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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丨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金融支持

1.稳定信贷供给。各金融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或优先开展无还本续贷;对符合疫情防控条件的再贴现票据,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2020年,市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济宁银保监分局)

2.降低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鼓励各银行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推动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压降企业综合融资成本。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5个百分点,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济宁银保监分局)

3.畅通信贷服务。各金融机构要确保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通过融资服务网络平台开展线上顾问、远程服务,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逐户了解金融服务需求,创新和丰富线上信用贷款和循环贷款产品,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和服务便利度。(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济宁银保监分局)

二、减轻企业负担

4.减免企业税费。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缓缴企业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税款困难的中小企业,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依法办理缓缴税款,缓缴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足额补齐。(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总体不降低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三、降低运营成本

7.减免企业房租。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8.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取消10千伏普通用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环节;逐一了解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对受疫情影响负荷需求明显减少或停产的企业,快捷办理暂停用电业务,减少企业基本电费支出。(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网济宁供电公司)

9.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实施绿色通道政策,优先保障绿色通道车辆快速通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10.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1.给予技术改造项目相关补助。企业为扩大口罩、防护服生产进行的技改投资,新购置设备投资额200万元以下的按40%补贴,200—300万元的按30%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2. 扶持中小企业创业载体。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1个月以上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13.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14.加大专项补助。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支持其他企业通过新增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对相关有效释放产能的项目提供投资补贴或者贷款贴息,对生产的物资予以重点采购,对采购原辅材料予以协调周转资金支持。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建立长期采购关系,按程序纳入本地医疗产品采购目录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企业目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

四、加大稳岗力度

15.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工资标准的9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6.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本意见到期后,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7.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8.重点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就业服务。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市中小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市、县级财政可适当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9.优化补贴办理流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缓解企业用工难题。充分发挥人才供需平台作用,推广应用网络招聘服务,畅通中小企业用人信息发布渠道,收集发布、定向推送企业需求信息,帮助中小企业招引人才,缓解企业招聘难、引才难问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优化政务服务

21.加强煤电油气供应保障。强化产运需监测协调,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好煤炭供应工作。进一步加大电煤调运储备力度,全力做好电力稳发和热力稳供。加强对疾控中心、医疗机构等重要场所和医疗用品、药品等生产企业的供电保障服务。加强对天然气的运行调需和产销衔接,全力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网济宁供电公司)

22.支持企业做好疫情防控。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销售用于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用品的中小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检验检测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的实验室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提供设备共享和技术支持,并免除与疫情物资相关的检测费用。中小企业针对肺炎疫情防控开展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省市财政按照80%比例补助。对涉及新型肺炎防控的药品和医疗用品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应急减排清单,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期间免于停限产。(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23.落实企业复工政策。根据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落实属地责任,进一步梳理排查,统筹推进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一业一策”精准扶持,对达不到防疫隔离条件要求的企业,由属地政府积极创造条件,予以保障。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对重大事项“一事一议”专题研究。(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4.加快财政资金兑现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主动对接争取、全力搞好服务,强化职责担当、狠抓落实实效,按照分工制定具体落实细则,将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到位,市政府将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已有政策措施相关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对一些长期性的体制机制问题,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研究,提出相应措施逐步加以解决,构建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长效机制。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我市遵照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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