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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富汇银:信托寻变——事务管理类又成新宠

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和银行、保险、证券一起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正是由于信托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在采用不同法系的国家,其定义有着较大的差别。

  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和银行、保险、证券一起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正是由于信托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在采用不同法系的国家,其定义有着较大的差别。从出现信托开始,它的定义至今都还没有完全达成共识。

  不过,以上这些,都无碍于信托行业近年来的飞速发展,也无碍于信托帮助用户实现获得高收益的目标。但是,在爆发式增长和高收益的背后,却写满了信托行业怎样绞尽脑汁,在监管和市场的双重压力下,在不违法的情况,在需要不断谋求另类创新的情况下是如何规避监管的辛酸史。

  最近,被爆出的一大规避监管计策当属:将融资类信托包装成“事务管理”。

  目前,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新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事务管理类可以是单一、集合、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业务。而且说明了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不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如何分辨融资类和事务管理类还是有着一定的灰色地带,而这个灰色地带,就给了信托公司一定的可操作空间。

  长富汇银总裁张保国表示,从相关的条文来看,把信托项目归类为事务管理类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就可以了,而这些条件不包含委托方的实际需求。也就是说,只要委托人在合同里面明确写明不需要信托公司参与尽职调查,也不需要信托公司保本等条款的话,一旦交付资金或财产给信托公司,委托信托公司完成信托目的话,即使委托方的实际需求是融资,还是可以将其归类为事务管理类。信托公司愿意将融资类的单一或者集合信托包装成事务管理类信托,因为这么做的好处实在是不言而喻,一来可以满足监管层的要求,规避监管点,二来根据净资本管理办法,事务管理类业务的资本金消耗相比融资类更少,这对于面临巨大市场压力的信托公司来说,是个不容抗拒的诱惑。

  回顾过去,信托公司绕道基金子公司也是曾经被运用的炉火纯青的规避监管方法。基金子公司不受净资本约束、成本也低廉,这样的先天优势使得信托公司能够抢了银行通道类业务,投向房地产项目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项目,还有部分主动管理类的业务。而在这之前,信托公司由于受到监管层的诸多限制,房地产业务是需要提前审批的,且风控标准严格异常,这对信托公司开展此类业务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再者,基金子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相较于信托产品在小单人数上的规定也存在较大差异。它发行的资管产品对100万到300万的客户人数相较集合信托产品的50人而言,足足扩大了4倍,这对于产品的发行来说,是一个令人兴奋的利好消息。

  信托行业在寻求着创新,有收获也有惊喜,但更多的是艰难。我们不鼓励大家利用法律条文的灰色地带,而是希望能够有更宽广的操作空间以满足产品的不断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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