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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30亿产业母基金公布管理办法

产业母基金总规模30亿元,其中将哈尔滨新区产业引导基金(总规模10亿元)作为一期资金并入产业母基金;二期资金由新区财政部门采用分期缴纳方式,即每年安排5亿元注入产业母基金,第五年全部缴纳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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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暨黑龙江自贸试验区哈尔滨片区产业投资母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和加强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暨黑龙江自贸试验区哈尔滨片区(以下简称“新区”或“自贸片区”)产业投资母基金(以下简称“产业母基金”)的运作与管理,促进哈尔滨新区、自贸片区重点产业加快发展,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母基金由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主导设立,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深入贯彻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重大战略部署,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推进新区及自贸片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产业母基金总规模30亿元,其中将哈尔滨新区产业引导基金(总规模10亿元)作为一期资金并入产业母基金;二期资金由新区财政部门采用分期缴纳方式,即每年安排5亿元注入产业母基金,第五年全部缴纳完成。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哈尔滨新区产业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为引导基金重大投资事项最高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决策。投委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市和新区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审定产业母基金投资方向、投资方案、退出方案及投资协议等重大事项;

(二)审议产业母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三)监督产业母基金投资进度和投资质量,协调产业母基金重大投资事项,为产业母基金投资运作提供必要支持。

投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新区管委会主任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三名,由分管发改、财政金融、工信科技及自贸区哈尔滨片区管理局工作的区领导担任;设委员五名,由新区财政、发改、工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两名行业内专家组成,并可邀请新区纪委监委同志列席投委会议。投委会委员原则上为单数,如因政府方面委员工作分工调整导致总体委员人数为双数,则补充增加行业专家进入投委会。行业专家在哈尔滨新区引导基金专家库中抽选。

第五条投委会办公室设在哈尔滨新区管委会财政和金融服务局(以下简称“新区财政局”),负责投委会日常工作。投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能为:

(一)贯彻落实投委会关于产业母基金发展运行的重大决策;

(二)建立投资决策和沟通协调机制,牵头制定产业母基金管理制度和政策文件;

(三)协调产业母基金经营管理中发生的问题,负责对产业母基金的政策指导并进行考核评价;

(四)负责投委会议的准备及组织工作。

第六条新区财政局负责代表新区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职责,授权区属国有企业作为母基金的运营管理机构代行出资人职责,母基金管理机构职责如下:

(一)定期向投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做好产业基金绩效评价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

(二)负责组织对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聘请行业专家参与,为产业基金运行管理中各个环节提供专业支撑,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建议书;

(三)负责按照投委会审议决策的投资方案,进行入股谈判、投资协议签署;

(四)负责开展投后管理及基金退出等具体投资工作。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七条产业母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行运作,从事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及其他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八条产业母基金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及非定向基金(新区产业引导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统称子基金。

(一)直接投资模式,指对符合“四大经济新引擎”以及绿色食品、先进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重点领域行业企业或符合新区、自贸片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招商引资产业项目,以增资、认购老股、合资新设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重点围绕新区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做好“六稳”等开展基金运作。聚焦需要政府调节的关键性、创新型行业领域,防止对民间投资形成挤出效应。

直接投资项目需要资产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市场化方式投资。对国家级、省级基金参与本轮投资的,可将该类机构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

产业母基金对单个企业最高出资额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持股比例不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被投企业的工商登记、税务征管关系须均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内或被投后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内设立独立法人单位运营产业项目。

(二)定向基金模式,指由产业母基金和其它资本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运作管理,以特定重大产业项目为投资标的的股权投资基金,亦可视为对上述标的进行投资的持股平台。

采用定向基金模式,产业母基金原则上最高出资额不超过5亿元(含),且不为定向基金第一大出资人。与投资项目方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定向基金规模的20%。

(三)非定向基金模式即新区产业引导基金模式,指由产业母基金和社会资本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运作管理,投向非特定对象的股权投资基金。非定向基金出资比例、返投比例、存续期限、决策流程等相关要求按照《哈尔滨新区暨黑龙江自贸试验区哈尔滨片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哈新管规〔2022〕2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子基金管理人基本条件

产业母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定向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最近5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重大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2.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监管部门认定的合格投资者募资;

3.具备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投资风控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退出案例(不含原股东回购退出),其中1个须为相关领域;

5.专业机构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不可撤销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

第四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条产业母基金直接投资项目投资管理一般程序为:项目初审与立项、项目尽调、投资决策、投资执行与投后管理等。

1.项目初审与立项

新区发改部门、招商部门等作为项目推荐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母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政策目标及行业特点,进行初审,提出基金支持意向,报投委会办公室审定,确定立项。

项目推荐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哈尔滨新区产业投资母基金项目申请投资登记表》;

(2)项目计划书。

2.项目尽调

由母基金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拟投项目或基金合作方开展尽职调查,并充分征求项目相关行业专家意见,完善投资建议方案,形成项目投资建议书,与尽调报告一并提交投委会办公室。

3.投委会审议决策

由投委会办公室根据项目尽调及投资建议,提出基金安排方案,报投委会审定。

4.投资执行与投后管理

母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审议通过的投资方案框架,开展章程、协议等法律文件商谈并签署;负责实施项目投资后持续管理。涉及投后重大事项的,向投委会办公室报批后执行。

5.项目投资方案经投委会批准后达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投资协议,母基金管理机构应在1个月内向投委会办公室请示是否终止项目,并按批示执行。

第十一条产业母基金不干预参股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各子基金按协议或章程的规定进行操作,但可由母基金管理机构委派观察员列席子基金投委会各项活动,在涉及政府负面清单事项方面享有一票否决权。直投项目可由母基金管理机构采取委派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形式进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投后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产业母基金认缴出资额增加、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基金存续期延长等核心要素变更等,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直投项目控股股东及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影响直投项目政策目标实现的;

2.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控股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3.子基金管理机构董事长、总经理或协议约定的关键人士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

4.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投后重大变化。

第五章 投资项目退出

第十二条产业母基金投资项目退出时,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条件、方式办理退出手续。在合法合规且确保产业母基金投资本金并加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回收的基础上,母基金管理机构可以与被投项目及其原股东、被投子基金及其GP就母基金退出的触发条件、退出时机、退出方式、退出估值与作价、退出程序等退出相关问题做出事先约定,并在退出时本着契约精神按约定执行。涉及到国资相关评估、转让程序和损失核销而需要得到豁免的,准予豁免;章程协议没有约定的,原则上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办理退出,并事先应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产业母基金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产业母基金投资项目退出时产生的归属于政府的本金和投资收益,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规定及时上缴新区财政部门。投资项目的亏损应由项目各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

第六章 费用和收益

第十四条对中早期创业投资和其他重大招商引资直投项目和投资效益较好、超额完成返投目标、提前完成返投目标、招引项目贡献突出的“子基金”,产业基金退出时可按原值加收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方式给予适当让利,具体让利方式在章程或协议中载明。

第十五条母基金管理机构的直接投资项目及定向基金委托管理费用按照委托管理协议支付,原则上按照实缴出资总额0.5%的比例按年支付。非定向基金(新区产业引导基金)按照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风险控制和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新区财政局根据《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财政和金融服务局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哈松财发〔2022〕90号)相关要求,对产业母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定期对产业母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风险,保障产业母基金安全和效益。

第十七条母基金管理机构应对产业母基金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切实防范产业母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八条产业母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人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第十九条产业母基金加强项目的投前和投后服务,积极开展投融资项目对接,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产业母基金应加强与省市国有投资机构合作,对重大项目开展联合投资。

第八章 定期报告与尽职免责机制

第二十条每季度产业母基金投资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项目企业要向母基金管理机构报送子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经母基金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投委会办公室备案。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产业母基金投资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项目企业要向母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子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经母基金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投委会办公室备案。

母基金管理机构应向投委会办公室定期报告产业母基金及参股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接受投委会办公室对产业母基金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进行指导监督。

产业母基金运作和管理中,被投企业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陷入难以扭转困境、经营停顿等重大事项,母基金管理机构应在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会同投委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投委会审议决策。

第二十一条对产业母基金管理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的容错纠错机制。要遵循市场运作规律,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的,不作为追责依据,不追究决策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不作负面评价。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但产业母基金参与项目存续期仍未结束的,由投委会办公室提请新区管委会重新发布实施。

来源: 哈尔滨松北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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