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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账户、刻公章、买通内部人,9家银行卷入11亿元票据“黑洞”

2015年夏天的“股灾”之前,季铭铭曾从河北的廊坊银行借巨款,投入股市,结果“亏损4亿余元”。季铭铭拿这套取的10亿多元资金,一部分就来还了廊坊银行的借款。

  盘下“空壳公司”、租用银行的同业账户、再私刻几枚“萝卜章”,然后买通银行内部关键人员。

  浙江金华人季铭铭,与河北张家口人孙占新,就是通过上述几种手段,借道“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从银行成功“套取”11亿元资金。随后,他们将所“套取”的资金用于偿还炒股旧债,还有约3亿元被“同行”“黑吃黑”套走。

  此案将民生银行(600016.SH/01988.HK)、兴业银行(601166.SH)、宁波银行(002142.SZ)、平安银行(000001.SZ)、苏州银行等9家银行卷入其中。

  截至2017年6月底,这桩票据案件,至少引发了两地警方的介入;也导致至少7家涉事银行的连环诉讼,仅法院的受理费,一次审理,少则五十多万元,多至两百多万元。官司之多、链条之复杂,令人咋舌。

  本文作者通过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披露的6份司法文书,苏州银行IPO预披露的文件,以及走访多位知情人士后,将展示这起案件的“冰山一角”。

  买下“壳公司” 租下两个银行对公账户

  这起案件的核心“作案工具”是一种叫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其原理简而言之为:当A公司向有生意往来的B公司支付一笔钱款,但又不能或不愿立即支付现金时,在取得B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签发一张商业承兑汇票。这张汇票上,要注明到期兑付日,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收到这张汇票的B公司,如果急于变现,可将其折价后,转让让给其他公司或者银行,这叫“贴现”。实际操作中,一张汇票可能在多个公司,或多家银行间流转,“层层贴现”。汇票的最终持有者在到期日可持票向开票的A公司兑付款项。

  在这样的业务模式上,也由此诞生了一批专门从事寻找票据、联系贴现业务的票据中介及中介公司,从中收取中介费用。

  “浙江杭州是票据中介集中的一个大本营,他们的力量,经常可以左右票据市场的定价,包括盈利与否。”从事票据业务的人士,向本文作者介绍。

  生于1982年,家住杭州的浙江金华人季铭铭,就是这样一个票据中介。

  知情者介绍,2015年4月,季铭铭、展猛以仅仅5万多元的代价,从王加明、黄泉永手中受让了杭州汉康公司的全部股权,其中季铭铭占股20%,展猛占股80%。

  而从2011年1月至2016年12月,汉康公司纳税总额仅有1200余元,并且自季铭铭接手之后,再无任何纳税。

  “季铭铭收购汉康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做票据的生意”。上述知情人士称。

  盘下“空壳公司”,只是季铭铭等人谋划的*步。

  两家位于偏远边陲之地的村镇银行——贵州黔东南州从江县的从江明月村镇银行(下称从江村镇银行),及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的库车国民村镇银行(下称库车村镇银行),进入了他们的视野。

  这两家银行均在其他银行开设了自己的对公账户。

  季铭铭分别租下了这两家银行的对公账户,价格均为每月200万元。

  2017年6月26日,本文作者向从江村镇银行及库车村镇银行,发去了问询邮件,但未获回复。

  而知情人士介绍,与季铭铭共同谋划,租下这两家银行账户的,还有一位他的“合作伙伴”——孙占新。

  孙占新,1978年生,河北张家口人。

  2015年3月,孙占新独资注册成立了杭厦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杭厦国际),并任法定代表人,季铭铭为公司的监事。

  搞定民生银行内部人——资金中转在此完成

  在季铭铭、孙占新之外,还有一位银行内部人士,也成为他们的重要“合作伙伴”——那就是生于1981年,时任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票据部副总经理的姚东。

  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在2013年9月,获得银监部门批准开业。

  如后所述,这两起总涉案11亿元的票据案,在其资金的周转过程中,核心中转站即为民生银行三亚分行。

  2015年7月1日,杭州汉康公司签发了6张金额均为1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收款人是中航国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中航国运贸易公司)。杭州汉康公司为这6亿元票据的承兑人,其开户银行是民生银行杭州分行,票据到兑付期日均为2016年1月1日。

  中航国运贸易公司于2014年8月被万春贺买下。此外,万春贺也与孙占新一道,每人持股50%,成立了北京中航国运科贸有限公司(下称中航国运科贸公司)。

  知情人介绍,无论是中航国运贸易公司,还是中航国运科贸公司,其实都是孙占新用来“倒票”(买卖票据)的公司。

  这6亿元票据签发之后,开始了连环的“背书”转让,最后落入兴业银行福州分行。不过,后来,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又将其中的3亿元票据,“背书”转让回了平安银行宁波分行。(见下图)

  于是,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兴业银行福州分行成了这6亿元票据的最后“背书”者,两者分别持有3亿元。

  所谓“背书”,《票据法》界定为“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并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银行界人士称,“合乎监管规定”的交易,理应这么进行:交易环节中的后手从前手那里拿到票的同时,应将票面款项扣除“过桥费”(即手续费、利润等)后支付给前手。

  然而,交易记录显示,在这个交易中的前面环节,层层“倒票”并没有真实的现金流转,只是到了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平安银行宁波分行这两个最终的持票人手中时,才向各自的前手——民生银行三亚分行,扣除“过桥费”后分别支付了对应3亿元票据的资金。

  交易记录亦显示:这一系列涉及到八九个环节的票据“背书转让”行为,都发生在2015年7月1日同一天。

  多家银行被卷入其中

  

  按照常理,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应该在扣除自己的“过桥费”后,将对应这6亿元票据的现金,打给库车村镇银行了。

  但是,这时候,“蹊跷”发生了。

  7月2日,即转让第二天,库车村镇银行作为乙方(卖出方),与甲方(买入方)内蒙古鄂尔多斯农商行,签订了《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约定将这6张汇票,转给后者。

  但实际上,如前所述,这6张汇票,已经通过“背书”的方式,层层转让,到了平安银行宁波分行、与兴业银行福州分行手中。

  “季铭铭、孙占新,通过私刻的公章,自行制作了《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冒充库车村镇银行,与鄂尔多斯农商行签订了《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知情人士介绍。

  在7月2日同一天里,通过层层转贴现,这6亿元票据,到了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的手中。(见下图)

  然后,票据对应的资金通过层层扣除“过桥费”后,最终从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到了库车村镇银行手里。

  为什么民生银行三亚分行,明知这6亿元票据已在7月1日“背书”转让到了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平安银行宁波分行手中,还要“张罗”多家银行层层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

  一位参与这项交易的银行界人士表示,“民生银行的解释是,他们与库车村镇银行之间‘地位不对等’,双方体量差距过大,所以需要找几家银行‘过桥’,才能把资金,打到库车村镇银行的账户上。”

  部分已经公开的判决书也提到了类似的信息,当事银行之一——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就称:

  这些“票据流转的主体、顺位、方式、时间,均是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精心安排。在票据的流转中,所涉十余家主体,均是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事先找好;票据不论是以背书转让还是以合同转让,都是在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的主导下短短2天时间内操作完成”。

  而促成这一交易的“关键人士”,就是时任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票据部副总经理姚东。

  接近案情的人士称,季铭铭与姚东相识,他们共同策划、完成了这套复杂的交易。姚东也涉嫌从季铭铭等人手中收取了巨额的“好处费”。

  对此,2017年6月26日,本文作者亦向民生银行发去了问询邮件,但始终未获回复。

  2015年7月6日,四天之后,季铭铭等人如法炮制。杭州汉康公司又签发了另外5张共5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这些票据通过层层背书转让最终到达民生银行三亚分行。(见下图)

  7月7日,季铭铭、孙占新等,故技重施,以从江村镇银行为起点,通过各家银行的层层转让,这5亿元票据,最终“转到”了民生银行珠海分行手中。(见下图)

  7月7日这一天,通过层层扣除“过桥费”后,票据对应的资金最终从民生银行珠海分行到了从江村镇银行手中。

  根据宁波银行绍兴分行在海南省高院法庭上提交的证言,这一系列交易的发起、路径,及参与交易的各家银行,都是由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事先确定的。

  一位接近案情的人士介绍,在这笔5亿元票据的“生意”中,时任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票据部副总经理姚东,涉嫌从季铭铭等人处,收取“好处费”200万元。

  票据到期了钱却兑付不了

  

  由于季铭铭、孙占新已经租下了库车村镇银行、从江村镇银行的对公账户,上述票据金额扣除“过桥费”获得的10亿多元的资金,进入两家银行的账户后,迅速被二人转移到其他的账户里。

  知情者介绍,这些已为季铭铭、孙占新“自由支配”的资金,一部分是“还旧债”、“补窟窿”。

  2015年夏天的“股灾”之前,季铭铭曾从河北的廊坊银行借巨款,投入股市,结果“亏损4亿余元”。季铭铭拿这套取的10亿多元资金,一部分就来还了廊坊银行的借款。

  具有讽刺性的是,季铭铭、孙占新还有3亿元的资金,后来被北京一家医疗设备公司同样以票据之名所“骗取”,为此他们向北京警方报案。2016年11月,北京警方以该医疗设备公司涉嫌票据诈骗罪,立案侦查。

  北京市*中级法院披露的司法文书也显示,在这些票据“过桥”中曾经出现,并且为孙占新持股的中航国运科贸公司,也向这家医疗设备公司,发起了票据追索的民事诉讼。

  2016年1月1日、6日,*批6亿元票据,与第二批5亿元票据,相继到期。

  通过背书转让获得这11亿元票据的最终持票人——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兴业银行福州分行、民生银行珠海分行,开始向出票人汉康公司兑现票据,但被拒绝。

  同年2月1日,汉康公司的开户行——民生银行杭州分行出具的拒绝付款理由书,称:“无法联系上(汉康公司)单位负责人,(汉康公司)单位账户余额不足”。

  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的第二天,汉康公司兑付了1亿元。

  几天之后,即2016年2月5日,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甲方)出面,与汉康公司(乙方)、中航国运科贸公司(丙方)、季铭铭(丁方)、孙占新(戊方),签订了编号为MSS201601号的《还款协议》。

  这份《还款协议》约定:

  “鉴于甲方(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为乙方(汉康公司)为出票人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并为乙方票据背书,乙方获得资金,甲方在票据到期后陆续对持票人付款,甲方成为实际付款人。现甲乙丙丁戊五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将甲乙方票据关系明确为普通民事欠款关系,丙丁戊方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甲方为债权人,乙丙丁戊方为债务人。

  汉康公司(乙方)与中航国运科贸公司(丙方),承诺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以现金方式偿还(甲方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全部欠款及利息”。

  由于季铭铭是新三板挂牌公司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35941)的前十大股东之一,持有该公司股份1000万股。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与季铭铭,就这1000万股证券,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

  中航国运科贸公司持有的在此案之外的另3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债权,也转让给民生银行三亚分行。

  此外,季铭铭、孙占新等人拥有的云南省石屏县范柏寨铅矿的采矿权,也质押给了民生银行三亚分行。

  “季铭铭、孙占新等人还是有一定的资产,他们虽然用票据的途径,‘套取’银行的资金,其实质一开始并非是纯粹骗钱来挥霍。其本来的意图,可能是以较低的资金成本,用来进行投资,或者投机——在这11亿元里,其全部的资金成本,包括票据贴现的利率,租用账户的成本,行贿的成本等等,加起来,不会超过10%(年利率),对于他们来说,这是相当低廉的。”一位接近交易的银行界人士称。

  涉案银行展开连环诉讼

  上述《还款协议》约定的截止日期2016年6月30日,然而涉案的银行等不及了。在还款截止日前几个月,一场连环诉讼开始了。

  兴业银行福州分行,起诉了它的“前手”——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并将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列为第二被告。

  平安银行宁波分行,也起诉其“前手”——民生银行三亚分行。

  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同样起诉了其他银行。

  “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平安银行宁波分行,与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之间,是背书转让,按照《票据法》规定,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作为‘前手’,对票据的兑付清偿有明确的责任,所以这两起官司,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必输无疑。”一位参与案情的司法界人士介绍。

  按照背书转让的路径,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应该向库车村镇银行,以及从江村镇银行,提起诉讼,要求追索这11亿元的资金。

  但是,民生银行却依据所签订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向通过“合同转让”方式转让路径,当时“卖”给其票据的“卖家”——宁波银行绍兴分行、宁波银行北京分行,提起诉讼,进行追索。

  有接近交易的银行界人士分析,“如果依据背书转让,起诉库车村镇银行、从江村镇银行,民生银行三亚分行肯定会赢。但是这两家村镇银行,体量太小,注册资本都只有几千万元,不可能有能力来进行11亿元的赔偿”。

  随后,按照这两起票据案各自层层转贴的路径,连环诉讼随之引发。

  这些案件的法院受理费,每一审,少则50多万元,多则200多万元。

  季铭铭、孙占新,在2017年年初,已因涉嫌票据诈骗,被检察院批准逮捕——迄至2017年6月底,11亿元票据里他们兑付的现金,只有约2.5亿元;同时被批捕的,还有涉嫌巨额受贿的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票据部副总经理姚东。

  此外,有参与交易的银行界人士称,时任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分管票据业务的副行长王东芝离任一事,或与这一票据案件相关。

  王东芝,曾任民生银行总行健康事业部总经理、总行票据业务部副总经理、三亚分行副行长,2016年前后,离开民生银行,转投民生银行原董事长董文标领导下的中国民生投资集团;现任该集团旗下子公司中民未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民未来)总裁。

  2017年6月27日,本文作者就此向中民未来公司求证。中民未来答复称,2016年10月,王东芝是经正常手续从民生银行离职后,入职中民未来担任总裁职务。“关于是否涉及该票据诈骗案,民生银行内部早已有稽核定论,可联系民生银行有关部门进行了解。”

  如前所述,2017年6月26日,本文作者曾向民生银行发去问询邮件,但始终未获回复。

  至于对外出租账户的两家银行——从江村镇银行、库车村镇银行,则分别在2016年7月、2017年2月,更换了各自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

  这桩“刑事民事”交叉、复杂异常的案件,究竟何时才能了结;各家参与机构,最终将承担多少损失;涉嫌刑事犯罪的季铭铭、孙占新、姚东等人,最终将受到何种惩处,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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