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丝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及本市有关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规定,为规范厦门海丝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海丝基金”)的管理和运作,结合厦门市政府关于设立海丝基金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丝基金,是指经厦门市政府批准设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厦门市外向型经济发展为主要运作目标。
第三条 海丝基金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厦门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牵头召集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于市商务局,负责日常事务。首期海丝基金由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集团”)作为市财政的出资代表,由厦门象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屿创投”)作为厦门自贸区产业引导基金的出资代表,并委托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资本”)和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创投”)作为联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海丝基金的项目投资决策及日常运营管理。可进一步吸纳其他区级引导基金、国有企业、社会资本等出资主体,扩大基金规模。
第二章 海丝基金的资金来源
第四条 海丝基金资金主要来源是:市级财政资金、厦门自贸区财政资金、基金运行收益、基金管理机构跟投以及其他资金来源。基金管理机构跟投比例合计不低于海丝基金对项目投资金额的1%。
第五条 市商务局根据项目投资需求和出资比例编制海丝基金财政出资资金的年度安排计划,所需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及厦门自贸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 海丝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海丝基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账户和托管账户,对财政出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三章 海丝基金的投资原则与方式
第七条 海丝基金围绕厦门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求进行投资运作,服务于厦门市对外贸易工作和对外经济合作,引导社会资本、专业投资机构与具有海外业务或投融资的企业合作,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第八条 海丝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或间接参投项目,可投资于以下项目类型:
(一)具有海外业务或投融资的投资项目,且项目本身或其大股东、子(分)公司等关联方的在厦实体对厦门市的对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或产业税收等方面形成贡献;
(二)其他有利于厦门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投资项目。
第四章 海丝基金的决策与管理
第九条 海丝基金联席会议由分管市领导、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自贸区管委会组成。联席会议负责以下事项:
(一)监管评估海丝基金运行情况及政策效果;
(二)审议海丝基金重要规章制度。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于市商务局,办公室成员单位为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自贸区管委会业务负责处室,具体负责以下事项:
(一)召集并主持联席会议;
(二)编制海丝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
(三)制定海丝基金有关规章制度;
(四)对海丝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联席会议报告;
(五)协调指导海丝基金项目储备库建设。
第十条 海丝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对接符合基金投资方向的投资项目,梳理储备投资项目库;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和商务谈判,拟定具体投资方案,进行投资决策;
(三)具体实施投资方案,并根据相关投资协议约定进行投后跟踪管理;
(四)负责海丝基金日常运营管理,负责海丝基金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五)负责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相关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的登记工作;
(六)每年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海丝基金年度运作情况报告;
(七)其他承办事项。
第十一条 海丝基金具体投资项目决策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管理机构应将项目评估决策材料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海丝基金出资管理
第十二条 海丝基金根据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分期实缴出资,投资项目应通过基金管理机构投资决策。
第十三条 海丝基金市财政资金出资程序:
(一)基金管理机构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出资申请,并附投资决议等有关文件;
(二)市商务局审核后向金圆集团下达拨付批文;
(三)市商务局将资金拨入金圆集团账户;
(四)金圆集团向海丝基金募集账户拨付出资资金。
第十四条 厦门自贸区产业引导基金出资程序:
(一)在满足第十二条约定的出资条件后,基金管理机构向象屿创投发出缴款通知书,并附投资决议等有关文件;
(二)象屿创投向海丝基金募集账户拨付出资资金。
第六章 海丝基金的退出
第十五条 海丝基金根据各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周期和退出方式实现退出。其中,如以回购的形式退出,可根据投资协议中与项目回购方约定的价格完成退出,无需进行资产评估及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程序。基金管理机构应将项目退出情况、政策目标达成情况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海丝基金投资退出的本金和收益,在扣除基金管理机构跟投部分的本金和收益、厦门自贸区产业引导基金的本金及收益、基金管理机构提取的绩效奖励、基金费用后,剩余部分循环用于新一期海丝基金的出资。
第七章 海丝基金费用及绩效奖励
第十七条 基金费用是指与基金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费用。海丝基金的基金费用由海丝基金承担。
第十八条 海丝基金的年管理费为海丝基金实缴到资总额的2%,如有项目退出需扣减相应投资成本。管理费自海丝基金首次实缴到资后每半年度(每年6月和12月)支付一次,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机构指令及托管合同约定从基金托管账户中划款支付。
第十九条 海丝基金的门槛收益率为4.65%。每个项目退出时单独核算,如海丝基金参股该项目形成的收益超过门槛收益,项目超额收益的20%按照市场化方式分配给管理机构和管理团队;对于符合第八条规定的项目,截至项目完全退出时,如完成下述任一指标,项目超额收益的100%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和管理团队。但基金清算时,海丝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的收益率不低于门槛收益率。
(一)被投项目或其大股东、子(分)公司等关联方受海丝基金引荐,合计引进外资金额达到海丝基金投资金额的25倍。投资项目同等条件优先落地海丝基金出资所在区(管委会);
(二)自海丝基金投资之日起,被投项目或其大股东、子(分)公司等关联方合计在厦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海丝基金的投资金额的50%;
(三)自海丝基金投资之日起,被投项目或其大股东、子(分)公司等关联方的在厦实体合计进出口额达到海丝基金投资金额的100倍;
(四)自海丝基金投资之日起,被投项目或其大股东、子(分)公司等关联方合计在厦完成新增股权投资金额不少于海丝基金投资金额。新增股权投资项目同等条件优先落地海丝基金出资所在区(管委会)。
第八章 海丝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海丝基金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投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选择具有托管业务资质和经验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作为海丝基金的托管银行。托管银行具体负责海丝基金的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托管银行需在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出具基金托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需在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上年度海丝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七年,原办法(厦商务规〔2021〕1号)同时失效。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5月15日的相关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自贸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