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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上城区高质量发展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基金总规模50亿元,资金来源为区财政局和区属国有企业出资,其中,高质量发展产业招商基金规模40亿元、高质量发展产业引导基金规模3亿元、高质量发展产业创新基金规模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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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城区高质量发展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上城区高质量发展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更好发挥产业基金引领撬动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上城区高质量发展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由区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充分发挥产业基金的资本带动作用,加速我区产业发展和招引“大好高”项目落地,推动区域创新创业和产业转型升级。

(二)基金分类。产业基金采取“1+3”的管理模式,下设高质量发展产业招商基金、高质量发展产业引导基金、高质量发展产业创新基金三大模块分类运作,聚焦区委区政府重大战略部署,支持政府主导产业等重点产业和领域发展。其中,高质量发展产业招商基金重点支持“政府决策的重大项目及重点企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初创型企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创新基金重点支持“成长型企业或拟上市企业”。

(三)基金规模。产业基金总规模50亿元,资金来源为区财政局和区属国有企业出资,其中,高质量发展产业招商基金规模40亿元、高质量发展产业引导基金规模3亿元、高质量发展产业创新基金规模7亿元。

二、基金运作管理架构

产业基金运作管理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法人主体、基金管理公司三个层次,按照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推动产业基金运作目标实现。

(一)基金管理委员会。上城区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区长担任主任,常务副区长、分管招商工作副区长担任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区发改经信局、区科技局、区金融办、区投促局、钱塘智慧城管委会、上城资本、区国投集团、区城投集团、区城发集团、区市政集团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

1.“一办三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一办三组”形式开展日常工作,即产业基金管理办公室、立项联审组、投资决策审议组、投后管理评价组。其中,立项联审组主要负责对项目立项进行审议;投资决策审议组主要负责对项目投资进行决策;投后管理评价组主要负责对项目投资后的绩效进行评价。立项联审组、投资决策审议组、投后管理评价组具体成员由各成员单位委派。产业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局长为办公室主任,负责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根据区政府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落实区政府关于基金管理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批复;协调基金运作中发生的问题,指导监督基金运作;组织对基金进行考核评价。

(二)基金法人主体。主要职责是履行出资义务并支付基金管理服务中的相关费用,执行相关最终决策机构的决定。

(三)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是按照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负责产业基金日常经营管理;对拟投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按照审议确定的投资方案,进行入股谈判、协议签署、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具体投资事宜;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配合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基金绩效评价工作。

三、基金运作模式

(一)投资模式。

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开展合作,采取“基金投资”“直接投资”模式进行运作。

1.“基金投资”模式。指产业基金采取与上下级政府、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基金设立等各种基金的运作模式。合作设立的基金可以包括“非定向基金”“定向基金”“区域基金”等形式,并积极探索其他各类创新业务。

2.“直接投资”模式。指对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科技型企业及其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采取直接参股、参与定向增发等不同的投资形式。

(二)出资比例。产业基金采取直接投资模式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产业基金采取基金投资模式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技术类、农业领域战略类项目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不超过30%。各类政府性资金(含产业基金)合计不得超过40%。市、区两级国有资本的出资不得超过产业合作方的自有资金出资。特别重大项目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三)返投要求。产业基金参与的投资基金应在投资协议中明确应完成的区内返投目标及完成时间。各产业基金需制定实施细则,对投资基金应完成的区内返投目标及返投认定方式作出具体规定。

(四)收益分配和投资让利机制。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引导作用,产业基金可在取得的投资收益中向合作对象进行让利,但不得向合作对象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四、投资原则和要求

(一)禁止从事业务。产业基金业务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且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二)专业投资机构要求。产业基金投资的基金,一般应委托具有一定项目储备的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投资机构应不低于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专业投资机构在提交项目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五、投资管理程序

重要项目在递交基金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会前需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再按照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投资管理程序执行。

产业基金投资管理一般程序为:项目征集、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项目实施等。

1.项目征集

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动态储备项目库,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或由各产业主管部门、街道(园区)、区属国企等推荐。

2.项目立项

产业招商基金立项2亿元以上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2亿元(含)以下的备案;产业创新基金立项1亿元以上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1亿元以下(含)的备案;产业引导基金立项2000万元以上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2000万元(含)以下的备案。

如区政府认定为重要事项,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后执行。

3.尽职调查

项目立项后,由基金管理公司需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尽调机构,负责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必要时可引入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4.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形成投资建议方案,产业招商基金单项目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会议决策,2亿元(含)以下的备案;产业创新基金单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会议决策,1亿元(含)以下的备案;产业引导基金单项目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会议决策,2000万元(含)以下的备案。

投资决策会议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参会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与投资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审议通过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

如区政府认定为重要事项,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后执行。

5.项目实施

基金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会议通过后,由基金管理公司组织投资和投后管理等工作。基金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会议提出修改意见的条款,按照修改意见,在符合投资条件的前提下与相关出资方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正式签署后予以实施,并做好投后管理工作。

六、费用和收益管理

(一)管理费用。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据省、市规定按照投资金额每年按实际提取不超过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用于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经费。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如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考核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扣减基金管理公司相应的管理费用。

(二)业绩奖励。为激励基金管理公司业绩,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可参照市场行业惯例和市场化机构通行做法,对于投资效益较好的项目,可从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业绩奖励。

(三)收益管理。基金法人主体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的管理费用和业绩奖励。基金法人主体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公司用于滚动投资。

七、存续管理及退出

(一)退出管理。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采取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需按未约定方式退出的,由基金管理公司结合政策目标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退出方案,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具体办理退出事宜。

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合伙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实际出资的;

3.未完成返投目标等子基金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且造成产业基金重大损失的;

4.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运作方案政策导向的,或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5.发现其他严重危及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二)投资存续期限。产业基金投资项目投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可适当延长。

八、绩效考核和风险防控

(一)监督考核。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对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监督和考核机制,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进行决策,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管,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有效管理。

(二)基金托管。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当委托一家中国境内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三)风险防控。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要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

(四)容错纠错。健全尽职免责机制,给予一定投资风险容忍度。产业基金运作遵循客观规律,对相关管理人员或决策人员已依法履行决策程序后的投资失误,按照我区关于容错免责机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一)季度报告。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基金管理公司要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产业基金投资管理、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二)信息披露。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三)风险报告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被投企业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陷入难以扭转困境、经营停顿等重大事项,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十、其他

(一)做好新旧办法衔接。本办法实施前已决策通过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投后重大事项审批和基金退出。本办法实施后,尚未投资决策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投资决策。

(二)完善基金配套政策。本办法所涉及三大基金的实施办法由基金主体分别制定,绩效考核办法由基金主体根据各基金运行实际制定并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3日起施行。《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城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上政办函〔2015〕98号)、《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干区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政办发〔2018〕71号)同时废止。

来源: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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