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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各项政策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政策执行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和我省已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继续遵照执行。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中直驻吉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市场主体作用,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共渡难关,经省政府研究决定,提出如下措施:

一、努力降低人工成本,稳定职工队伍

(一)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三)加强中小企业用工服务。鼓励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动态发布岗位信息,畅通对接渠道,缓解企业用工难。

二、推进减税降费,减轻企业负担

(四)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五)减免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六)优化退税服务。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七)降低房租成本。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至3个月的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创业载体带头减免承租经营主体的房租,鼓励其他民营中小企业创业载体为租户减免租金。

三、加大金融支持,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融资问题

(八)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量增价降。各银行机构在满足疫情防控领域各类企业信贷需求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信贷资源,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增加制造业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推动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九)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各银行机构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做好续贷服务。

(十)降低企业首贷门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积极开展首贷培植推进工作。各银行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根据企业需求,优化办理流程,为其恢复生产经营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

(十一)加大中小企业融资增信力度。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融资担保奖补等政策效应,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投放。支持中小企业用足用好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投保出口信用险等政策,降低融资成本、缓解资金压力。

(十二)鼓励地方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优惠服务。政府财政独资融资担保公司对涉及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的担保费率降至1.3%以下,对保障省内民生需求复工、复产企业的担保费率降至1.5%以内。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增加租赁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帮助企业降低成本。

四、完善政策执行,发挥政策效应

(十三)加快支持企业发展各类专项资金兑现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和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财政部门要配合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十四)支持企业扩大产能。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支持其他企业通过新增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省级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适当贴息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辖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在省级财政贴息基础上,加大贴息力度。

(十五)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十六)加强要素保障。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加强防控监督指导,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

(十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职时,对中小企业轻微违规行为,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十八)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通过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微信、热线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

(十九)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

(二十)建立贸易纠纷专项法律服务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提供政策咨询;对企业新签立的订单提供咨询服务,减少贸易风险点。

(二十一)建立行业专项政策支持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坚持“一业一策”精准扶持。积极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化危为机,众志成城,共克时艰。

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各项政策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政策执行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和我省已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继续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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