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相关工作,推动广州市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吸引社会资本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2024年度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申报工作,现对外公开征集子基金合作机构。
2024年度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一、引导基金合作模式
(一)引导基金通过母基金方式与优秀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子基金可采用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的形式,引导基金相应的以有限合伙人(LP)或股东的身份出资。
(二)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且不作为第一大出资人或股东。
(三)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每期出资款均是在其他出资人全部完成当期相应出资后才实施缴付。
(四)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申报条件
(一)引导基金申报机构原则上为股权投资类企业,由其依法依规负责募集社会资本。
申报机构除满足相关法律要求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申报机构须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手续,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 原则上,申报机构成立时间满1年,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或各级创投备案管理部门完成备案手续。
3. 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其基金管理规模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均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
4. 有完善的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5. 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6. 申报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有限合 伙制)或管理团队主要成员具备5年及以上投资经验,有至少3个退出的投资案例(含至少2个完全退出案例,其余为部分退出案例),已退出部分的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
7. 申报机构已储备至少5个符合申报领域的广州项目。
(二)为鼓励孵化器及创新创业企业发展,我市经认定的专业孵化器也可作为申报机构,申请与引导基金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出资比例放宽至1:1.5,子基金须投资于专业孵化器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规模的80%。其中,专业孵化器在申报时已经完成工商注册并运作3个月以上,面积应不小于3,000平方米,或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
(三)申报机构可直接作为子基金管理人,也可指定或新设关联企业作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基金管理人为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基金管理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管理职责的股东。
子基金管理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 企业须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手续,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均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
2. 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 有完善的投资基金管理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和治理制度、风险约束和控制制度、投资决策和外部监管制度。
4. 主要负责人具备丰富基金管理运作经验,并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且至少有4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5. 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6. 出资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5%。
三、重点支持领域
(一)引导基金发起设立的子基金主要投资领域须为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与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与健康、智能装备与机器人、轨道交通、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材料与精细化工、数字创意、量子科技、区块链、太赫兹、天然气水合物、纳米科技等领域,以及国家、省明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处于种子期、起步期、成长期、扩张期和成熟期等各发展阶段的企业。
(二)引导基金按上述产业领域分类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子基金投资项目须聚焦子基金申报的产业领域,设立的子基金在该领域的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的60%。
(三)子基金投资期内投资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实缴出资额的2.5倍。
四、子基金的管理要求
(一)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出资额不高于2亿元人民币;子基金中广州市、区两级财政出资总额占子基金总规模的比例不超过50%。
(二)所有出资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子基金完成注册手续后,引导基金在《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签署后的两年内进行实缴出资。引导基金出资可分期缴付,每期均采取末位出资方式缴付资金。
(三)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提交其投资决策委员会前,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需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出具合规审查报告,对违法、违规、偏离政策导向和违反合伙协议的事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具有一票否决权,未能通过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合规性审查的项目不得进行投资。
(四)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实缴规模的20%。
(五)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需向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派驻成员行使相关权利。
(六)托管银行接受子基金管理人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对子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子基金托管银行需要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出具的合规性审查报告为依据,划拨投资款项。
五、引导基金退出方式
(一)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适时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引导基金份额的权利。引导基金退出前,子基金已实现盈利的,引导基金应在退出前按照出资份额比例获取相应的分红。引导基金转让退出方式如下:
1.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3年以内(含3年)的,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
2.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3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的,如累计分红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如累计分红不足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则转让价格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加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与累计分红的差额之和。
3.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超过5年的,按照市场化方式确定转让价格后退出。
(二)子基金发生清算时(包括解散和破产),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按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进行分配。
(三)在有下述情况之一,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1. 引导基金储备合作机构(含子基金管理人)名单批复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子基金设立手续的;
2. 引导基金出资拨付至子基金投资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 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 子基金未按已签署法律文件约定投资的;
5. 其他不符合已签署法律文件约定情形的。
六、引导基金申报材料的提交与受理
(一)请按照《2024年度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申报材料》(详见附件)规定的内容提交申请。
(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贰份(用A4纸张标准,并装订成册),全部提交报送至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218号广州国际媒体港西港10楼新兴基金,邮编:510335);电子版请同步请发送至邮箱gzyd@sfund.com。
(三)受理申请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20日。
联系人:
梁梦菲,联系电话:15800003780
吴宇川,联系电话:13632316014
苏鸣杰,联系电话:18666640380
黄仁玉,联系电话:19865488189
来源:广州基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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