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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临港新片区科技创新基金拟参股子基金遴选办法及申报指南

临港科创基金围绕符合国家战略的重要产业及关键领域,重点布局临港新片区“6+2”相关产业及其他鼓励、支持发展的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等科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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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和目标

科创基金是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出资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科创投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在国家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的大背景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五个重要”指示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国家战略重点布局的,以及上海市和临港新片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特别是战略新兴产业。

科创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聚焦产业、服务创新”的原则,母基金部分主要通过参股子基金的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通过原始创新合作、产业龙头合作、市场化合作三类合作模式,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加速集聚,构建原始创新和产业创新升级的新生态,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助力推动国家、上海市以及临港新片区前沿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投资领域

临港科创基金围绕符合国家战略的重要产业及关键领域,重点布局临港新片区“6+2”相关产业及其他鼓励、支持发展的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等科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三、子基金申请设立要求

(一)基金设立及出资要求

1.投资方式:科创基金可参与境内外新发起设立的、已经存续的子基金;或与相关合作单位联合发起设立子基金,包括(1)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源头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或孵化器/加速器等;(2)国内外在相关产业领域内具有影响力的产业方、企业等;(3)围绕国际领先、新兴产业发展,符合国家以及上海市和临港地区重点产业发展具备重要合作意义的合作方等;(4)在符合科创基金投资领域内,具备相关投资、运营管理经验或具有重要生态圈资源的境内外、国际化、全球化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及其他专业服务机构等;或认购/受让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受在相关法域内监管机构认可的子基金的份额。

2.内部制度:子基金需具有明确的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和完善的投资管理流程、财务管理制度。

3.投资领域: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应符合科创基金政策导向,有侧重的专业领域及明确的投资策略。

4.出资比例:科创基金对子基金的累计出资额不超过科创基金当期规模的20%。科创基金原则上对子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该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40%。对围绕国家战略布局的重要产业领域,符合上海市及临港地区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等具备相关技术、专利及产业链上下游等合作资源的子基金,可依科创基金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调整前述限制。

5.出资顺序:科创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顺序原则上不先于其他社会资本。若存在其他政府资金、中央财政资金参与投资的基金共同参股合作设立子基金的,出资顺序以具体协议为准。

(二)基金运作基本要求

1.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含),经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可适当延长。

2.投资方式:项目直接投资。

3.投资策略:子基金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其中,子基金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金额不少于子基金实缴规模的50%,初创期企业须满足以下标准:(1) 子基金的投资须为其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或子基金投资决策时企业设立不超过5年;(2) 从事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等符合临港新片区鼓励和扶持的重点产业领域。子基金对已投项目追加投资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4.投资限额:除经子基金内部有权机构(如合伙人大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子基金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10%。子基金存续期内可对其已投项目进行追加投资,用于追加投资的额度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30%。

5.产金融合:子基金管理机构应配合临港新片区探索建立产业培育和原始创新生态等产金融合机制,围绕临港产业生态,加强落实科创活动、项目引荐、政策宣介等联动机制,协同促进临港新片区创新生态培育及发展。

(三)子基金管理机构要求

1.子基金管理机构为依法设立,且已按照规定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子基金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或等值资本。

3.子基金管理机构具备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全面的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4.子基金管理机构具备管理基金所需的各类必要人员,全职专业人员数量不少于5人;核心管理团队稳定且有相关共事基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5.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过失、违法违纪行为,无受到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有关处罚的影响基金正常运营的不良记录。

(四)管理费

自科创基金实际对子基金出资之日起计算,管理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科创基金实缴规模的2%/年,且管理费率不超过其他子基金出资人。

(五)收益分配

子基金应按先回本后分利的分配原则进行收益分配。

(六)风险控制

1.子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定增、战配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基金除外)、企业债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2.子基金资产应委托一家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接受子基金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子基金按约定方向投资,子基金应定期向科创基金提交资金托管报告。

(七)信息披露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按规定向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报送子基金信息外,还应定期向科创基金提交子基金季度运营报告、经审计的子基金财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子基金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科创基金报告;科创基金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审计。

此外子基金管理机构应配合向临港科创基金披露项目引荐情况、活动筹办情况以及被投项目后续发展情况等有助于促进临港新片区创新生态培育及发展的相关信息。

四、子基金退出要求

(一)科创基金退出情形

子基金合同中应明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科创基金管理机构可研究提出选择提前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应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科创基金退出:

1.子基金设立方案完成审批或公示后超过十八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完成工商设立登记或增资手续的;

2.科创基金出资后超过一年,子基金未完成任何投资项目的;

3.子基金主要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子基金未按协议约定投资的;

5.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实控人、高级管理人员出现重大过失、违法违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重大行政处罚的;

6.其他不符合规定情形的。

(二)科创基金退出原则及退出方式

科创基金原则上应在子基金的章程、投资协议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等。

科创基金可采取退伙、份额转让、清算等方式退出子基金。子基金发生清算时,按照基金性质依法成立清算组,清查基金财产、制定清算方案,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部分按照最终确认的清算方案进行分配。

五、申报方式

科创基金授权科创基金管理机构受理有关申报材料。申报机构为子基金管理机构,自评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申报机构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科创基金管理机构咨询申报指南。

地址:浦东新区水芸北路9弄1号C4楼

邮编:201306

电话:(021)6475 0598

六、其他事项

1.申报机构应承诺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完全责任。本公告并不构成法律上的要约。

2.本办法由科创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解释,并可依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来源: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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