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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辽宁基金对产业发展类投资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投资基金总规模的30%,且不作为唯一最大出资人,省内各级政府合计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该投资基金总规模的50%。

投资界(ID:pedaily2012)消息,为进一步规范辽宁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辽宁基金)管理,提升管理市场化、专业化水平,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根据国家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制定《辽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办法》所指辽宁基金是由省政府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辽宁基金旨在吸引、撬动社会资本,投资辽宁省产业发展和产业支持类项目,加快培育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辽宁振兴。辽宁基金应以加快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和提高头部企业本地配套率、科技创新成果本地转化率、科技型企业增长率,引育壮大新动能为目标,紧紧围绕建设“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做好产业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构建“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发展格局、支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若干重大工程等战略,聚焦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进行投资引导,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办法》规定,辽宁基金对产业发展类投资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投资基金总规模的30%,且不作为唯一最大出资人,省内各级政府合计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该投资基金总规模的50%。对产业支持类投资基金,辽宁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该投资基金总规模的50%,省内各级政府合计出资比例最高可达该投资基金总规模的100%。

以下为原文:

辽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辽宁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辽宁基金)管理,提升管理市场化、专业化水平,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根据国家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辽宁基金是由省政府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辽宁基金旨在吸引、撬动社会资本,投资辽宁省产业发展和产业支持类项目,加快培育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辽宁振兴。

第三条 辽宁基金应以加快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和提高头部企业本地配套率、科技创新成果本地转化率、科技型企业增长率,引育壮大新动能为目标,紧紧围绕建设“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做好产业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构建“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发展格局、支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若干重大工程等战略,聚焦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进行投资引导,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辽宁基金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及辽宁基金收益等。

第五条 辽宁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投资运作。

第二章 管理架构及机构职责

第六条 辽宁基金管理架构由决策层、管理服务层和运营层组成。决策层为辽宁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理服务层为辽宁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运营层为辽宁基金管理机构。

第七条 管委会为辽宁基金的投资决策机构,对涉及辽宁基金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管委会由负责省政府日常工作的副省长任主任委员,有关副省长任副主任委员,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辽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同时,遴选1—2名金融领域专家参加管委会会议发表专业意见。管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辽宁基金发展战略和投资计划;

(二)审定辽宁基金管理办法;(三)审议辽宁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四)认定产业支持类项目;(五)审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论证辽宁基金发展战略和投资计划;

(二)组织制定辽宁基金管理办法;(三)对投资基金设立方案、增资方案及方案的实质性调整进行事前备案;(四)制定辽宁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监督指导辽宁基金运作;(五)组织开展辽宁基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向管委会报告辽宁基金的投资运行情况;(六)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行业主管部门立足部门职责推动投资基金设立,负责对接本领域国家级基金等工作,建立并完善项目库,做好适合投资的企业推介服务;

(二)省发展改革委依托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对投资基金实施信用信息管理,负责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三)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为投资基金落户提供便利,加强对窗口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 管委会下设专家顾问委员会,聘请重点产业、金融、投资、法律、会计等领域的海内外知名专家和业内人士担任委员,由管委会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专家顾问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发挥决策支持作用,对辽宁基金管理制度、支持政策等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咨询、指导,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二)发挥智库作用,围绕辽宁基金投资重点、前沿课题进行研究,提供基金人才培养、业务咨询等服务,为管委会提供决策建议;

(三)发挥外部监督作用,根据管委会及办公室委托,对辽宁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业务监督;

(四)完成管委会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辽宁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根据辽宁基金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制定辽宁基金发展战略和投资计划;

(二)向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征集投资基金设立方案或增资方案;

(三)评审投资基金设立方案、增资方案及实质性调整的事项,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通过后报办公室备案;

(四)制定托管银行遴选管理办法,遴选符合条件的托管银行,保证投资基金资金的安全和高效使用;

(五)负责辽宁基金的投资、管理、退出与清算及收益上缴等,定期向办公室报告辽宁基金的投资运行情况;

(六)负责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办公室开展辽宁基金绩效评价工作;

(七)配合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接国家级基金,开展投资合作;

(八)完成管委会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投资运营

第十二条 辽宁基金主要投资运营方式:

(一)主要通过与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合作设立投资基金,或增资已设立的投资基金;

(二)经管委会批准的直接股权投资或其他投资方式。

第十三条 辽宁基金参与设立投资基金可采用有限合伙制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组织形式。各出资方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签订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以下简称协议),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十四条 辽宁基金对产业发展类投资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投资基金总规模的30%,且不作为唯一最大出资人,省内各级政府合计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该投资基金总规模的50%。对产业支持类投资基金,辽宁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该投资基金总规模的50%,省内各级政府合计出资比例最高可达该投资基金总规模的100%。

第十五条 投资基金的设立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投资基金原则上应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实际经营;

(二)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投资不超过投资基金总规模的20%;

(三)投资基金对辽宁省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辽宁基金出资额的2倍,投资额认定根据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四)产业发展类投资基金对约定主要投资领域的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辽宁基金出资额的2倍,产业支持类投资基金应全部投资于约定的特定领域;

(五)投资基金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经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十六条 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经营业绩优秀,管理团队稳定,累计管理资本达到一定规模;

(二)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无重大过失,无行政或司法机关处罚、失信信息等记录;

(三)具备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符合前三项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在省内设立子公司开展投资基金运营的,应在投资基金方案获批后按规定时间完成登记备案;

(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退出和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辽宁基金对投资基金的投资,应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或存续期内达到预期目标时,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适时退出。

第十八条 辽宁基金不早于国家级基金退出,不晚于省以下政府引导基金和其他社会投资者退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辽宁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直接退出:

(一)投资基金方案批复后超过1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完成设立的;

(二)辽宁基金出资资金拨付投资基金账户1年以上,投资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投资基金未按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其他不符合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条 辽宁基金退出时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辽宁基金管理机构与其他出资人按照“同股同权、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分担方式。辽宁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除政府外的其他出资人应为具备一定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机构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 辽宁基金利用应享有的增值收益对其他社会出资人给予适当激励,具体激励措施按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辽宁基金的收益主要为利息收入、投资分红和股权转让增值,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四条 投资基金管理及服务费由各出资人共同协商确定,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投资基金应委托托管银行进行资金托管,托管银行由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辽宁基金管理机构制定的管理规范进行选择。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应签署托管协议,报辽宁基金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投资基金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金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对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协议或合伙人大会(基金董事会)决议的资金支付事项,不予执行。

第二十七条 辽宁基金和投资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子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 辽宁基金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投资决策、风险管控、财务管理、绩效考核等制度体系,加强对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当投资基金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目标等情况时,辽宁基金可以终止与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合作。

第二十九条 辽宁基金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托管银行应依据托管协议,定期向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基金托管报告。

托管银行应依据实施细则,定期向辽宁基金管理机构提交投资基金托管报告。

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实施细则,定期向辽宁基金管理机构提交投资基金运行情况报告。

辽宁基金管理机构定期向办公室提交辽宁基金运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条 辽宁基金管理机构按年度对辽宁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绩效自评。

办公室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辽宁基金管理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考核内容包括效益指标、财务指标、业务指标等。

第三十一条 辽宁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每只投资基金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存档。

第三十二条 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投资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对投资基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辽宁基金参与出资国家级基金,或国家级基金与辽宁基金共同参与出资设立省内投资基金,按照国家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辽宁基金参与设立或增资注册在省外投资基金的,按照管委会决策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公布,并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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