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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设立200亿产业发展基金

基金重点布局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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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产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

为助力传统产业绿色转型,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全力推进邯郸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按照市委领导议事纪要(〔2024〕6号)关于“稳步推进与河北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设立产业发展基金”要求,特设立邯郸市产业发展基金,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政府出资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省市财政形成合力,吸引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金融机构和其他社会资本参与,通过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促进财政资金与各类社会资本融合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支持邯郸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金架构

(一)基金发起人及职责

邯郸市产业发展基金由市政府、河北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共同发起设立。

1.市政府。确定市财政局牵头推动基金组建,落实出资资金,邯郸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代表,负责监督基金的投资运行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投资促进局等单位及有关县(市、区)负责积极推介本地优质项目,做好域外招商项目落地服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协调基金注册有关事宜。

2.河北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负责提出邯郸产业发展基金组建方案,起草相关合伙协议并实施,做好项目尽调、投资、管理、退出,确保基金投资安全、合规运营。

(二)基金核心要素

1.基金名称。邯郸市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暂定名,以企业登记部门核名为准)。

2.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

3.注册地。邯郸市。

4.基金规模。总规模200亿元,一期规模10亿元。首期实缴出资2亿元,一期剩余认缴出资根据子基金设立进度及投资需求陆续到位,原则上不超过2年。

5.经营范围。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等。

6.出资结构

(1)基金投资示意图

(2)基金一期出资表

基金首期实缴出资2亿元,具体出资结构如下:

三、基金投资

(一)投资方向

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开展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增资或股权转让),重点布局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传统产业绿色转型,推动县域特色产业创新发展,通过资本运作推动优势产业并购、重组和上市,通过资本投资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引进和培育一批能够兴市立县的龙头企业。

(二)投资约定

1.运作模式。基金采取“母子基金”模式运作。主要通过设立子基金对外投资,也可直接投资于企业和项目。

2.投资比例。基金对单支子基金的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30%,对于市委、市政府明确重点扶持的产业和领域,出资比例可放宽至50%;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股权的30%,且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基金及子基金进行对外出资不作为最大股东。

各子基金的存续期由出资人共同商定,原则上不超过8年。

3.地域要求。子基金投资于邯郸市内企业和项目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实缴规模的60%;直投项目原则上只能投资于邯郸市域内项目或引入邯郸市的项目。

(三)投资限制

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明股实债变相增加政府债务;

2.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3.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金融衍生品;

4.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5.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6.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7.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8.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四、基金管理机制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均由北京骐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退出及其他事务。北京骐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河北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全资子公司,为河北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旗下唯一私募基金管理平台。

(二)合伙人制度

1.合伙人大会。合伙人大会是基金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基金在工商注册登记前,各合伙人应依据本方案,通过谈判磋商,签订基金《合伙协议》,明确合伙人相关权利,以及合伙人大会召开程序、合伙人大会表决事项等。

2.合伙人大会权利。以下事项须经合伙人大会表决: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变更合伙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聘请或更换托管银行,更换普通合伙人,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合伙人退伙时的财产退还方案,审议通过合伙企业年度报告等,以及普通合伙人认为需由合伙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相关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由合伙人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投资决策机构

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简称投委会)为基金唯一投资决策机构。投委会设委员5名,由基金管理人委派。邯郸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向投委会委派2名观察员,对基金及项目投资合规性均具有一票否决权。投委会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安排召开,普通合伙人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通知、供投委会决策使用的资料提交投委会全体委员。投委会职权范围包括:

1.审议决策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

2.审议决策合伙企业的投资退出;

3.审议决策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相关协议;

4.修改合伙企业的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

5.讨论普通合伙人认为应当征询投委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6.合伙协议或合伙人大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四)基金托管

邯郸市产业发展基金及其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银行托管,托管银行应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2号)规定的条件。

五、投资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在投资、投后、退出三个阶段进行全面的管理掌控,保证基金科学高效运营,并降低相关风险。

(一)投资管理

将从以下全流程进行投资管理:拟投项目初选、市场调研、公司初步调研(签署保密协议)、基金内部审查与项目立项、签署合作意向协议或投资备忘录、项目尽职调查、基金投资决策、正式签订投资相关协议。

(二)投后管理

基金通过向被投资企业派驻董事、监事等方式,优化被投资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在资金支持、资源对接、资本运作、战略筹划等环节发挥积极作用,持续监控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情况和变化,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

(三)退出管理

基金运营时,管理人将根据被投资企业的具体情况,积极推动基金投资的退出工作。对于基金直接投资或通过子基金投资的项目主要通过以下方式退出:

1.上市退出。被投项目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包括但不限于A股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京证券交易所、港股、美股等方式,基金通过公开市场减持股票退出。

2.并购退出。基金与出资的产业资本或其他产业相关龙头企业合作,共同参与行业并购与产业链整合,最终通过将所持被投企业股权出售给产业资本或置换为上市公司股权实现退出。

3.股权交易

(1)股东回购。在对部分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时,可通过约定与控股股东业绩相关的回购协议,在被投企业未实现约定业绩或触发其他回购条件时,由控股股东或指定第三方以一定价格条件回购所持股份。

(2)基金份额转让。通过私募股权交易平台将基金份额转让给第三方,实现基金和投资人的顺利退出。

(四)投资收益分配

1.基金管理费用。基金的管理费用包括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基金对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年)、向托管银行支付的托管费和基金运作发生的运营费等,具体在基金《合伙协议》《资金托管协议》等协议中明确。

2.基金收益分配。扣除应付税收及基金费用后,基金可供分配资金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收益部分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进行分配。

(五)提前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河北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市政府出资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即可选择退出:

1.基金方案自审核批准之日起1年以上,仍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的;

2.出资拨付至基金账户1年以上未开展投资的;

3.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基金未按照协议约定投资的;

5.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变化的;

6.经全体合伙人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协议约定情形的。

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其他投资人或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基金财产份额,其他出资人应予以配合。

六、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一)风险控制

1.投资期内不得将已回收的可分配资金(包括非投资活动回收的资金)用于再次投资。

2.各合伙人不得以其在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不得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或以本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举债及对外担保。

3.基金管理人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及本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信息披露

基金严格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基金备案、信息披露义务。

(三)考核约束

1.基金管理机构应按季度向市政府报告基金运行情况,并及时报告子基金和投资项目法律文件变更、资本增减、管理机构变动、清算与解散等重大事项。

2.当基金出现违反章程(协议)等情况时,市政府有权要求基金管理机构限期整改。

3.河北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负责跟踪各期子基金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保证返投比例以及投资项目符合投资约定要求,有效发挥资金效益、防范风险。

附件:

邯郸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有效聚合资金和项目资源,发挥引导基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的重要职能作用,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精神,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邯郸市产业发展基金采取“母子基金”模式运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遵循“整体设计、分期募集、滚动发展”思路,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第三条  邯郸市产业发展基金总规模为200亿元,一期规模10亿元,一期基金中:河北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出资3亿元,占比30%;市政府出资7亿元,占比70%。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邯郸市产业发展基金工作专班,由市长樊成华担任工作专班组长,常务副市长李学军、副市长赵洪山担任工作专班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投资促进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审计局、邯郸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工作专班主要职责包括:

(一)统筹实施政策指导;

(二)研究支持基金发展的相关政策;

(三)制定基金投向负面清单;

(四)审定基金的投资方向;

(五)审议批准产业发展基金其他需要批准的事项。

第五条  邯郸市产业发展基金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主要承担工作专班日常工作,拟订基金管理办法,不参与基金日常运营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出资的筹集、预算安排、资金拨付。

市国资委负责将政府出资资金转拨至邯郸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统筹协调市属国有企业与邯郸市产业发展基金共同出资子基金,组织市属国有企业参与相关领域子基金筹划、设立和投资等。邯郸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市政府出资代表,与合作方签订《合伙协议》,具体负责监督基金的投资运行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提出基金重点投资方向的建议,筛选、推介传统产业绿色转型,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市重点项目纳入基金项目库等。

市科技局负责科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与基金对接,筛选、推介科技型、创新型优质项目纳入基金项目库等。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现代制造业、专精特新、县域特色产业、传统产业绿色转型等项目与基金对接,筛选、推介优质产业项目纳入基金项目库等。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加强企业培育和服务支持企业上市,筛选、推介优质项目纳入基金项目库等。

市投资促进局负责筛选、推介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纳入基金项目库等。

其他单位分别负责相关领域项目的筛选和推介。

第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为河北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托管理邯郸市产业发展基金,定期向工作专班及其办公室报告产业发展基金运行情况;

(二)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并对其开展尽职调查与合作谈判,形成子基金设立方案,履行报批程序后,签署相关合伙协议或章程;

(三)负责直投项目筛选,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形成投资方案,履行报批程序后,签署相关投资协议;

(四)负责对子基金投资方向、投资进度、投资收益、资金托管和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五)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和投资风险可控;

(六)定期向工作专班及其办公室报告基金公司运行情况。

第八条  邯郸市产业发展基金吸引全国性金融机构、国内外知名投资机构和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或向已设立的子基金增资。子基金由基金公司或由基金发起人委托市场化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依据章程(协议)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

子基金可采取合伙制、公司制等组织形式,根据基金投向和管理需要在邯郸市内选择注册地,并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加强合规管理,子基金管理公司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九条  邯郸市产业发展基金围绕邯郸产业规划布局,重点布局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传统产业绿色转型,推动县域特色产业创新发展,通过资本运作推动优势产业并购、重组和上市,通过资本投资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引进和培育一批能够兴市立县的龙头企业。

第十条  邯郸市产业发展基金主要通过出资设立子基金投资于企业和项目,也可以直接投资于企业和项目。直投项目原则上只能投资于邯郸市域内项目或引入邯郸市的项目。

第十一条  邯郸市产业发展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应当遵循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投资政策规定,与其他出资人签订有限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基金设立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十二条  基金对单支子基金的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30%,对于市委、市政府明确重点扶持的产业和领域,出资比例可放宽至50%;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股权的30%,且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基金及子基金进行对外出资不作为最大股东。

第十三条  邯郸市产业发展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存续期内遇有重大事项变更或者存续期满确需延期的,经子基金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并经工作专班批准后,最长可延长至10年。

子基金投资于邯郸市内企业和项目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实缴规模的60%。

参与设立的子基金以及直接投资主要通过清算、上市、股权转让、其他出资人回购等方式退出。

第十四条  邯郸市产业发展基金依据合伙协议,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五条  邯郸市产业发展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应当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进行核算,在收回本金的前提下,给予适当激励。子基金在本市投资额达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要求的,视返投比例、投资效益和投资项目对邯郸经济贡献情况,给予子基金社会出资人和基金管理机构合计最高不超过邯郸市产业发展基金出资所获全部增值收益的奖励。

第十六条  邯郸市产业发展基金与其他社会资本实行“同股同权”,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约定收益分配方式,基金的亏损由出资方共同承担,基金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回购,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基金按照协议约定从子基金中分配、清算所获得的收益,应及时缴入产业发展基金托管账户,并向基金合伙人分配。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费计提按照邯郸市产业发展基金实际对外投资金额的1.5%每年计提。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邯郸市产业发展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受托管理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审慎经营,建立健全资金募集管理、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邯郸市产业发展基金及其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原则上应当在本市注册,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资产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十条  邯郸市产业发展基金及其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银行托管,托管银行应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2号)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邯郸市产业发展基金及其参与设立的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明股实债变相增加政府债务;

(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三)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金融衍生品;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六)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七)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  邯郸市产业发展基金及其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和相应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在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和信息更新。     

第二十三条  邯郸市产业发展基金应当与其他出资人在有限合伙协议(章程)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经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或者不予出资:

(一)基金方案自审核批准之日起1年以上,仍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出资拨付至基金账户1年以上未开展投资的;

(三)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照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变化的;

(六)经全体合伙人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对于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者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但不涉及违法违规、重大过失和其他道德风险的,对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基金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不予追究责任。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  按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建立分类考核机制。对于直投项目,重点考核政策目标、撬动放大、规范管理等内容,兼顾经济效益;对于市场化投资,重点考核经济效益、规范管理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邯郸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强对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运营监管和绩效评价,及时掌握子基金以及被投项目经营情况。

第二十七条  邯郸市产业发展基金及其参与设立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基金监管部门业务监管,对弄虚作假骗取产业发展基金投资,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占用、滥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邯郸市产业发展基金与中央、省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基金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如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不符,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来源:邯郸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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