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界(ID:pedaily2012)3月10日消息,今日,《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据了解,该引导基金是指由龙华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主要通过出资产业投资子基金及专项投资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创新创业、新兴产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等领域。其中,深圳市龙华产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受引导基金公司委托,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营。
以下为《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原文:
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文件精神,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规范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发改委印发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龙华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出资产业投资子基金及专项投资子基金,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创新创业、新兴产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等领域,大力培育新兴产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民生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为龙华打造数字经济先行区和都市核心区、加快建设数字龙华提供有力支撑。
产业投资子基金原则上应直接投资于具体项目,经引导基金投资决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批准投资于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在子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对该部分投资金额和投资比例作出限定,应确保被投私募投资基金存续期限不得超出子基金的存续期限,且同时包括引导基金在内的其他出资人不因此承担更多的费用。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区财政拨款、引导基金分配留成的投资收益和社会捐赠等。
第四条 深圳市龙华区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是引导基金对外投资的主体。深圳市龙华产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受引导基金公司委托,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按照引导基金公司章程和委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单独出资或与其他资本合作的方式,发起设立或增资各类投资基金进行投资运作。由引导基金通过单独出资或合作方式投资的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
经投委会批准,引导基金可采取直接投资等其他投资方式。
第五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杠杆放大、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一)政府引导。灵活高效地发挥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中的调控职能,创新政府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创新创业、新兴产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事业发展等领域,推动实现政策导向和目标。
(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基金通过投资子基金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方向。子基金的日常管理、项目投资、投后管理等工作由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不干预子基金的具体管理和运行。
(三)放大杠杆。引导基金要建立对社会资本的多元化激励机制,在子基金层面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发挥政策性资金杠杆放大作用。
(四)防范风险。对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决策、基金管理机构治理、资金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建立政府引导基金绩效考核制度,防范资金运作风险。
第六条 引导基金以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新设子基金为主,也可以采取增资方式出资已设立的子基金。子基金法律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运作。
第七条 引导基金出资的境内子基金及履行出资义务的新设立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应在深圳市龙华区注册,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管。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职能分工
第八条 区政府独资设立引导基金公司,区财政局对引导基金的出资以资本金形式注入引导基金公司,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根据区政府授权对引导基金公司履行监管职责。
第九条 投委会为引导基金重大投资事项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决策。投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国资局,负责投委会日常工作。
投委会经区政府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引导基金发展战略和规划,并根据龙华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确定引导基金主要投资方向;
(二)审定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子基金退出及项目直投、退出等重大事项;
(三)审定顶级头部机构(具体参考第三方知名机构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近三年发布的相关行业排名中名列前五)特殊合作条件及投委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四)审议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五)其他重大事项。
投委会由7名委员组成,主任委员1名,由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由分管发改、国资、财政、工信、科创等领域的副区长担任;外部委员3名,由行业专家担任。区国资局代表(履行投委会办公室职责)、引导基金公司或受托管理机构代表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投委会会议。投委会委员一人一票,审议事项经半数以上委员表决同意即为通过。投委会决策事项按有关规定须区委区政府决策的,由投委会完成决策程序后报区委区政府审定。
第十条 区财政局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人,经区政府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排和筹措财政出资资金;
(二)开展对引导基金公司的收益收缴,保障出资人的权益,代表区政府对引导基金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三)按照中央省市相关规定,对引导基金尚未开展投资的资金进行调度及管理;
(四)区政府或投委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区国资局作为引导基金监管部门,经区政府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引导基金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监督公司规范化运作;
(二)建立引导基金考核评价机制,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定期考核;
(三)就投委会拟审议事项征求区各相关部门意见,并就征求意见情况向投委会汇报;
(四)组织召开投委会会议;
(五)监督引导基金公司或受托管理机构执行委托管理协议及投委会决议;
(六)承办引导基金投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公司作为投资子基金出资主体,按照引导基金公司章程和子基金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行使子基金出资人职责。
引导基金公司或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报投委会审议;
(二)拟订除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外的其他引导基金相关管理制度报投委会常务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审定;
(三)拟订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调整方案、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报投委会常务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审定;
(四)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并报投委会常务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同意后,对拟投资的产业投资子基金或直投项目进行立项;
(五)依照本办法开展投资子基金的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征集子基金管理机构、对拟投资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组织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入股谈判、拟定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资金退出等);
(六)对子基金及直投项目运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投委会报送子基金及直投项目运作情况,发生影响引导基金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送。子基金的资金使用出现违法违规情况时,应当按协议终止与子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七)协助协调市、区产业部门,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八)对子基金的委托监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
(九)提出引导基金投委会外部委员名单报投委会常务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审定;
(十)建立行业专家库,对拟投资子基金组织专家进行专业评审;
(十一)委派代表列席投委会,就审议事项及专家评审情况向投委会汇报;
(十二)投委会或引导基金监管部门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运作管理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重点投向以创新创业、新兴产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子基金,以及配套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计划,大力培育新兴企业。引导基金公司或受托管理机构可根据区政府战略部署,经投委会批准后调整引导基金投资方向。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出资的子基金分为产业投资子基金和专项投资子基金。子基金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引导基金公司或受托管理机构向子基金派出代表,代表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但有权列席投委会会议,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应约定引导基金公司对子基金违反本办法、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及其投资承诺的投资项目,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投资设立子基金或对已设立基金增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应当在深圳市龙华区注册;
(二)产业投资子基金投资于在龙华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和项目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1.5倍;
(三)对投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事业发展领域的子基金,子基金投资范围原则上仅限于深圳市龙华区行政区域;
(四)对中央、省、市安排龙华区承担的对口支援和对口帮扶地区等区外建设项目,由引导基金公司或受托管理机构专项报投委会审定;
(五)引导基金和其他社会出资人按照协议约定,将认缴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十六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不含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相关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可转债除外,但不得从事明股实债);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本类基金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产业投资子基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子基金,是指引导基金公司或受托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场公开遴选投资的子基金。产业投资子基金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产业投资子基金应当主要服务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支持传统产业向新兴产业转型,巩固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柱性和先导性产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第十八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投的产业投资子基金,基金架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二)出资比例:引导基金对单个产业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5%,深圳市内各层次、各级别的财政资金和国有成分资金出资总额占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不超过70%,财政资金和国有成分资金出资人出资比例的认定,按照各层级财政资金和国有成分资金出资金额穿透计算;
(三)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含延长期);
(四)投资领域: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且应有侧重的专业投资领域,尤其是数字经济产业相关领域。子基金投资于专业投资领域的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资金总额的60%;
(五)投资地域:子基金投资于在龙华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和项目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1.5倍,以下情形可将子基金投资于龙华区以外的被投企业的投资额计算为子基金投资于龙华区注册登记企业的资金金额(子基金实际投资于深圳市龙华区注册登记企业的金额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基金对子基金实缴出资额),具体包括:
1. 在子基金存续期内,龙华区以外的被投企业注册地迁往龙华区或被龙华区注册登记企业收购(限于控股型收购)的情形;
2. 注册在龙华区以外的被投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形式将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龙华(子公司资产应不低于子基金对该企业的对应投资金额)的情形;
3. 经龙华区政府认可后,投资于注册地在龙华区对口支援和对口帮扶地区企业的情形;
4.经协商可纳入返投金额计算的其他情形。
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公司制)实际出资并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自有资金,在引导基金出资后,新增的投资发生上述情形的,亦可纳入返投计算范围内。
(六)管理费用:参照市场惯例,综合考虑子基金规模、管理人能力及基金协议条款等确定费率,原则上每年最高不超过基金认缴或实缴出资总额的2%,且对引导基金收取管理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其他出资人。
第十九条 发起设立、管理产业投资子基金的申请机构、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机构:依法设立,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境外申请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股权投资管理业务,具备当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件;
2.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
3.经营管理境外投资基金,持续运营3年以上,有良好的投资业绩,健全的治理机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
4.最近三年未受到有权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且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5.至少1名具有5年以上,及2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基金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人员。
(二)管理机构:
1.依法设立,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
2.有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跟进投资机制、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
3.接受引导基金公司或受托管理机构对涉及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根据引导基金公司需要,向引导基金公司报告有关情况;
4.产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机构可由申请机构或其关联方担任,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5.产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必须作为普通合伙人在子基金中认缴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1%的出资额,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如为新设机构,必须在引导基金实际出资前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相关登记备案资质)。
(三)管理团队:核心管理人员历史业绩优秀,具有丰富的产业投资管理经验,为投资基金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项目投资经验或相关行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彼此之间有3年以上合作经历;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四)投资能力:拥有丰富的股权投资经验,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或3名以上管理团队主要成员以骨干身份共同累计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10亿元,至少有5个成功投资案例或基金整体估值增值情况良好;
(五)风险控制: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章 专项投资子基金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投资子基金是指为支持本区重大项目落地、民营企业纾困、天使投资、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等重要领域、重要方面,或为贯彻市区重点产业发展要求,根据区委区政府要求设立运作的子基金。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应在引导基金公司或受托管理机构拟定投资年度计划时向其提供适合的项目,引导基金公司或受托管理机构对潜在的项目进行评估筛选立项,项目实施方负责会同符合资质要求的专项投资子基金管理机构设计基金融资及管理架构,并募集其他社会资本;如涉及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投资子基金采取结构化设计的,引导基金应作为优先级出资人,项目实施方作为劣后级出资人。
第二十三条 专项投资子基金的规模依据相关项目实际融资需要确定,所募集资金应全部投入相关项目中,子基金存续期限依据相关项目期限确定,专项投资子基金管理费依照行业惯例支付。
第二十四条 发起设立、管理专项投资子基金申请机构、管理机构应依法设立,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在相关领域投资经验丰富,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
第六章 运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产业投资子基金运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引导基金出资申报指南。拟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子基金申请机构根据申请指南要求,编制子基金设立方案,向引导基金公司或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申报;
(二)预审立项。引导基金公司或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方案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报请投委会常务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同意后予以立项;
(三)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公司或受托管理机构独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申请机构、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四)专家评审。由引导基金公司或受托管理机构组建行业专家对出资子基金事项进行专业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五)社会公示。引导基金对拟投资子基金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启动相关调查程序。社会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引导基金公司或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各项法律文件的起草、谈判、修订工作;
(六)投资决策。投委会依照本办法对子基金投资方案进行独立决策。根据本办法第九条,投委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请区委区政府审定;
(七)法律文件的签署和资金拨付。引导基金公司或受托管理机构按会议要求安排协议签署和资金拨付;
(八)投后管理及退出。引导基金公司或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开展投后管理,办理投资回收与退出。
第二十六条 专项投资子基金运作程序如下:
(一)引导基金公司或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形成相关设立方案;
(二)由引导基金公司或受托管理机构内部审议后报区国资局审议。区国资局审议通过后提请区委区政府审定。
第二十七条 直接投资项目运作程序如下:
(一)引导基金公司或受托管理机构应形成立项报告,报请投委会常务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同意后予以立项;
(二)引导基金公司或受托管理机构独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或可行性研究等工作,编制尽职调查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由引导基金公司或受托管理机构组织行业专家对直接投资项目事项进行专业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四)引导基金对拟投资项目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启动相关调查程序;
(五)公示无异议的,引导基金公司或受托管理机构形成相关投资建议报区国资局审议通过后,由区国资局提请投委会及区委区政府审定。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产业投资子基金申请机构应提交引导基金申报方案。申请新设子基金的,子基金申请机构在提交基金申报方案时,应当至少已经募集到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的50%资金(不含引导基金出资部分),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等材料。申请引导基金增资的子基金注册时间不超过12个月(自子基金工商注册之日起至引导基金公司或受托管理机构受理其申请之日止),同时应当提供子基金现有全体出资人同意申请引导基金出资且以平价增资并豁免引导基金罚息及同意引导基金享有子基金已投资项目收益(如有)的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九条 产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管理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核实各出资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第三十条 产业投资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应当对子基金投委会委员和管理团队核心成员进行锁定,锁定人员如发生变动应当经合伙人大会等子基金相关权力机关表决通过;在子基金完成70%的投资进度之前,锁定的管理团队核心成员不得参与相同投资领域的基金,不得作为其他新设立基金的关键人,子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募集、管理相同投资领域的其他基金。
第三十一条 向产业投资子基金出资时,引导基金出资原则上应不早于其他社会出资人。
第三十二条 产业投资子基金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产业投资子基金投资单个项目的资金额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如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需经子基金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子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资产。
第三十三条 产业投资子基金投资收益分配原则上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方式,投资收益先按照子基金各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出资人,直至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剩余的投资收益再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约定的方式予以分配。引导基金有权设置门槛收益(具体比例参照市场惯例协商确定),在引导基金达到年化门槛收益前,子基金管理人不得提取业绩分成。按具体项目进行收益分配时,子基金管理机构收取的利润分成应当设置相应的钩回机制。
前款所称“钩回机制”系指子基金按单个项目分配时,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将其获取的收益分成在分配时按一定比例(最低不低于50%)留存在子基金,待确保其他出资人收回出资后再进行实际分配;若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清算时不能收回出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将其已获取的收益分成退回其他出资人,以弥补其他出资人的投资损失。
第三十四条 产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子基金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引导基金公司或受托管理机构提交上季度子基金业务运作报告;并在每个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引导基金公司或受托管理机构提交上年度子基金运营报告、经审计的子基金财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引导基金公司或受托管理机构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审计。专项投资子基金应按照上述要求将报告同步报送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有权要求退出,产业投资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应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引导基金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计算,但原则上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实缴出资本金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因引导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若子基金管理机构与子基金申请机构不一致,则由子基金申请机构与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一)引导基金公司签订投资或合作协议后,产业投资子基金未完成工商设立登记或首期资金未实际到位超过一年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资金拨付至子基金账户后,产业投资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一年的;
(三)产业投资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导向,包括子基金投资未按规定完成返投要求的以及子基金从事本办法第十六条禁止性业务的;
(四)产业投资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依法查处的;
(五)产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经子基金相关权力机构表决通过的;
(六)存在其他违反子基金合伙协议及相关附属协议(如有)或公司章程约定的重大违约行为的。
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1.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2.锁定的子基金投委会委员或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等情况。子基金设立方案自完成引导基金投资决策之日起超过一年,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仍未与引导基金签署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的,引导基金相关投资决策文件失效。
第三十六条 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原则上应当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在基金中的出资承担,不足部分再由子基金各出资人按投资比例承担,具体按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办理,但引导基金承担金额以其出资为上限。
第三十七条 对子基金申请机构、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出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资金等行为,引导基金公司或受托管理机构将予以公开谴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引导基金公司或受托管理机构履行投后管理职责,如子基金出现影响引导基金重大权益的事项,应及时上报投委会办公室及投委会常务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
第八章 出资、退出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区财政局根据年度财政状况及引导基金投资进度,适时制订财政对引导基金公司的增(减)资计划,并报区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 引导基金公司设立专用账户,引导基金纳入专用账户管理。
第四十一条 引导基金公司年度净收益应当按照区财政局要求上缴国库或留存引导基金滚动发展。引导基金专用账户中尚未投资的资金,由区财政局根据有关工作安排调度及管理。
第四十二条 引导基金投资的子基金资产应当委托具有一定资质且具有基金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由子基金管理机构选择并经引导基金公司同意。托管银行负责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托管资金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子基金按约定方向支出,并于每季度初向引导基金公司或受托管理机构提交上季度资金收支情况报告。引导基金公司负责对托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
第九章 激励机制
第四十三条 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引导基金可以在保证本金收回的前提下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子基金到期清算时,在其投资于龙华注册登记企业的资金超过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5倍,且引导基金收回全部实缴出资本金及按子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获得归属于引导基金收益的前提下,再按如下比例进行让利:
(一)若子基金投资于龙华区的金额达到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5倍以上、1.75倍以下:引导基金对其超额收益部分(在返还引导基金出资本金及门槛收益后,下同)让渡20%给子基金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作为额外业绩奖励;
(二)若子基金投资于龙华区的金额为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75倍以上、2倍以下:引导基金对其超额收益部分让渡35%给子基金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作为额外业绩奖励;
(三)若子基金投资于龙华区的金额为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以上:引导基金对其超额收益部分让渡50%给子基金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作为额外业绩奖励。
第四十五条 本章不适用于专项投资子基金。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区国资局履行引导基金监管职责并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具体办法由区国资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区司法局、区审计局等部门依职责对引导基金公司及受托管理机构进行法律事务指导和审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引导基金公司或受托管理机构应确保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体现本办法要求,并约定子基金投资方向、投资地域和出资比例等事项。对违反相关协议约定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引导基金公司或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扣减收益分成、取消下期合作资格、提前清算并依法追究责任等约束机制。
第四十九条 引导基金公司或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基金使用及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子基金运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引导基金公司或受托管理机构可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停止出资、行业谴责、强制退出等措施,追究其相应责任。如子基金申请机构、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行为,或其他被引导基金公司或受托管理机构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形,不得向引导基金公司或受托管理机构申请设立新的引导基金出资子基金。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相关释义如下:
(一)关联方是指某一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相关主体,或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主体的相关主体,或与该主体受到同一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相关主体;
(二)控股型收购是指在被投企业被龙华注册登记的企业收购后,龙华注册登记的企业为被投企业的控股股东,且龙华注册登记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应将被投企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三)成功投资案例是指投资机构的投资项目,以现金方式退出部分或全部股权,且该退出部分股权投资收益率超过50%;
(四)本办法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龙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4日起实施。《深圳市龙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龙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龙华国资〔2020〕73号)、《深圳市龙华新区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机构遴选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