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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市财政投资基金尽职免责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投资基金在投早投小、助企纾困、激发市场投资活力的引导作用,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济南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战略新兴产业项目。

投资界(ID:pedaily2012)8月26日消息,济南市人民政府近日发布了《关于印发济南市财政投资基金尽职免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和济南市财政局关于《济南市财政投资基金尽职免责实施细则(试行)》的文件制发说明。该文件说明详细介绍了制定《济南市财政投资基金尽职免责实施细则(试行)》的背景、经过和主要内容。

随着财政投资基金工作深入开展,一些短板问题逐步显现,主要表现为创投类基金规模和投资额偏低、天使类基金推动迟缓、各类基金对中小微等早期企业的投资力度不足、社会资本对政府主推的战略性新兴项目投资积极性不高等。为此,济南市财政局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通过提高出资比例、降低返投要求、加大让利力度等方式,不断加大早期科创企业和市政府重大产业项目的支持引导,但政策收效与预期还存在差距。主要原因在于,创新创业领域的早期企业风险大、成活率低,政府战略性新兴项目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各部门和平台公司对财政资金损失风险顾虑较多,主动谋划和推进的积极性不高。社会资本更加注重收益,对风险大的项目不敢投、见效慢的项目不愿投,参与基金出资的主动性不强。这就导致,相较于成熟企业,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融资难问题更加凸显;相较于投资环境活跃的城市,济南本土培育起来的独角兽、瞪羚企业相对少;相较于市场化产业项目,政府主导的产业项目社会资本参与度较低,财政出资负担较重。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投资基金在投早投小、助企纾困、激发市场投资活力的引导作用,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济南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战略新兴产业项目,政府需要统筹调动各类政策工具加强引导,通过尽职免责、风险分担等多方式调动各方积极性,凝聚共识和合力为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度过难关、加速发展提供资本助力。

经过广泛调研、多方论证,学习借鉴河北省、浙江省、江苏省等先进省市经验,结合济南市工作实际,济南市研究起草了《济南市财政投资基金尽职免责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先后征求了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等25个有关部门和6个市级平台公司意见,共收到意见31条、采纳15条,并根据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和十二届市委常委会第12次会议研究的意见,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实施细则》(送审稿)。

《实施细则》共有11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尽职免责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将两类基金纳入尽职免责适用范围:一是按照济南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政策规定设立的,对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投资额占基金规模60%以上(含),且基金清算时投资亏损在 40%以内(含)的基金;二是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或专题会等形式集体研究决策的,以及市委、市政府签署战略(框架)协议并积极推进落实的基金。

(二)明确尽职免责适用人员

《实施细则》对以下人员进行免责:财政投资基金各环节上承担决策或执行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决策机构、基金专班、主管部门、发起部门、落地载体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机构等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

(三)明确尽职免责认定条件

《实施细则》明确尽职免责的五项前提条件,即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违背国家、省、市重大战略部署、履行规定决策程序、不为私利、主动止损减损。同时,明确了由于不可抗力发生亏损或因大胆创新、先行先试突破政策限制而出现失误等四类免责情形和存在违法违规运作基金或基金运作过程中未履行相应民主决策程序等五类不予免责的情形。

(四)明确尽职免责认定程序和结果运用

明确尽职免责认定程序与结果运用与两办印发的《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深化完善容错机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保持一致,确保免责程序规范有效。

(五)建立财政投资基金风险补偿机制

为引导带动社会资本主动融入市委、市政府重大发展战略,激励各类资本早投、敢投、多投,建立了财政投资基金风险补偿机制,对符合尽职免责情形的财政投资基金,可按照实际发生亏损额给予一定补偿,具体风险补偿方案正在研究拟定。

济南市财政投资基金尽职免责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济南市财政投资基金的支持引导作用,激发财政投资基金支持济南市重点产业发展、重点战略落实、投早投小的能动性和主动性,鼓励各级干部担当作为、大胆创新,根据《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深化完善容错机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济办发〔2019〕11号)精神,结合济南市财政投资基金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财政投资基金是指由济南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出资设立,以及财政安排资金由市级平台公司设立和运作的基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

(三)接受投资时,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四)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60个月;

(五)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基金专班是指济南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推进工作专班。由协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工作专班主任,各产业部门和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相关负责人为成员。专班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基金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绩效考核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是指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利用财政资金进行基金投资和市场化运营管理的市级平台公司。

第六条 本细则所适用的尽职免责范围为:(一)按照济南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政策规定设立的,对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投资额度占基金规模60%(含)以上,且基金清算时投资亏损在40%(含)以内的基金;

(二)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等形式研究决策的,以及市委、市政府签署战略(框架)协议并积极推进落实的基金。

第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财政投资基金在项目招引以及基金“募、投、管、退”各环节上承担决策或执行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责任认定、追究及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决策机构、基金专班、主管部门、发起部门、落地载体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机构等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

第八条 适用尽职免责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未明令禁止,或者虽未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

(二)基金投资符合中央和省、市对财政投资基金的重点支持方向和要求,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济南市重点产业布局规划和产业链发展需要;

(三)经过充分论证和尽职调查评估,并按照实际情况履行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建立了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五)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中饱私囊,没有明知故犯或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

(六)对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中非主观故意造成的损失,积极履职尽责,采取合理方式主动及时止损减损,以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扩大。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适用尽职免责:

(一)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财政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预期效果的;

(二)积极服务国家、省、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法依规进行投资,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流程,由于不可抗力发生亏损或未实现资本运作目的的;

(三)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的情况下,因大胆创新、先行先试突破政策限制而出现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根据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在依法依规运作财政投资基金过程中,基金整体运作良好或有较好预期收益,仅个别子基金或所投项目造成投资亏损的;

(五)其他可以认定免责的情形。

第十条 对于以下情形,不适用前述尽职免责的条款: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建立并执行风险管理制度,违法违规运作基金的;

(二)不符合基金章程规定或未履行相应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的,或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对基金设立及拟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提供不完整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刻意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提供虚假信息,掩盖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等;

(四)投后管理不尽职,对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未及时发现,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隐瞒不报,对明显存在的风险预警信号未及时揭示、未采取措施的;

(五)存在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财政投资基金应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和风险预警。财政部门负责对财政投资基金整体进行综合评价,定期组织对单只基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主要评价政策目标实现程度、财务效益和管理水平。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其提议设立的基金负责做好基金事前绩效评估,制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并参与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定期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密切跟踪基金经营和财务状况,设置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向基金专班办公室报告并要求基金管理机构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初步判断认为符合尽职免责情形的,应及时向基金专班办公室提出免责申请,由基金专班办公室启动尽职免责调查和认定程序。相关程序及结果运用参照《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深化完善容错机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济办发〔2019〕11号)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建立财政投资基金风险补偿机制,对于符合尽职免责情形的财政投资基金,可按照实际发生亏损额给予一定补偿,具体补偿机制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或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尽职免责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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