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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创业投资机构的通告

根据《实施细则》,引导基金主要通过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参股设立初创期参股基金和成长期参股基金,2014年度重点支持天使投资、科技成果转化、互联网金融、文化创意产业等方向,针对性地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聚集海淀,向符合海淀区域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创业企业投资。

  各创业(股权)投资机构:

  为推进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加快海淀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吸引天使投资、股权投资等各种金融要素聚集,北京市海淀区政府设立了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海政办发〔2013〕3号)(见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根据《实施细则》,引导基金主要通过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参股设立初创期参股基金和成长期参股基金,2014年度重点支持天使投资、科技成果转化、互联网金融、文化创意产业等方向,针对性地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聚集海淀,向符合海淀区域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创业企业投资。

  一、申报要求

  申请合作机构的条件和参股基金的要求详见《实施细则》。

  二、申报材料和格式

  符合申报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如有合作意向,须于2014年7月11日前,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北京中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递交《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机构申请报告》,包括:

  (一)《申请书》;

  (二)《承诺函》;

  (三)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基本情况、证明材料、创业投资机构合作意向方案和其他所需文件和证明材料等。

  以上材料参照附件2格式序列,按顺序用A4纸张打印装订成册两份,电子版和书面材料需同时递交。

  三、评审程序

  受托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文件对合作创业投资机构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合规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申请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合作创业投资机构组织评审。

  受托管理机构自接受申报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初审结果,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应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如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合作机构申报资格。

  引导基金的申请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特此通告。

  附件1:《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海政办发〔2013〕3号)

  附件2:《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机构申请报告》

  联 系 人:蔡莹、段自强、林卫

  联系电话:010-68915716 、13552389337

  010-68915760 、18618137076

  010-68915150 、13601231935

  电子邮箱: caiying-217@163.com

  dawnduan@aliyun.com

  rztj01@foxmail.com

  北京中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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