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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O总干事宋炜:《O2O行业基础规范(意见征集稿)》 在中国互联网大会上正式发布

第十四届中国互联网大会•2015中国O2O商业领袖峰会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隆重召开。会上,世界O2O组织总干事宋炜发表了《O2O行业基础规范和标准倡议》的主题演讲。

  7月22日,由世界O2O组织(WOO)、光合资本、中国互联网协会O2O工作组携手主办的第十四届中国互联网大会•2015中国O2O商业*峰会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隆重召开。

  会上,世界O2O组织总干事宋炜发表了《O2O行业基础规范和标准倡议》的主题演讲,发布了《O2O行业基础规范(意见征集稿)》,并就O2O术语和定义、服务人员准入要求、服务要求、交易过程要求等规则征求意见。

  图1

  以下为他的演讲内容:

  大家好,非常高兴在第十四届中国互联网大会中国O2O商业*峰会上来发布《O2O行业基础规范(意见征集稿)》。经过前一段时间世界O2O组织、深圳消费者委员会、众信电子商务诚信评价促进中心、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中国互联网协会O2O工作组等联合牵头和组织,多家O2O企业多次讨论后制定的《O2O行业基础规范(意见征集稿)》今天正式向广大媒体、消费者和O2O企业公示并广泛征集意见。

  为更好地应对行业的发展,在此行业规范和标准中采取了这种意见征集的创新方式,从消费者的角度去征集,自下而上的方式,可以更加广泛和立体的收集到消费者、企业和社会的意见。同时,我们也会通过广大媒体、行业协会以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公示,这是我国在O2O领域走向规范化和标准化的很重要起点。

  全球性中立的第三方O2O行业组织——WOO

  下面,请先容许我对WOO做个基本介绍:WOO是一个垂直于O2O行业的全球性的第三方行业组织,成立于2015年1月。

  WOO组织成立时包括Airbnb、Uber、沃尔玛、小米、58、赶集、去哪儿、TCL等全球知名企业参与其中。过去的6个月,WOO除主办了春季世界O2O博览会和夏季世界O2O博览会外,还携手广大O2O企业参与了多个行业O2O专项规范和标准草案的制定,比如说到家服务、洗衣服务、短信服务、房产和建筑O2O等。另WOO每月定期在北京、上海、成都、深圳等地举办O沙龙,欢迎O2O行业从业者积极参加。

  上半年举办的两届世界O2O博览会一共吸引了来自全球16个国家,4500多家企业,超过15600人参与和观摩。2016年夏季世界O2O博览会已得到包括美国、印度、日本、韩国等国家的O2O企业申请,预计规模25000人。

  最后,WOO还与专业人才猎聘服务平台——巴巴猎(88hunter)建立战略合作,向广大O2O企业提供人才保障,巴巴猎人才库拥有超过20000个垂直在TMT行业的市场营销、商务拓展、产品和技术等人才。

  今年12月11号,WOO还将携手多家第三方机构和媒体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举办《OSCA 2015年度O2O应用颁奖盛典》。无论你是单日客单量*的app,还是用户最欢迎的app都有机会参与评选。具体评选标准和方式方法将会进一步公布,敬请关注。

  为顺应O2O行业发展需要,光合资本计划于8月8日进行光合医疗专项基金和光合创新基金的项目路演和LP募集会,期待有兴趣参与该基金合作的个人和机构。光合医疗基金将对目前沉淀的十几个医疗健康项目进行路演,*期基金募集5千万,*100万/份,额满截止。

  《O2O行业基础规范(意见征集稿)》全文:

  图2

  2015年7月22日发布

  目录

  前言. III

  1 范围. 4

  2 术语和定义. 4

  3 服务提供方要求. 4

  4 服务人员准入要求. 5

  5 交易过程要求. 5

  6 信息安全要求. 6

  7 交易纠纷处理及行业监管. 6

  8 意见反馈. 6 

  

  为进一步规范O2O行业,加强行业自律,提高O2O企业发展水平和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使O2O的服务方式发挥更大效力,促进O2O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特以深圳和北京为试点,并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拟定本O2O行业的推荐性行业基础规范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互联网协会O2O工作组、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世界O2O组织、众信电子商务诚信评价促进中心、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联合牵头和组织。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葡萄生活、乐居去哪儿、爱贝云计费、TalkingData、Testin、畅卓、中国电信号百、喂车车、UCloud、眉州东坡、58到家、e袋洗、创泰·中国好停车、迈外迪、卖座网、阿姨帮、爱思助手、土巴兔、DataEye、熊猫拿拿、轻松家电、华康就医宝等企业。

  O2O行业基础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针对O2O模式的特点,规定了O2O模式中服务提供方在组织和提供服务或商品时的行为服务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O2O行业的自律,以及提供O2O消费模式的企业进入O2O行业的准入依据。

  本标准横向涉及线下细分领域包括:餐饮、出行交通、旅行、酒店、购房装修、家居、家政、美容、美发、美甲、婚庆、培训教育、运动健身、电影、KTV 、汽车后服务、按摩、物流等服务业。

  本标准纵向涉及领域包括:O2O服务商、O2O分发平台、支付、广告平台、大数据、软件测试以及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等。

  2 术语和定义

  2.1 线上到线下(Online To Offline)

  以互联网作为交易发起平台,并在线下提供实体服务的商业行为。

  2.2 线下到线上(Offline To Online)

  提供用户在线下完成服务流程后,将评价闭环至线上的机制。

  2.3 服务提供方

  提供O2O消费方式的商品或服务,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经营或销售范围,具备法定资质及良好服务能力的组织(具体定义见下)。并在经营过程中,能够向用户提供服务安全的有效凭证。

  其中,服务提供方也包含提供O2O消费方式的商品或服务的第三方平台或机构。

  3 服务提供方要求

  3.1 主体资格合法

  服务提供方应具备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

  ——应在网上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以便核准查询;

  ——应在网上公布真实的实体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提供服务或商品时,服务提供方应使用真实身份和真实信息。

  ——根据国家已有的标准和法律法规购买有关保险。

  3.2 商品或服务信息公示要求

  服务提供方在网络交易平台发布服务或商品信息应符合以下要求:

  ——在线发布的服务或商品信息应准确、真实;确保在线app下载时的安全性;

  ——应对服务或商品的内容进行必要和明确的说明;

  ——在线发布的服务或商品应遵从原有的行业规范和国家标准;

  ——无隐形条款。

  3.3 商品或服务规则透明

  ——服务提供方制定的线上相关规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应确保线上业务流程顺畅,用户体验良好;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商品及服务价格,设定统一服务及流程规范、统一质量标准、可量化评价标准;并于线上进行公布;

  ——服务提供方制定的线下相关规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流程标准化、安全化;

  应确保服务过程中使用的产品符合所属类别的安全质量标准;

  应确保所提供的服务遵从现有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消费者可感知,可识别,统一的符号标识,建立消费者对服务人员的信任。

  4 服务人员准入要求

  服务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应与服务提供方应签订全职劳动合同及责任继承合同;

  ——服务提供方应提供相关培训,确保服务人员的安全性及专业性;购买安全、财产、意外等保险;

  ——应有真实完整的人事档案;

  ——无严重违法犯罪记录;

  ——应有相应行业的服务资格条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持以上相关证件上岗,以便消费者进行识别感知。

  5 交易过程要求

  5.1 支付

  5.1.1 支付方式选择

  服务提供方和用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支付方式,如在线支付、线下支付、款到提供服务或商品等。

  5.1.2 支付安全

  采用在线支付时应注意账户和密码的保密,选择符合资质标准的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

  5.2 交易凭据保存

  交易凭据保存应符合以下要求:

  ——服务提供方和用户应妥善保存交易记录,包括网上付款凭证、线下支付收据发票等有法律效力的凭证,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认可的年限;

  ——在涉及大额或重要交易时,宜生成必要的书面文件或采取其他合理措施记录和保存交易信息。

  6 信息安全要求

  6.1 信息收集及使用

  信息收集及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不应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数据;

  ——不应超出使用目的范围收集、使用个人数据;

  ——未经用户同意,服务提供方不应将用户隐私信息进行非法传播;

  ——未经用户同意,服务提供方不应向第三方披露、转让或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用户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数据,正常途径已经为公众获知的资料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2 信息保存

  服务提供方应对消费者信息进行妥善保存,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应具备数据存储、数据备份、灾难恢复和相应技术手段;

  ——应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和不可更改性;

  ——信息保存年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7 交易纠纷处理及行业监管

  7.1 交易纠纷处理

  交易纠纷处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服务提供方、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积极协助取证和纠纷协调解决。

  ——服务提供方应建立公正高效的纠纷处理流程。

  ——参与权威非盈利第三方机构提供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并在服务或商品提供终端上明确公示已参与该纠纷解决机制。

  ——服务提供方与用户的纠纷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情况下,宜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应建立并在服务或商品提供终端上公示赔付条款。

  7.2 行业监管

  权威非盈利第三方机构应以如下方式进行行业监管:

  ——建立黑名单机制,对于行为严重违反O2O行业规范的企业、从业者,或提出不当要求的消费者进行录入及不定期公布。

  ——建立声明机制,对完成“自我申明”的O2O服务提供商面向社会各界进行公布。同时依据本规范对企业进行定期审查及曝光。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有关国家与地方主管部门、消委会、行业协会进行统一监管。

  8 意见反馈

  其他意见和建议可反馈至邮箱:sec@o2oexpo.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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