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措施》提出,对汽车生产企业在省内研发并生产的新能源乘用车、整车类客车、货车、专用车及改装类客车新车型,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后一年内销量分别达到2000辆、100辆、100辆、100辆的,按照乘用车每个车型500万元,其他种类每个车型150万元给予研发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单类(按乘用车、整车类客车、货车、专用车及改装类客车分类)产品奖励最高不超1000万元(乘用车奖励最高不超2000万元)。对汽车生产企业从集团引进并在省内生产的新能源乘用车、整车类客车、货车、专用车及改装类客车新车型,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后一年内销量分别达到4000辆、200辆、150辆、150辆的,按照乘用车每个车型200万元,其他种类每个车型100万元给予引进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单类产品(按乘用车、整车类客车、货车、专用车及改装类客车分类)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乘用车奖励最高不超1000万元)。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湘工信装备〔2022〕600号
各市州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战略部署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有关要求,顺应汽车产业“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共享化”变革趋势,进一步做大做强做优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打造有全国影响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高地,实施以下政策。
一、支持产业创新发展
1.支持新车型研发、引进。对汽车生产企业在省内研发并生产的新能源乘用车、整车类客车、货车、专用车及改装类客车新车型,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后一年内销量分别达到2000辆、100辆、100辆、100辆的,按照乘用车每个车型500万元,其他种类每个车型150万元给予研发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单类(按乘用车、整车类客车、货车、专用车及改装类客车分类)产品奖励最高不超1000万元(乘用车奖励最高不超2000万元)。对汽车生产企业从集团引进并在省内生产的新能源乘用车、整车类客车、货车、专用车及改装类客车新车型,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后一年内销量分别达到4000辆、200辆、150辆、150辆的,按照乘用车每个车型200万元,其他种类每个车型100万元给予引进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单类产品(按乘用车、整车类客车、货车、专用车及改装类客车分类)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乘用车奖励最高不超1000万元)。对氢燃料电池汽车,获得奖励销量要求降低为对应车型类别的10%,奖励标准不变。对车辆达到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定义的3级及以上驾驶自动化功能的,奖励标准在上述基础上提升20%,奖励最高额度不变。
2.支持创新能力提升。鼓励整车生产企业提升在省内的研发创新能力,对在省内新建研发中心(含现有研发中心扩建项目)、并在省内实际具备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集成技术、共性技术研发能力且整车产能利用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整车生产企业,项目总投资超过2亿元的,按项目实际设备、设施投入的1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支持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对成功取得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资质的机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产业标准制订。鼓励省内企业和机构在新能源汽车(含智能网联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等领域积极开展技术、测试、检测和安全等标准制订,对主导制订并获批发布具有开创性水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南省地方标准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订并获批发布具有开创性水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限1家,按制订单位排名先后取靠前1家),每项分别给予6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支持创新发明。鼓励开展新能源汽车相关发明专利布局,对在本省申请且在政策实施期内获得新能源汽车(含智能网联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等相关领域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和机构,达到20件、50件、100件的分别给予累计5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产业做大做强
5.支持总部项目落户。鼓励具有较强实力优势整车生产企业进一步加大在湖南的产业布局,对将全国性总部或区域性总部项目落户湖南的,或按国家产业政策在湖南整合利用闲置产能的,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重点支持。
6.支持汽车产销规模提升。鼓励汽车生产企业提高产品品质,提升产销量和产能利用率。对在本省生产且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整车类客车、货车、专用车及改装类客车年销量分别不低于10000辆、2000辆、1000辆、600辆,且车型所属类别产能利用率同比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的,按照相关产品销售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单类产品(按乘用车、整车类客车、货车、专用车及改装类客车分类)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乘用车奖励最高不超2000万元)。
7.支持发展关键核心零部件产业。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以及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充换电设备研发生产。在本省生产并被纳入省新能源汽车关键核心配套件清单的氢燃料电池汽车、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含车规级芯片)相关产品,企业年度销售额合计超过1000万元且同比增量超过50万元的,按相应产品年销售额增量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本省生产并被纳入省新能源汽车关键核心配套件清单的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充(换)电成套设备,年度销售额合计超过1亿元且同比增量超过500万元的,按相应产品年销售额增量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示范应用
8.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多场景示范。重点推动自动驾驶出租车、智慧公交、智慧物流、智慧环卫、智慧配送、智慧巡逻,以及矿卡、港口物流等智能网联汽车典型应用场景的开发和示范应用,探索建立新商业模式。每年对一批示范效果好的优秀场景,根据应用车辆及场景项目建设投资情况,给予单个场景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9.支持开展道路测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主体按照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相关管理办法获得测试资格的,按照单车运营测试里程给予不高于2元/公里的补助,单个运营测试主体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10.支持数据平台建设。支持建设新能源汽车(含智能网联汽车)大数据平台,为全省新能源汽车(含智能网联汽车)提供监测管理服务的,按具体提供服务情况按年度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四、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对2021-2023年期间备案新建且运营时长不少于3个月、未获得过财政建设奖补的省内社会公共快速充电设施(单桩单枪的,每桩额定功率不小于60千瓦;单桩多枪、单堆多枪的,每枪平均功率不小于60千瓦)实施奖补。2021年执行足额奖补标准,2022年、2023年分别按照5%、10%的退坡比例执行奖补。
11.支持市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位于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范围内的充电设施,按20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建设奖补;位于衡阳市、郴州市、永州市、娄底市、邵阳市、岳阳市、常德市和益阳市范围内的充电设施,按26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建设奖补;位于怀化市、张家界市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范围内的充电设施,按32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建设奖补。(以上奖补范围不含国省县乡道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
12.支持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位于省内高速公路服务区范围内的充电设施,按40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建设奖补。
13.支持国省县乡道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纳入《湖南省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范围内的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和养护工班等场站充电基础设施,按32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建设奖补。
14.支持其他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全省充电设施智能服务管理平台建设运营,支持省直党政机关有效推行充电设施建设。
五、附则
15.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湖南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政策》同时废止。
16.文中所指汽车生产企业包括乘用车、货车、整车类客车、改装类客车、专用车生产企业;整车生产企业包括乘用车、货车、整车类客车生产企业。
17.政策具体操作以申报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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