体经济的投入,促进国内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区集聚,充分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经济发展战略,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推动全区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6月24日,浙江嘉兴秀洲区政府印发《秀洲区秀湖创业创新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文件指出,秀洲区秀湖创业创新投资基金是由区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产业基金的初期规模为10亿元,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基金投资收益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等,今后视运作和管理实际经区政府批准后逐步扩大投入。

对于产业基金投资方向,文件明确重点投向半导体、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互联网等产业,并根据区委区政府战略部署及时作出调整。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省和市禁止、限制发展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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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秀洲区秀湖创业创新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秀洲区秀湖创业创新投资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 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21〕14号)及《嘉兴市政府产业基金投后管理实施细则》(嘉财企〔2019〕600号)精神,结合秀洲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秀洲区秀湖创业创新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由区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

(三)产业基金按照“聚焦战略取向、突出政策引导、坚持市场运作、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作。产业基金运作遵循客观规律,给予一定投资风险容忍度,并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四)产业基金的初期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下同),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基金投资收益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等,今后视运作和管理实际经区政府批准后逐步扩大投入。

(五)产业基金的宗旨是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加大对我区实体经济的投入,促进国内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区集聚,充分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经济发展战略,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推动全区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二、组织架构

(六) 产业基金组织架构包括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基金法人机构、基金管理公司等三个层次,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运作。

(七)管委会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主任,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嘉秀集团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区发改局、区经商局、区招商中心、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嘉秀集团、高新集团、嘉兴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通过全体会议等方式实施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嘉秀集团,办公室主任由嘉秀集团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八)授权嘉兴高新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市嘉秀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含指定子公司,以下简称“代行出资人”)代行出资人职责,出资设立嘉兴市秀湖创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基金法人(以下简称“基金公司”),是产业基金的基金法人机构。

(九)根据管委会要求,基金公司委托嘉兴市秀洲区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公司”)负责产业基金的具体投资和运作。

三、职责分工

(十)管委会:根据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导向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研究审定产业基金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决定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协调和决策定向基金及非定向基金组建、项目直投等事项,审议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十一)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定期向管委会汇报子基金、直投项目运作及绩效评价情况,贯彻落实管委会有关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组织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协调产业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区财政局(区国资办):筹集落实产业基金出资资金,对产业基金运作进行财务监管、风险控制和绩效评价。

(十三)区发改局:参与制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及基金投资决策,对产业基金进行信用信息监督,审核产业基金产业投资方向,负责产业基金登记管理和备案审查。

(十四)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调控导向,研究提出产业基金组建方案及项目投资方案;定期推荐重大投资项目,落实行业监管和项目对接服务;参与基金投资决策,开展基金考核评价并提出奖惩建议。

(十五)代行出资人:负责组建基金公司和聘用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督和指导,做好产业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

(十六)金控公司:负责收集、筛选各部门及主体提交的投资方案;对立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形成投资建议书;按照管委会确定的投资方案,进行入股谈判、签订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事项,定期向管委会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四、投资原则和要求

(十七)产业基金重点投向半导体、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互联网等产业,并根据区委区政府战略部署及时作出调整。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省和市禁止、限制发展行业。

(十八)产业基金采取“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直接投资”等模式进行运作。

1.定向基金。

定向基金是指由区级政府产业基金和社会资本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运作管理,以特定项目为投资标的的股权投资基金。原则上基金管理人应为特定项目的引进方或其推荐的对象。

采用定向基金模式,产业基金原则上最高出资额不超过5亿元(含)。定向基金对外出资占比不得超过被投企业总股权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2.非定向基金。

非定向基金是指由区级政府产业基金和社会资本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运作管理,投向非特定对象的股权投资基金。原则上基金管理人应为与秀洲区开展招商合作的对象。

采用非定向基金模式,产业基金原则上最高出资额不超过5亿元(含)。非定向基金出资结构中,区级政府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非定向基金规模的25%,且不为第一大股东;如符合以下情形的:1、基金首个投资项目落地秀洲且该项目累计返投金额不低于秀湖基金首期出资额;2、涉及境外合格投资者;则可适当提高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该基金规模的1/3。

对一个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非定向基金资金总额的20%;

3.直接投资。

采用直接投资模式,产业基金原则上最高出资额不超过5亿元(含)。区级政府产业基金出资占比不得超过被投企业总股权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十九)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各类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并报管委会审议批准。

(二十)选聘的基金管理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5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重大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2.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监管部门认定的合格投资者募资;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应组建专门的管理团队,且团队核心成员在最近3年内受托管理的相关基金实缴规模不低于5亿元;

6.专业机构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取得拟设立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二十一)合作设立的非定向基金应满足下列要求:

1.原则上应在秀洲区注册,注册在区外的,须经基金管委会批准;

2.重点投向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高端时尚产业等优势产业,以及前沿新材料、半导体、航空航天、人工智能、时尚消费电子、生命健康、数字经济等新兴产业;

3.原则上对落地在秀洲区范围内的项目累计返投比例不低于1;

4.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

5.产业基金原则上不早于其他社会出资人出资;

6.产业基金的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参股基金存续期最长不超过8年,确需延长投资期的,应按照项目投资原有决策程序报批。

(二十二)产业基金从事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支出;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经管委会批准的需要特别支持的重点领域或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二十三)参股基金应当委托中国境内商业银行(参股基金注册在境外或参股基金管理人为境外机构的除外)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监管报告。

五、投资程序

(二十四)产业基金投资意向主要由金控公司根据基金的投资原则和相关要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及主体结合政策目标及行业主管,向金控公司进行推荐。

(二十五)采用定向基金、直接投资模式的,金控公司对于各方面提出的投资意向进行筛选汇总,依据各方的研判结果形成初审立项意见,提交管委会办公室初审,根据管委会办公室的初审意见提交管委会立项;根据管委会立项结果开展尽职调查、协议拟定等工作,及时提出拟投资项目方案,就拟投资项目的参股比例、投资金额、退出方式等提出意见建议。

采用非定向基金的,金控公司对于各方面提出的投资意向进行筛选、研判,并形成初审立项意见提交基金管委会,根据管委会立项结果开展尽职调查、协议拟定等工作,及时提出拟参股基金方案,就拟投资基金的投资金额、存续期限、收益分配等提出意见建议。

(二十六)依据投资的行业、项目属性和投资模式,组建相应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和外部相关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担任。项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应在秀洲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二十七)项目公示无异议后,由管委会办公室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通报。金控公司根据经投资决策会议后的投资项目方案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由基金公司正式签署后实施具体投资运作。

(二十八)产业基金投资资金出资安排应在投资协议中载明,可以一次或分期到位,与其他出资者实缴资金同步拨付。

六、投资退出

(二十九)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设置明确的量化指标。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实施退出。退出方式主要采取股权转让、份额转让、股票减持、减少资本、清算等。

(三十)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的,经各方出资人协商一致后,按退出程序选择中止退出:

1.所投资行政区域发生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致使产业基金政策目标无法实现的;

2.参股基金或直投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严重亏损,已无力继续经营的;

3.参股基金或直投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机关责令终止的;

4.发现存在其他危及政府产业基金安全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业务的。

(三十一)存续期内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按退出程序选择终止退出:

1.参股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

2.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合作协议超过6个月,参股基金管理团队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3.参股基金设立1年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4.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5.未完成返投目标等参股基金严重违背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三十二)产业基金投资退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条件、方式,办理退出手续;章程协议没有约定的,原则上应当按照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办理退出。金控公司应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股权转让回收资金应在退出手续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转入代行出资人账户。

七、收益和费用管理

(三十三)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发挥政府出资引导作用,产业基金可在取得的投资收益中向合作对象进行让利,但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三十四)金控公司的委托管理费用原则上按照实际投资金额1%的比例由基金公司按年支付。

(三十五)为促进金控公司管理人员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不断激励提升运作管理水平,对于投资效益特别好的项目,经基金公司提出申请,由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可从该项目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金控公司的业绩奖励;对于投资亏损较大的项目,经基金公司提出建议,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以一定比例相应扣减金控公司的管理费用。

(三十六)基金公司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金控公司的管理费用和业绩奖励。基金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公司用于滚动投资。

八、监督管理

(三十七)管委会办公室应加强对合作设立的参股基金和直投项目的监管,健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审议决策规程,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确定基金投资项目,并严格实行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八)区财政局(区国资办)会同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建立健全对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管理,更好地发挥产业基金政策引导作用。

(三十九)代行出资人要认真代为履行出资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加强对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运作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和效益。

(四十)金控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严格实行规范的投资项目汇总、筛选、预审、报批、投入、退出等全过程的运作管理工作,确保产业基金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运作。按照管委会确定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组织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并提交管委会审议。

(四十一)产业基金合作方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按协议约定处理,且产业基金有权单独或同时行使以下权利:

1.限期整改;

2.在秀洲区政府门户等相关网站公布其违规违约行为,并将相关情况载入管理档案;情节严重的,产业基金停止与其合作,并抄送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

3.造成产业基金损失的,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相关方赔偿损失。

(四十二)对于产业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主管部门、代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等不承担相关责任。

九、报告制度

(四十三)采取“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运作模式的,原则上基金管理人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金控公司提交包括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资金使用、收益情况等情况的《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金控公司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经金控公司审核后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四十四)采取“直接投资”运作模式的,原则上金控公司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被投资企业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告》。

(四十五)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被投企业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陷入难以扭转困境等重大风险事项,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发现后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基金管委会审议决策。

十、附则

(四十六)本基金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与省、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明显不相符的,按省、市产业基金管理规定执行。

(四十七)自本办法自2024年7月20日起施行,原《秀洲区秀湖创业创新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秀洲政办发〔2021〕2号)同时废止。

来源:秀洲区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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