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Uber中国计划在国内IPO的传闻,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飞表示,Uber关于在中国内地或香港上市构想具有很大的创意,但在目前中国大陆和中国香港法律框架下几无可能。
吴飞认为,首先从上市条件上看,中国大陆和中国香港主板市场均有持续盈利的要求,Uber中国给投资者提供的材料中提到,Uber中国计划在未来3年内,每年亏损超过10亿美元,在3年内不考虑盈利,所以无法满足持续盈利的要求。如果上,也只能考虑中国新三板或香港创业板,但这两个市场近目前均无法满足Uber的融资需求。
其次,关于Uber的独立性问题,中国法律要求上市主体独立,包括财务独立、人员独立、机构独立等方面,鉴于Uber总部和Uber中国之间的关联关系,多方投资机构介入后的Uber中国,其实际控制人将面临身份不明的问题、其管理层独立性问题、其法人治理独立问题,均可能存在严重障碍。到底Uber中国的实际控制人应该是Uber创始人Travis,还是Uber中国股东,或是某一个强势的资本方,这些都尚未明确,而这在中国上市条件中则可能是致命性的,可能构成实质性障碍。
第三,从中国大陆地区电信业务监管来看,中国大陆地区对电信业务实施比较严格的准入制度,与大陆本土公司不同,Uber公司至今没有获得ICP经营许可,这显然也将成为其在大陆地区业务持续经营的障碍。
最后,关于使用VIE架构问题,尽管中国有可能逐步开放VIE结构,为互联网公司放开上市的先例,但这种完全由国外公司、国外资本主导的公司并不在中国希望鼓励的互联网公司之列。从实践上来看,这种国外公司在中国建立子公司、分公司的方式,从未有过在中国地区上市的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