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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税收“自查自纠”第一天:“我们都在试探政策尺度”

就在公布范冰冰调查结果的前一天,10月2日,税务总局官网的一则通知,拉开了影视产业“严格税收管理”的序幕

  这个国庆假期,十分不“太平”,从范冰冰8亿罚款到彭斯讲话,大新闻一个接着一个,间隙还填满了各家媒体对国庆档电影票房下滑的报道。

  “税务局”,这个在西方发达国家令企业和名人闻风丧胆的单位,自今年6月起也在我国人民群众心中竖起了严肃的存在感。10月3日,因彻查范冰冰的“税务风波”,“税务局”的人气一段时间内达到顶峰。

  就在公布范冰冰调查结果的前一天,10月2日,税务总局官网的一则通知,拉开了影视产业“严格税收管理”的序幕。

  《通知》要求,从2018年10月开始,到2019年7月底前结束,各税务机关按照自查自纠、督促纠正、重点检查、总结完善等4个步骤,推进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与影视公司密切相关的即“自查自纠”、“督促纠正”、“重点检查”三项。

  其中,“自查自纠”从10月10日开始进行,今日为“查纠”首日,范围为2016年以来影视公司的申报纳税情况。“2018年12月底前认真自查自纠、主动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从业人员,可以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

  “督促纠正”的时间为2019年1月至2月底,要求税务机关根据自查自纠等情况,有“针对性”地督促相关纳税人进一步自我纠正。“对经税务机关提醒后自我纠正的纳税人,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的,可免予行政处罚。”

  “重点检查”从2019年3月至6月底,要求税务机关结合自查自纠、督促纠正等情况,对个别拒不纠正的影视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开展重点检查,并依法严肃处理。

  自查自纠、督促纠正、重点检查这三项,对于影视公司“逃税”的处罚,都可谓层层递进。当然,对于需要补税的影视公司来说,*的结果就是到“自查自纠”这一步即能结束。那么什么程度的“自查自纠”才能让税务部门满意?什么样的补税“尺度”,会导致影视公司被“督促纠正”,甚至更严重的“重点检查”呢?

  “这就是一个通知,影视税收这一块没有专门的文件规定,具体该去怎么查怎么纠,以及严重程度区分之类的,我们是根据已有税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来。”10月9日,娱乐资本论(ID:yulezibenlun)致电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工作人员回复。

  “税总这个通知,主要是对我们税务机关工作的要求,并不能为纳税人解答补税‘尺度’问题。”10月9日,无锡税务局工作人员回复小娱。

  一位在无锡、霍尔果斯、上海都设有影视公司的业内人士表示,他在9月份就接到了各园区的口头通知,要求“自查自纠”补税。“现在没听说有被严重处罚的公司,补税没有明确的细则,但个别园区对某些大公司下达了补税指标要求,我们小规模企业态度则要端正,准备好税务报表,随时配合抽查。”

  目前来看,税务机关和影视公司对于此次“查税”、“补税”,并没有特定的细则可以参考,均只能根据现行税法来进行“查税”与“补税”,如果税企双方对税法理解不同,则有可能形成税企争议。

  “多数情况下,是纳税人认为不该缴税,而税务机关认为该缴,由此产生争议,尤其可能集中在‘避税’这一块。”锦天城律所合伙人刘云刚律师表示。“‘避税’并不违法,但如果没有合理商业目的,则可能被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与已有判例,娱乐资本论(ID:yulezibenlun)分析了此次“查税”可能涉及到的6大重点,试图为税务机关和影视公司,在这次税务大整顿过程中,提供一方中立的视角和具体参考。

  

  1、 影视公司如何“自查自纠”才能过关?

  本次“查税”的依据主要有《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其中《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条例为税务机关对企业和个人“偷漏税”行为的主要处罚依据。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的“偷税”行为和对应处罚有明确规定,《征管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对纳税人“漏税”、“欠税”、“偷税”、“抗税”等行为和处罚也有相应规定。各影视公司和工作室可自行对照,是否存在这些明确的“透漏税”行为,有则改之,主动“补税”。

  当然,“自查自纠”主动“补税”这个行为很重要,对于影视公司来说,如何让税务机关充分知道自己“端正”的补税态度也很重要。

  根据税总10月2日的通知,影视行业“自查自纠”的时间范围为2016年以后。所以,形式结合实质,一定要严格补缴完2016年至今的偷漏掉的税款,时间段要明确标注。

  而如果影视公司能主动再扩大补税的时间范围,比如把2015年的也适当地补缴一些,这就会给税务机关一个强烈的心理暗示:“2016年之前的都补了,2016年之后的肯定也没啥问题。”如此,影视公司过关会容易一些,日后被继续“督促纠正”,甚至“重点检查”的概率也可大大降低。

  2、偷税、漏税、避税,钱不够先补哪个?

  自然是哪个法律责任重就先补哪个。

  补税,同时可能还有最高5倍的罚款,这对企业和个人来说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如税务局对范冰冰“拆分合同”和“隐藏真实收入”等偷逃税行为,分别处以4倍和3倍罚款,共计4.8亿元。

  “补税”主要分偷税、漏税、避税三大项,那么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企业和个人如何进行效用*化的“补税”排序?

  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可知,《征管法》从法律层面对“偷税”行为和处罚标准进行了规定,《征管暂行条例》从法规层面对“漏税”行为及其后果进行了规定,而“避税”行为则因相关反避税制度不够健全,实践中税企双方经常发生争议。

  “从法律上来说,偷税和漏税都是违法行为,前者伴随着主观恶意,性质最恶劣,税务机关可对相关义务人进行最高5倍的罚款;后者为主观无意,并没有罚款一项,但要缴纳滞纳金。而避税并不违法,只需补税加利息即可。”刘云刚对小娱表示。

  简而言之,“偷税”的处罚结果为补税+滞纳金+罚款,“漏税”为补税+滞纳金,“避税”为补税+利息。所以,优先补缴偷税和漏税。

  3、“避税”或成争议重灾区

  总会听到“合理避税”这一观点。

  目前“偷税”和“漏税”行为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而“避税”的踪影则隐性存在于各大法律法规中,通常伴随着的前置语是“合理商业目的”。如《个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均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不具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的“税收收益”进行调整。

  “税务机关和影视公司对‘避税’可能产生不一样的解读,通常情况是一些不该补缴的税,税务机关认为该缴。”一位法律界人士对小娱分析,比如‘拆分合同’,税务局在对范冰冰的处罚中,将‘拆分合同’定性为偷漏税违法行为,却没有具体说明,这是有争议的。

  “实践中,‘拆分合同’得看具体性质,有的确实是由多个主体签订的独立合同,有的是单个主体纯粹为避税目的而设,性质完全不一样。但看税务局对范冰冰的处罚,似乎‘拆分合同’本身就成了违法行为。”

  小娱曾在此前报道中提到(点击蓝字复习),“拆分合同”的避税逻辑在于多次计算免征额和速算扣除数。

  “税法上规定的税收优惠以及一些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允诺的财政补贴(返还),该争取的还是要争取。补税时,要依法补税。依法不该缴的税不要缴,依法该缴的税不能少。”刘云刚表示。

  4、“合理商业目的”有何界定?

  上文提到,“避税”是否合法,前提是判断其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那么企业和个人的何种行为才会被认定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呢?

  小娱查询获知,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此进行正面说明,但有反避税条例和公告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行为进行解释。

  如2014年的《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避税安排有两个特点:一是以获取税收利益为*目的或主要目的;二是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具体而言,“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应满足3个条件,一是人为设计一系列行动或者交易;二是获取税收利益是行动或交易的*或最主要的目的;三是企业从该行为或交易中获取“税收利益”。三个条件均被满足,一项经济行为才可被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次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列出四条标准,对“股权占比”、“交易时间”、“经营实质”、“税负对比”等方面做出了界定,具体如下:

  5、如何使公司的“避税”行为合法?

  本次税务大整顿中,“偷漏税”行为无可争议,而“避税”理应最有讨论空间。

  实际判例中,法官则会倾向于税务机关对企业“不具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收益”行为的认定,纳税人主张自身的合法“避税”权益则有不小难度。承接上文,合法的关键点在于使“避税”行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如2011年,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儿童投资主基金(TCL),将其持有的同在开曼群岛注册CFC公司26.32%的股权,转让给了MDL公司,其中CFC公司拥有香港国汇公司100%的股权,而香港国汇则持有杭州国益路桥公司95%的股份。

  对于此项交易,2013年,国税总局明确批复:“TCL公司间接转让杭州国益路桥股权的交易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属于以减少我国企业所得税为主要目的的安排。同意西湖区税务局对该交易重新定性,对TCL等原告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TCL公司后诉诸法院,一审、二审均败诉。本案中,CFC公司与香港国汇公司是否是为税收安排的空壳公司,是重要的争议点之一。对CFC和香港国汇公司两个中间控股公司的定性直接决定了TCL公司间接股权转让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而在CFC和香港国汇是否为空壳公司、本次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争点上,法院没有明确判断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标准,也没有明确认定合理商业目的需要考虑的因素,几乎全盘采纳了国税总局对该案的处理结果。

  华税律所建议,若使“避税”合法,企业可在交易“安排”、“执行”、“质疑说明”等阶段多做准备。如在交易安排阶段,将商业目的和具体过程记录在案,并将相关政策文件存档,以备未来税务机关询问;在交易执行阶段,及时评估整体经济环境及税收法律法规的影响;在税务机关产生质疑时,应对经济环境、税收政策、行业惯例等方面做出充分说明。

  综上,小娱认为最重要的是和企业和税务部门及时沟通,开展税收预判,避免潜在的理解分歧和税法风险。毕竟本次影视税务整顿,没有新出相关细则,具体到实践,双方都在观望。

  当然,对于那些只注册在税收优惠区、不发生具体经营、明显进行税收套利的影视工作室,就没什么可讨论的了。

  6、税务部门人员违法怎么办?

  本次影视行业大“查税”,并没有新出事项,而只是在原有法律法规基础上,进行行业乱象整顿。为了避免权力被滥用,《税收征管法》对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征税行为做出了规范和限制。

  如在《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一项,全章共28条条款中,近一半内容明确规定了税务人员可能涉及到的“违法犯罪”行为及相关处罚措施,其中涉及“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等场景。

  《税收征管法》*章“总则”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此外,由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为确保税务机构合并后税务检查工作顺利开展,税务总局近期制发了《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统一税务检查证件管理。8月16日,国税局官网发布了一篇关于《办法》的解读文章。

  根据解读,《办法》规定,税务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严格依法行使检查职权,并为被检查人或其他当事人保守秘密。税务检查证只限于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或涂改。

  因此,在本次影视税务大“检查”中,面对税务机关的质疑和调查,影视公司可先行问一句,“请问你们有检查证吗?”2019年1月1日,新版“检查证”更替后,被检查人还可以通过扫描证件上的二维码,对工作人员进行当场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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