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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新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新区产业基金通过专项投资方式设立的母基金,原则上规模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设立的产业发展子基金,原则上规模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

长江新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江新区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新区产业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根据《长江新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管理办法》,由武汉长江新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新区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设立合资公司作为新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运营管理新区产业基金。

第三条  新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受托权限和程序,健全新区产业基金公司法人治理体系,代行新区产业基金公司相关股东职责;

(二)按照法定程序,对新区产业基金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查,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三)组织新区产业基金公司建立健全基金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开展尽职调查,做好投后管理,定期向长江新区产业发展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理事会”)办公室报告基金运作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四)对市场化投资进行决策并实施,相关情况报产业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备案;组织新区产业基金对专项投资提出投资建议,报产业基金理事会决策;

(五)产业基金理事会及其办公室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专项投资

第四条  专项投资是指落实武汉长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政策和工作部署,以新区管委会名义印发或者经新区管委会批准的文件、新区管委会有关决议决定或产业基金理事会会议决议等明确要求设立运作,由新区产业基金参投的母、子基金及直投项目。

第五条  新区产业基金通过专项投资方式设立的母基金,原则上规模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设立的产业发展子基金,原则上规模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在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实缴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最近三年无不良处罚记录;

(二)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关联方在产业基金中累计出资原则上不低于1%,产业基金规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不低于0.5%;

(三)配备不低于10人的管理团队,拥有至少3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且有5年以上基金管理或者投资相关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彼此之间有3年以上合作经历;团队主要成员无不良处罚记录;

(四)管理团队累计管理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至少有5个以上成功投资案例;

(五)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新区产业基金通过专项投资方式设立的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原则上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在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最近三年无不良处罚记录;

(二)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关联方在基金中累计出资原则上不低于1%;

(三)配备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至少3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且有5年以上基金管理或者投资相关经验的高管人员,彼此之间有3年以上合作经历;团队主要成员无不良处罚记录;

(四)管理团队累计管理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至少有3个以上初创期、早中期企业的成功投资案例;

(五)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新区产业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返投应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基金投资期内以下情形可视同返投:

(一)基金投资的外地企业注册地迁至长江新区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基金对该企业的实际投资额计入返投;

(二)基金投资的外地企业被长江新区企业收购(限于控股型收购)的,基金对该企业的实际投资额计入返投;

(三)基金投资的外地企业在长江新区设立法人主体,且开展实际生产销售、研发等活动的,对长江新区的实际投资额可计入返投;

(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投资企业带动上下游企业落户长江新区,经招商部门认定为招商引资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0%计入返投;

(五)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符合前述标准的,基金设立后年度的实际新增投资额可计入返投;如其他基金中有新区产业基金出资,则新增投资额不重复计算返投。

第八条  新区产业基金专项投资采取直投方式的,在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基础上,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直投项目应在本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投资领域:直投项目所属领域应符合国家及长江新区产业政策,优先支持“建链、补链、强链、延链”类项目;

(三)技术水平:直投项目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产权归属清晰,技术创新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或者国际先进,市场前景广阔,产业带动性强;

(四)运行条件:直投项目应有切实可行、目标明确的发展规划;已组建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管理团队;预期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九条  新区产业基金从专项投资中退出的,原则上按市场公允价值退出。符合以下条件的,经产业基金理事会审定后可让利退出:

(一)基金投资期内,达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视返投比例、投资效益和投资项目对长江新区经济贡献情况,由新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建议,并报产业基金理事会同意,可以按照实缴出资本金及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退出;

(二)对长江新区产业发展或者科技创新有重大贡献的,由新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建议,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报产业基金理事会同意,可以按本金退出;

(三)对天使类、种子类、科技成果转化类投资,如在清算出现损失时,新区产业基金可最高承担子基金在一个具体项目上40%的投资风险,最高亏损承担金额以新区产业基金出资额为上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章 市场化运作

第十条  市场化投资是指在产业基金理事会审批同意的年度投资计划内,新区产业基金按照《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自主决策参投的母、子基金。

第十一条  新区产业基金设立的市场化基金及其管理人应符合的条件,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新区产业基金市场化投资一般应按照市场公允价值退出,也可以清算、上市、股权转让、其他出资人回购、二手份额交易等方式提前退出。基金投资期内,达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视返投比例、投资效益和投资项目对长江新区经济贡献情况,由新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建议,并报产业基金理事会同意,可以按照实缴出资本金及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之和让利退出。

第四章 运作流程

第十三条  新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建立基金项目库,涵盖长江新区重大产业项目、科技型创新型项目、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等,按季度收集整理各成员单位筛选、推介的项目信息,及时动态调整。新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围绕基金项目库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并积极向新区产业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推荐优质产业项目。

第十四条  新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包含产业、法律、财务、审计等领域知名专家及政府相关部门产业政策专家。新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结合基金投资的领域和项目情况,从专家库中遴选人员组织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会负责对新区产业基金出资母、子基金设立方案以及直投方案进行论证、咨询、指导和评审,主要审查基金设立方案和直投方案是否遵循《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研判投资项目可行性、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等。

第十五条  新区产业基金开展专项投资按以下流程运作:

(一)投资立项。根据以新区管委会名义印发或者经新区管委会批准的文件、新区管委会有关决议决定或者产业基金理事会会议决议等进行立项;

(二)尽职调查。对通过立项的投资或者基金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三)专家评审。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拟投资方案进行论证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四)投资决策。出具书面投资建议,提请产业基金理事会审查。

第十六条  新区产业基金开展市场化投资按以下流程运作:

(一)公开征集。根据产业基金理事会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在新区产业基金网站发布征集指南,受理申报;

(二)受理立项。母、子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申报指南提交申报材料,新区产业基金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予以立项;

(三)尽职调查。对立项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四)投资决策。按市场化方式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对拟投资基金进行审查,并报产业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备案;

(五)公示。在新区产业基金网站上对拟投基金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第十七条  新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经审定的投资方案,与拟参与设立基金的管理机构、其他合伙人开展投资协议等文件的拟订和谈判工作,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新区产业基金参与设立各类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母、子基金的设立或者增资方案;

(二)基金管理人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任职证明;

(三)基金管理团队投资业绩相关证明材料;

(四)基金管理人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及章程复印件;

(六)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等制度;

(七)其他出资人出资意向书(其他出资人合计意向出资金额不低于基金募集总规模的50%);

(八)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九)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第十九条  直投项目法人主体或者其股东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商业计划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营业执照(如有);

(四)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新一期财务报表(如有);

(五)其他材料,包括公司出资证明、高管团队履历及任职证明、知识产权权属文件、资质证书、历次增资或者股权转让合同、重要合作合同等文件。

第二十条  新区产业基金参与设立的基金或者直投项目运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基金延期、退出、让利等事项的,由相应的投资决策机构批准后实施。重大事项变更包括:

(一)基金管理人变更

1.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的;

2.基金管理团队关键人员发生半数以上变动的;

3.其他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变化的。

(二)基金变更

1.基金投资领域等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更的;

2.基金规模减小,导致新区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增加的;

3.其他出资人转让所持有基金份额给其非关联方,且达到基金规模的30%以上的;

4.其他可能影响新区产业基金权益的情形。

第五章 出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每年应按时编制下一年的年度投资计划,报产业基金理事会批准后,按程序纳入财政年度预算。新区财政国资局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或者实际用款需要将资金以资本金的形式注入 长江新区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再由长江新区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将资金拨付至新区产业基金资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  新区产业基金出资可以一次认缴、分期出资,具体出资方案及出资顺序应在有限合伙协议(章程)进行约定,原则上应在其他社会出资人缴付出资后,按比例出资。

第二十三条  基金或者直投项目申请出资时,应提供合伙协议(章程)、营业执照、其他出资人的出资凭证等材料。符合出资条件的,由新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办理资金拨付。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新区产业基金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投资运作。新区产业基金公司建立新区产业基金网站,新区产业基金申报指南、投资决策与审定结果等信息应通过新区产业基金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新区产业基金参与的母、子基金托管银行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季度托管基金资金托管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托管银行发现托管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暂停支付,并向新区产业基金公司报告。

第二十六条  新区产业基金原则上不参与被投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但可通过向直投项目派驻董事、监事等方式加强对项目的监管,维护股东权益。

第二十七条  新区产业基金原则上不参与母、子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但应通过项目合规性审核、委派观察员或投委会委员、对基金托管账户监管等措施,维护新区产业基金权益。上述约定应在参与设立的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章程)中进行明确。

第二十八条  新区产业基金采取专项检查等措施规范投资项目或者基金的管理,控制投资风险。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可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公开曝光、行业谴责、强制退出等措施,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新区产业基金参与的母、子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终止运营并清算:

(一)三分之二(含)以上基金份额的合伙人(股东)要求终止,并经合伙人(股东)会议决议通过的;

(二)基金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

(三)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章程)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新区产业基金按《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提前退出的,退出价格以市场公允价值与新区产业基金实缴出资本金及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之和孰高执行。因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新区产业基金加强对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出资合伙人、投资项目主体的管理,并建立信用记录。对母、子基金及直投项目出资时,应当查询应用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报告。

第三十二条  母、子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新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季度基金运营报告;在每个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年度基金运营报告和审计报告,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直投项目参照执行。

第七章 考核评价

第三十三条  新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每年应对参与设立的基金和直投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围绕基金投资运作情况、产业带动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估,绩效评价方案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建立新区产业基金管理运作容错机制。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者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但不涉及违法违规、重大过失和其他道德风险的,对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基金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不予追究责任。具体情形如下:

(一)在推进管理运作模式改革、设立方案制定和调整、体制机制创新过程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而发生偏差,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三)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预期效果的;

(四)在推动重大项目投资中,依法履职、果断决策、创新推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失误或者引发矛盾的;

(五)为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投资风险较大的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发生投资损失的;

(六)经产业基金理事会认定应当容错免责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来源:长江新区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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