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自主创新和创业环境,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创投机构)共同投资符合园区产业政策的创业企业,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苏园管[2015]2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合作创投机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引导基金概况
(一)引导基金是园区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引导基金管理人,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管理。
(二)本次合作方式为参股创投企业。
二、申报条件
基金参股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二)团队高级管理人员曾管理或受托管理1家以上创投企业(基金);创投企业(基金)在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
(三)团队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成功案例指基金参股申请人投资股权转让收入或股权估值高于原始投资额的50%以上;
(四)天使(种子)基金参股申请人能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创业咨询等增值服务;非种子基金申请人应具有产业平台、渠道、服务等产业资源;
(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组织架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六)执行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七)在园区有常驻投资人员;
(八)申请人参与基金的认缴出资,且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1%或100万元;
(九)符合国家、江苏省、苏州市、园区关于股权投资行业的相关规定。
引导基金的参股创投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园区,天使(种子)基金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含),所有投资者以货币现金出资;
(二)基金有明确投资领域,重点投资云计算、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应用等园区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主要投资园区科技领军人才企业;
(三)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创投企业自身总规模的20%;
(四)投资地域应集中在园区,申请基金参股的天使(种子)基金承诺对园区创业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申请基金参股的非种子基金承诺对园区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3倍;
(五)基金委托具有基金托管资质和经验的园区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六) 基金在园区金融管理服务局备案并接受监督;
(七) 符合《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0〕48号)及补充修改意见等股权投资行业的相关规定。
三、申报方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请于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一式七份,报送至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联系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月亮湾路10号慧湖大厦A座10层;邮编:215123;联系人:徐丽敏、高昀、王晓春;联系电话:0512-67068008、67068014、67068009)。报送时请同时提交电子版,纸质材料与电子材料须保持一致。
四、评审程序
申报材料经形式审查后,由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进行尽职调查和专家评审,评审结果上报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并公示后,确定入选合作创投机构。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以虚假材料骗取引导基金的创投机构,将取消合作机构申报资格。
(二)申报材料封面应标明下列内容:申请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三)申请人应按顺序准备申报材料,并列出目录。
(四)请按照A4纸张格式准备申报材料(可登录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sme.sipac.gov.cn下载相关内容)。
六、其他事项
(一)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二)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对本征集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受理申请。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
附件1:《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附件2:公开征集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创业投资机构项目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