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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10亿引导金公示管理办法

银川10亿元引导基金,重点投向新材料、新食品加工、新能源、装备制造等银川市优势产业及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机器人等高成长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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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新型工业化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一步增强财政资金扶持产业力度,通过创新机制引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效应和基金招商效应,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预算法》、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银川市新型工业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一、基金概况

(一)基金名称

银川市新型工业化引导基金

(二)基金性质

以银川市财政性资金发起设立,由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以高效的资金周转率和高质的招商项目落地为目的的政策性引导基金。

(三)功能定位

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实现基金“以投带招”的招商效应,聚焦“三新”产业做大做强、推动未来产业破冰布局,引导撬动园区基金合力跟投,重点支持带动性、战略性、创新性特征明显的招商引资产业项目落地。

(四)基金规模与出资安排

引导基金总规模10亿元,首期规模1亿元,从现有的工业风险补偿基金资金池调整出资。基金设立后,可继续争取中央及自治区、市各级主体参与出资合作。基金存续期为7年,其中投资期4年,退出期3年,运行良好实现基金招引项目落地的,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存续期及扩大基金规模。

(五)基金投资方向

1.引导基金投资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产业政策导向、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战略,扶持初创期、成长期企业发展。

2.引导基金主要用于投资银川市域内落地的项目或企业,累计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市级政府的出资金额。重点投向新材料、新食品加工、新能源、装备制造等银川市优势产业及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机器人等高成长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原则上引导基金投资主要用于企业厂房建设、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且所投固定资产未经许可不得抵押。

(六)基金投资方式和投资比例

1.引导基金以项目建设企业实缴资本30%以内的规模出资;

2.引导基金出资金额原则上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额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

3.引导基金出资规模与项目推荐园区出资规模挂钩,原则上不高于园区基金出资规模的80%,园区基金出资拨付到账后,引导基金方可进行实际投资;

4.引导基金与园区基金累计投资规模原则上不高于项目建设企业实际投资额的40%。

二、基金管理机制

(一)运行机制。引导基金以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作为引导基金受托机构及有限合伙人,代表财政出资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应从市属国有全资金融机构中选取,市工信局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托管业务流程、风险管控、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等内容。受托机构管理费用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支付30—100万元,由市财政单独安排资金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市工信局会同受托机构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基金管理人作为引导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2.基金管理人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管理运营投资基金累计规模不低于1亿元,基金管理人或其团队成员投资所形成的股权投资年平均年收益率不低于8%,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对共同设立基金有出资的意愿和能力;

3.至少3名从事3年以上投资基金相关经历并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承诺团队关键人在基金运作期间不中途退出;管理团队或其团队成员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4.有完善的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5.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严格按照有关委托管理协议管理政府出资资金;

6.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投资决策。受托机构及基金管理人应制定相应的全流程投资管理制度,并组建具备项目研判所需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投委会设委员5名,委员由受托机构及基金管理人委派,项目的投资、管理及退出事宜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五分之四(含)以上的投委会委员同意后方可实施。为保证政策导向,在产业投资基金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下,受托机构可行使一票否决权。

三、基金投资运作

(一)基金运作流程

基金管理人应选择具备股权投资基金托管资质和能力并在银川市具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开设基金专户,对管理的产业投资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优先选择能够提供“投贷联动”等配套融资支持的银行。

引导基金运作应严格遵循以下程序:项目甄选、项目立项、尽职调查、专家评审、投资实施、投后管理、基金退出。

1.项目甄选:基金管理人优先从园区推荐并跟进支持的招商落地项目中筛选建立项目库。

2.项目立项:市工信局、受托机构及基金管理人从项目库中筛选确定拟投资支持的项目,审议项目基本情况、投资估算、实施计划、尽职调查方式等内容。

3.尽职调查:基金管理人对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制定尽职调查方案和计划,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财务、法律等专项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方案;

4.项目评审: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指派人员,邀请行业专家、投资专家等组成专家评审会,对尽职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和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5.投资实施:基金管理人按照阶段出资原则确定引导基金投资方案,根据投资方案开展投资谈判、协议签署、基金出资等工作;

6.投后管理:基金管理人制定健全的投后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跟进投资项目情况并定期向出资人报告;

7.基金退出:引导基金的退出原则上优先于园区及其他投资主体,一般通过以下形式退出:

(1)按照约定由大股东、项目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回购股权退出;

(2)第三方并购或转让股权退出;

(3)通过S策略(即转让合伙企业LP份额)退出;

(4)投资项目IPO后通过二级市场退出;

(5)投资项目清算后退出等。

(二)基金投资限制

引导基金只能存放银行或投资银行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上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

3.投资于期货、证券投资基金、房地产、评级AAA级以下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4.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5.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三)收益分配及让利机制

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收益共享、风险共担,以出资额为限对各项目承担有限责任。当各项目实现退出时,应按照约定条件收回基金出资及收益,统筹用于基金滚动发展。基金投资取得收益时,若政府投资收益低于3%(含),政府不让利;政府投资收益超过3%时,政府投资收益超过3%的部分按50%由基金管理人分配。当投资项目发生损失时,所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厂房、设备等)优先用于引导基金的清算退出。

(四)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与考核结果挂钩,以基金实缴规模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当年管理费率,原则上不高于自治区同类同期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费水平。具体标准如下:

1.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年度管理费用比例根据基金实缴规模的2%予以支付;

2.考核结果为良好等次,年度管理费用比例根据基金实缴规模的1%予以支付;

3.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年度管理费用比例根据基金实缴规模的0.5%予以支付;

4.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不予支付管理费用;

5.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解除基金管理人资格。

(五)基金终止

有限合伙企业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清算,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按同股同权原则分配,引导基金清算退出持有的固定资产,由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负责后续处置盘活。

四、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制度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监管要求做好风险管控工作,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若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或可能存在失职等问题和隐患的,市工信局可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或口头整改意见。经认定为违法、失职行为的,由基金管理人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基金的监督管理

引导基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和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基金管理人接受市工信局、财政局、国资委、受托机构及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每季度结束15日内向受托机构书面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编制并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财政资金存放表、基金项目表等报表,由受托机构向相关部门汇总报告。在每个项目完成投资或退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向受托机构及部门书面报告。

六、基金的容错纠错机制

建立引导基金管理运作容错机制。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在推进引导基金管理运作模式改革、设立方案制定和调整、体制机制创新过程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在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政策变动等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三)在推动重大项目投资中,根据自治区、银川市政府相关政策及会议要求,依法履职、果断决策、创新推进,但因不可抗力或无意过失造成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四)其他符合容错机制相关情形和条件的事项。

附件:银川市新型工业化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

银川市新型工业化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一步增强财政资金扶持产业力度,通过创新机制引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效应和基金招商效应,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预算法》、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川市新型工业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以银川市财政性资金发起设立,由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以高效的资金周转率和高质的招商项目落地为目的的政策性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实现基金“以投带招”的招商效应,聚焦“三新”产业做大做强、推动未来产业破冰布局,引导撬动园区基金合力跟投,重点支持带动性、战略性、创新性特征明显的招商引资产业项目落地。

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产业政策导向、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战略,扶持成长潜力大、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创新型企业和产业项目发展,主要用于投资银川市域内落地的企业或项目。重点投向新材料、新食品加工、新能源、装备制造等银川市优势产业及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机器人等高成长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四条引导基金总规模10亿元,首期规模1亿元,从现有的工业风险补偿基金资金池调整出资。基金设立后,可继续争取中央及省、市各级主体参与出资合作。基金存续期为7年,其中投资期4年,退出期3年,运行良好实现基金招引项目落地的,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存续期及扩大基金规模。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

第五条  引导基金以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作为引导基金受托机构及有限合伙人,代表财政出资履行出资人职责。受托机构应从市属国有全资金融机构中选取,市工信局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托管业务流程、风险管控、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等内容。受托机构管理费用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支付30—100万元,由市财政单独安排资金列支。

第六条  市工信局会同受托机构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基金管理人作为引导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2.基金管理人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管理运营投资基金累计规模不低于1亿元,基金管理人或其团队成员投资所形成的股权投资年平均年收益率不低于8%,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对共同设立基金有出资的意愿和能力;

3.至少3名从事3年以上投资基金相关经历并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承诺团队关键人在基金运作期间不中途退出;管理团队或其团队成员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4.有完善的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5.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严格按照有关委托管理协议管理政府出资资金;

6.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受托机构及基金管理人应制定相应的全流程投资管理制度,并组建具备项目研判所需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投委会设委员5名,委员由受托机构及基金管理人委派,项目的投资、管理及退出事宜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五分之四(含)以上的投委会委员同意后方可实施。为保证政策导向,在产业投资基金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下,受托机构可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三章  投资与运作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选择具备股权投资基金托管资质和能力并在银川市具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开设基金专户,对管理的产业投资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优先选择能够提供“投贷联动”等配套融资支持的银行。

第九条  引导基金运作应严格遵循以下程序:项目甄选、项目立项、尽职调查、专家评审、投资实施、投后管理、基金退出。

1.项目甄选:基金管理人优先从园区推荐并跟进支持的招商落地项目中筛选建立项目库。

2.项目立项:市工信局、受托机构及基金管理人从项目库中筛选确定拟投资支持的项目,审议项目基本情况、投资估算、实施计划、尽职调查方式等内容。

3.尽职调查:基金管理人对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制定尽职调查方案和计划,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财务、法律等专项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方案;

4.项目评审: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指派人员,邀请行业专家、投资专家等组成专家评审会,对尽职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和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5.投资实施:基金管理人按照阶段出资原则确定引导基金投资方案,根据投资方案开展投资谈判、协议签署、基金出资等工作;

6.投后管理:基金管理人制定健全的投后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跟进投资项目情况并定期向出资人报告;

7.基金退出:引导基金的退出原则上优先于园区及其他投资主体,一般通过以下形式退出:

(1)按照约定由大股东、项目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回购股权退出;

(2)第三方并购或转让股权退出;

(3)通过S策略(即转让合伙企业LP份额)退出;

(4)投资项目IPO后通过二级市场退出;

(5)投资项目清算后退出等。

第十条  引导基金以项目建设企业实缴资本30%以内的规模出资,对单个项目的出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引导基金出资规模与项目推荐园区出资规模挂钩,原则上不高于园区基金出资规模的80%,两者累计投资规模原则上不高于项目建设企业实际投资额的40%。园区基金出资拨付到账后,引导基金方可进行实际投资。引导基金投资原则上主要用于企业厂房建设、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且所投固定资产未经许可不得抵押。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收益共享、风险共担,以出资额为限对各项目承担有限责任。当各项目实现退出时,应按照约定条件收回基金出资及收益,统筹用于基金滚动发展。基金投资取得收益时,若政府投资收益低于3%(含),政府不让利;政府投资收益超过3%时,政府投资收益超过3%的部分按50%由基金管理人分配。当投资项目发生损失时,所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厂房、设备等)优先用于引导基金的清算退出。

第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清算,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按同股同权原则分配,引导基金清算退出持有的固定资产,由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负责后续处置盘活。

第四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引导基金管理运作容错机制。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或没有实现预期目标的,不追究主管部门、决策机构、引导基金受托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接受市工信局、财政局、国资委、受托机构及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每季度结束15日内向受托机构书面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编制并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财政资金存放表、基金项目表等报表,由受托机构向相关部门汇总报告。在每个项目完成投资或退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向受托机构及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市工信局、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引导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按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从整体效能出发,对引导基金政策效应、经济效益、管理效能等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单支参股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与考核结果挂钩,以基金实缴规模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当年管理费率,原则上不高于自治区同类同期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费水平。具体标准如下:

1.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年度管理费用比例根据基金实缴规模的2%予以支付;

2.考核结果为良好等次,年度管理费用比例根据基金实缴规模的1%予以支付;

3.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年度管理费用比例根据基金实缴规模的0.5%予以支付;

4.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不予支付管理费用;

5.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解除基金管理人资格。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只能存放银行或投资银行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上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

3.投资于期货、证券投资基金、房地产、评级AAA级以下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4.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5.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制度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监管要求做好风险管控工作,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或可能存在失职等问题和隐患的,市工信局可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或口头整改意见。经认定为违法、失职行为的,由基金管理人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有关内容,适用银川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工信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来源:银川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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