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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投资创投基金开闸 2,000亿险资蛋糕待分

保险资金在股权投资上,从最开始只允许投资二级市场,到后来可投一级市场,再到普通PE,现在放宽至可投创业投资基金,越来越多的从成长期、成熟期企业向企业早期迈进。

  编者按:2014年12月15日,保监会下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支持创业企业和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开闸。保险资金从原来的只允许投二级市场到可以投资一级市场,再到现在的创投基金,投资范围正一步步放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简称新“国十条”)精神,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行为,防范投资风险,近日,保监会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开闸。

  《通知》以基金管理机构为监管着力点,坚持分散投资原则,对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本要求、行为规范、风险管控、监督管理方面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通知》合理界定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企业的范围。保险资金可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创业企业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可投资的创业企业应处于初创期至成长初期,或者所处产业已进入成长初期但尚不具备成熟发展模式的未上市企业。

  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条件,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

  《通知》明确了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的标准,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历史业绩、管理规模、管理团队、运行机制,以及对基金投资方向、募集规模、分散程度等提出明确标准和要求。以确保保险资金投资市场公认的优质基金,控制总体投资风险。

  《通知》规定基金管理机构应该具有5年以上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历史业绩优秀,累计管理创业投资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元。在管理团队方面,《通知》规定为创业投资基金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5名专业投资人员,成功退出的创业投资项目合计不少于10个,至少3名专业投资人员共同工作满5年;投资决策人员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其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企业管理运营经验。《通知》还指出参与募资的基金管理机构最近三年内不得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保险资金可投资创投基金2,000亿增量资金投入市场

  除直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外,保险机构通过其他股权基金适度投资小微和创业企业,以及通过投资股权投资母基金间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是市场上常见的做法。《通知》从实际出发,支持保险资金以上述两种方式开展投资。但是投资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母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主要投向、管理运作应该符合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间接投资股权的规定。

  保险资金在股权投资上,从最开始只允许投资二级市场,到后来可投一级市场,再到普通PE,现在放宽至可投创业投资基金,越来越多的从成长期、成熟期企业向企业早期迈进。但天使基金还没有放开投资。天使基金主要以种子期企业为主要投向,运营风险对保险资金来讲过大。

  根据保监会《2014年1-10月保险统计数据报告》,银行存款24,642.68亿元,占比28%;债券35,735.05亿元,占比40.6%;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8,925.21亿元,占比10.14%;其他投资18,707.93亿元,占比21.26%。 行业总资产96,477.08亿元,较年初增长16.40%,逼近10万亿,增长势头迅猛。根据《通知》规定的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余额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2%,保险机构借助创业投资基金平台,预计可为小微企业间接提供近2,000亿元的增量资金。

  强化分散投资原则单只基金可投规模不超过1亿元

  保险业资金具有长期、稳定的独特优势,这一特性与小微、创业企业的股权投资相匹配,但是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风险不可忽视。考虑到创业投资基金所投创业企业的风险特征,《通知》以基金管理机构为监管着力点,坚持分散投资原则,对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本要求、行为规范、风险管控、监督管理方面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投资的创投基金,不能是基金管理机构的首只基金,单只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5亿元;单只基金投资单一创业企业股权的余额不超过基金募集规模的10%;基金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基金主要管理人员投资或认缴基金余额合计不低于基金募集规模的3%。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强化分散投资原则,要求保险公司在遵守现有权益投资监管比例基础上,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余额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2%,投资单只基金的余额不超过发行规模的20%。

  同时规定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具备股权投资能力,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投资规范、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遵循《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层层分散,充分化解了单个创业企业投资失败的风险。

  此外,保监会强调完善事中事后监管。《通知》坚持“放开前端、管住后端”原则,明确了投资报告、信息披露和登记等要求,并引入“负面清单”管理安排,建立以事中事后监管为核心的持续监管机制。

  结语:《通知》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这有利于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拓宽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企业资本来源,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通知》进一步完善了股权投资政策布局,将保险资金可投资的股权由成长期、成熟期企业拓展至涵盖创业期企业在内的各发展阶段,增强了保险资金灵活运用性,有利于保险机构积极融入创业企业引领的经济转型和科技创新,适应经济新常态,把握发展新机遇,分享新一轮经济增长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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