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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石尴尬了,秦致出局了,难道创始人拿下公司控制权的唯一出路就是AB股?NO!

看着一些上市公司的创始人先后被资本或股东“赶走”,很多人又开始重新关注创始人该如何不丢掉公司控制权,于是,AB股制度(双重股权制)的话题再次成为关注焦点。是否应该授予创始人“同股不同投票权”的特殊待遇?

  写在前面: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

  这个道理相信包括万科王石汽车之家秦致在内的各类即将或正在“被赶出“公司的创始人都应该知晓的。

  对他们而言,如果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利用好契机解决上市或融资时,留下的公司控制权旁落的问题,那么,最后的结果可能只能是“自己挖的坑,含泪也要跳下去。”

  而这个契机的发现和把握,则显得至关重要。事实上,如果一些可能的“恶果”在企业创始之初、融资之时、上市前后等关键节点,提前做好制度安排,有些问题是可以避免的。

  近日,围绕上市公司万科控制权的争夺,堪称一出“狗血剧”,以王石为代表的管理层团队对宝能系新进股东的公开表示“不欢迎”,再到双方在融资重组以及董事会重组上的“剑拔弩张”,让管理层团队与股东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全面暴露在公众面前。

  无独有偶,在互联网公司中,汽车之家创始人兼CEO秦致被董事会解雇。究其原因也在于大股东变更之后,大股东提出此动议,开刀管理层团队。

  看着一些上市公司的创始人先后被资本或股东“赶走”,很多人又开始重新关注创始人该如何不丢掉公司控制权,于是,AB股制度(双重股权制)的话题再次成为关注焦点。

  是否应该授予创始人“同股不同投票权”的特殊待遇?又或者参照阿里巴巴美国上市时做的股权架构,引入合伙人制度,进而确保公司控制权牢牢把握在创始人或创始人团队之手?

  冲突焦点:不是创始人被迫丧失控制权而是主动让出

  事实上,万科王石与汽车之家秦致虽然表面上都是创始人与资本之间的冲突,但是两者还是有很大的区别。

  前者是早年为了实现上市,“傍大树”主动交出了控制权,后者也是发展过程中,为了引入发展资金,使得创始团队的股权比例持续下降。

  如果说,当年王石是用股权换来上市可能,那么,类似秦致等更多的案例则是用股权换来发展直接的资金。

  但是,不管是王石也罢,还是秦致也罢,这些创始人或创始团队,在当初选择大比例出让公司股权时,就已经知道未来可能会发生现在的这一幕。

  只不过,他们都一度相信投资人或股东会一如既往的信任并支持现在管理层团队,而这在商业至上的市场中,本身就是一种“一厢情愿”的想法。

  事实上,如果较早在股东协议中设置类似“增资及优先认购权条款”、“股权转让限制条款”、“优先购买权条款”、“共同出售权条款”和“股东退出条款”以及“投票代理”等条款或制度安排。

  很多现在看上去不可调和的矛盾,都可以规避。

  AB股制度:“双刃剑”提高创始人控制但会损害小股东利益

  那么,是否有了AB股制度(双重股权制)这些问题就都能迎刃而解了呢?显然不是。

  站在创始人团队来看,AB股制度的优势是不言而喻,虽然创始人团队的股份比例不多,但是,投票权权重大或多,这使得在发展过程中,既能实现融资又不至于丧失公司控制权。

  但是,站在股东或资本的角度看,AB股制度是对其权益的重大制约,如果拟投资的公司并没有那么大的想象力,或投资入股竞争不激烈,任何股东或投资人都并不希望影响到自身的权益,因为投资的目的是要获得回报,要么,通过合理的退出机制选择退出,要么,等着上市后解除锁定退出,又或者通过公司持续成长直接获得收益。

  因此,即使国内允许AB股制度存在,也不可能成为所有公司的通行做法,因为投资与否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并非创始人团队能永远处于有利地位。

  此外,AB股制度打破了“同股同权”的平衡,在公司决策正确的前提下,大家相安无事,但是,如果创始人团队决策失误,相当于其他的股东,或大股东都成了决策失误的“陪葬品”。

  简单说,AB股制度也有其致命的缺陷,并非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更重要的是,这种做法并不符合国内证券法的要求。因此,虽然AB股制度可以让创始人团队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但是,却未必适合国内市场。

  国内出路:合理设置公司股权及投票权管理机制

  事实上,围绕公司控制权之争,是所有公司发展过程中不能回避的问题。

  从草创之初的,创始合伙人纷争,再到融资股权稀释,直至公开上市,在这些关键节点或多或少都会因公司控制权发展一些争执或冲突。

  即使没有AB股制度,只要创始人或创始人团队在公司成立之初、引入投资之时及上市之前后等关键节点,提前做好股权设置,就能很好的解决类似问题。

  以乐视为例,乐视很多公司的股东里除了贾跃亭,还有贾跃民、贾跃芳等。抛开业务不谈,仅从股权架构上来看,这种设置对乐视创始人贾跃亭就是相对比较安全的。

  一方面,在股东人数上,仅贾跃亭相关的就有3人以上,早期的持股比例应该会更集中。这样的好处在于,即使在未上市前,因为贾氏兄妹的股东地位及股权存在,有助于贾跃亭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

  即使在乐视上市之后,新设其他关联公司时,贾跃亭也通过设置多个合伙法人,再以合伙法人投资企业等方式,在确保新项目对引进高管予以持股权激励外,同时,也确保自身对整个项目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确保项目不至于偏离创始人选定的方向。

  类似的案例还有拟定挂牌新三板的神州专车,虽然神州专车创始人陆正耀的直接持股比例并不高,但是,通过设置不同的持股主体,陆正耀又在这些持股主体中持股,同时,又与其他股东建立“一致行动”关联,使得陆正耀虽然没有直接持股*,但是,却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且能通过多种股权设置有效控制公司。

  因此,创始人或创始人团队想要实现对公司控制权的牢牢掌握,在特定阶段有很多的方法或路径可供选择,而非只有实行AB股制度才能解决。

  而一旦有了管理层团队与股东冲突或创始团队与资本冲突时,就呼吁“AB股制度”,可能更多是“病急乱投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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